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及民国时期, 经济活动中已广泛实行合同制。 1937年,临淄西关 “裕兴堂”号股东张连贞为继续开办“裕丰泰”杂货铺,聘用朱德智为总经理, 并签合同,内容如下: “立合同裕兴堂张,兹为整理裕丰泰号业务手续,将所有货物垫底拆合法币 贰千伍百元作为基本金,仍聘朱德智为总经理,规定股分十分,十分中财东五分, 经理五分。由经理中抽出壹分作为公基金,暂津给朱德信担任经理人,总理号内 一切业务,每年终结算一次,所有盈亏,按照规定股分摊批。号内伙友不准长支 挂欠,财东亦不许无故抽动基金,特立铺规,各宜遵守。眼同亲友,两相情愿, 缮立合同,各持一张为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县工商科强调在经济业务活动中执行合同制。要 求不仅国营、公营企业普遍执行合同制,私营工商业也要执行合同制。1950年春, 临淄西关裕中烟厂经理王洪才与股东崔洪奎签定了办厂合同,并请城关镇长高凤 楼、徐德甫为监证人。 1979年,国务院在《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避的通知》中,把管理经济合 同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规定了工商行政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 和范围。1981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委、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在工商行 政管理局内设立了合同股,配备了合同管理专职干部,各工商所配备了兼职合同 管理员。 为了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区工商局举办“经济合同法”培训班9期,参 加单位82个, 培训厂长、经理、合同管理人员共142人次。1980年至1985年,共 监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4238起,共计金额4871万元。 198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1984年3 月,临淄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经济合同仲裁工作。至1985年底,共 调解合同纠纷293起,仲裁合同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