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初期,刑事审判由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承担。刑事审判案件的重 点是被查获的汉奸及嫌疑犯。经审理查实,确系投降日军的汉奸,罪大恶极的则 就地正法;一般贪污、腐化、浪费、渎职、枉法、违犯法令的案件,由司法科独 立处理。1944年10月后,根据渤海行署《关于公安司法机关对政治犯、敌探、汉 奸及盗匪管理划清权限的通令》规定:“凡是政治犯、敌探、汉奸等案件,无论 情节轻重统归公安部门处理,司法部门不得受理。”从此,刑事审判主要审理贩 毒、吸毒、聚赌、抢劫财物等案件。解放战争时期,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配合公 安机关审理判处捕获的反革命分子、特务、还乡团分子及向翻身农民反攻倒算的 恶霸地主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刑事审判的重点是恶霸、反动地主富 农分子、土匪、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及其他反革命分子。1951 年根据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和《惩治反革命条例》,开展了大规模的 镇反运动。 共审结镇反案件655件,计655人。1月,在临淄西关召开大会,公开 审判罪恶累累的恶霸地主李汉文父子二人, 宣布依法枪决。5月,又在仉行村召 开了5000余人参加的公审诉苦大会,将21名罪大恶极的反革命杀人犯绑赴会场, 让受害苦主控诉后,宣布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955年至1966年,法院又对在社 会镇反运动中捕获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进行审判。通过两次对反 革命案件的集中审理和判决,社会秩序安定,1957年刑事案件受理率比1956年下 降69%,其中反革命案件下降73%。 1958年以后,刑事审判,除历史反革命和现行反革命案件外,重点是杀人、 伤害、强奸、诈骗、放火、投毒、投机倒把、流氓、贩卖毒品及妨害婚姻家庭等 案件。 1979年7月, 国家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使刑事审判进一步走 上了依法办案的正确轨道, 进一步健全了审判程序。1977年至1978年,召开了5 次宣判大会,对50余件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作了宣判。两年共结审刑事案件 94起, 101犯。 1982年, 选择经济犯罪典型案件16起24犯,进行了公开宣判。 1983年, 根据中央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指示,开展了“严打”斗争。8 月至10月,分别在辛店及齐鲁石化公司召开四次宣判大会,对122名杀人、强奸、 流氓集团等犯罪分子进行了判决,促进了社会秩序的明显好转。 自1950年至1985年,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039起,4425人。其中,历史 反革命案980起,现行反革命案258起,杀人、伤害案184起,强奸妇女案266起, 抢劫盗窃案768起,贪污、诈骗案170起,放火投毒案45起,投机倒把案44起,流 氓案86起,贩卖毒品案42起,妨害婚姻家庭案212起,其他案98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