临淄是山东清河平原较早的革命根据地,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 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较多。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时,全县有烈军属3017 户, 12249人,约占全县总人口的7.1%。1949年建国之时,有烈军属、复员军人 4017户,1622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4%。1985年,全区优抚对象增至11195户, 连同其家属44780人,占全区总人口的9%。 优待烈军属,是本区优抚工作长期坚持的制度,也是广大人民拥军优属的光 荣传统。首先从政治上提高烈军属的社会地位。建国前,区、乡、村每当集会和 看戏,均设烈军属“光荣席”,以示对烈军属的尊敬。在分配土地、发放救济粮 款、子女入学、购买商品及治病、乘车等方面,均给予优先照顾。新年、春节期 间,各村、镇均敲锣打鼓给烈军属送光荣牌、光荣灯、慰问信和贴对联。建国后, 除继续发扬战争年代的做法外,还定期召开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 会或积极分子会议。在建国后的36年中,共召开17次。 全区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也都自觉珍惜自己的荣誉,在各 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先进模范人物不断涌现。50年代和60年代有做好村党 支部书记工作的烈属徐志芳,带头举办农业合作社的残废军人崔英佐。在70年代 和80年代有模范烈属边泽新,支持儿子在部队安心服役的军属田立西,带领全村 劳动致富的退伍军人徐延贵。还有王兴德、曹永玲、许连英、张守先、王春堂、 于立早、于立传、李清禄、杨树生、毕义正、张金祥等先进人物,他们先后出席 了全省优抚对象代表会议。 在经济优待方面,战争年代,由群众集粮,按烈军属的生活困难情况分别予 以照顾。 1941年,全县共优待烈军属1567户,用粮73764斤。1945年,全县烈军 属3017户,优待2316户,用粮201536斤。1948年临淄解放后,开始为无劳力或缺 劳力的烈军属代耕全部或部分土地。 1949年, 全县烈军属3672户,享受代耕的 2700户,代耕土地11016亩。 建国后,继续沿用代耕方式,但在办法上有所改进。分别采用固定户代耕, 派工代耕和工票制。无论那种代耕办法,均做到“三保”、“三先” (保证深耕 细作,保证多打粮食,保证不毁坏土地;先耕种,先收割,先打粮) 。1950年, 全县烈军属、 工属共6618户,享受代耕的4326户,代耕土地23545亩。1953年以 后,随着生产互助组的发展和农业初级合作社的兴办,逐步转为互助组、合作社 代耕。 1954年, 全县烈军属和残废军人4356户,享受代耕的2980户,代耕土地 28934亩。代耕质量较前提高。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改为优待工分。对无劳力或缺劳力的烈属、军属、 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实行“三定”。即定优待标准,定自干工,定优 待工。其优待工分由生产队补助,统一参加分配,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相当 或略高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 1981年,农村实行实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 优待,优待标准为一个整劳动力全年所得的三分之二。从1983年起,改为现金优 待,由大队统一提取和兑现。1985年,将春季评定优待改为结合征兵定优待,将 以村为单位提取优待金,改为由乡镇统一提留、统一标准、统一兑现,使优待制 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