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布实施,公安机 关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少数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 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人,进行治安处罚。视 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西关旅店无视“旅店业管理规定”, 严重失职,造成住店客商财物数次失盗。公安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仍置若 罔闻,致使客商财物再次失盗。公安机关根据“条例”规定依法裁决,给予经理 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并赔赏部分损失。1962年在整顿公共场所秩序时,对滋事 生非,殴打他人的一名职工、一名社员,依法裁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1966年10 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治安处罚一度中止。 1979年10月,公安机关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通知,再次执行治安处罚。是年 12月,对无故打伤一名主要演员的两名工人,按照“条例”规定依法裁决,各给 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1981年9月公安机关对曹家、孙家、于家3个大队哄抢沥青的社员,按照“条 例”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有9名被行政拘留15天,7名受到治安警告,16名被 依法各罚款30元。通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人进 行约束教育,争取了一般违法人员,预防了犯罪,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