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式 清末至民国时期,商业由私人经营,多为零售,以现钱交易为主。 也有预购和赊销。还有的销售大放帐,一年后付款。 建国后,国营商业的销售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批发与零售兼营。建国初 期,国营商业按系统垂直领导,不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批发单位既担负对国 营零售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和私营商业的批发供货,又直接开展零售业务。二是 批发。1965年10月,国营商业实行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开,零售单位实行独立核算。 三是零售。直接为消费者服务。此外,还有流动摆摊和预约送货等。1953年以前, 对部分高档商品,如自行车、毛毯、呢子裤等,曾实行过赊销,赊销期3个月至1 年。 对供销社实行商品销售后付款,加35%的手续费。以后,国家商业部多次明 文规定,零售商业一律现款交易,严禁赊销,赊销业务即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商品销售方式,更加 灵活多样。 商品销售量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全县商品销售额银394400两。其中 县内销售额银255300两, 县外销售额银149100两。 1932年的销售额是:水果业 7890元, 杂粮业167900元,药业15900元,杂货业30470元,广货业800元,烟糖 茶业1400元,牲畜246000元。1933年,销往济南小麦1918万斤;销往济南、青岛、 博山蔬菜100万斤;销往益都、寿光、潍县苇席147000捆;销往青岛烤菸800万斤; 西瓜30万个;销往张店、周村、益都蚕茧10万斤;销往青岛牛3000头;销往济南 羊400只。 建国后,商品销售量逐年增多,市场需求结构也发生重大变化。50年代,人 们以吃穿为主, 粮、棉、副食品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70%以上。日用品的销售 额仅占20%。1953年,全县销售粮食1337万斤,棉布1337221米。自行车11辆。60 年代初期,生产水平下降,商品销售量减少。猪肉销售量由1959年的208300斤, 下降到1961年的13300斤。棉布由1959年的1389401米,下降到1961年的22500米。 70年代后,人们对生活消费的需求,逐步转到穿和用上,而且在穿的方面逐步以 毛纺、 化纤布料为主。1970年,销售各种服装77251件,1975年达到100410件。 是年,销售缝纫机6740架,手表23061只,自行车26501辆。进入80年代,消费资 料逐步向高档商品发展。1985年,销售电视机10075台,电风扇21670台,电冰箱 1017台,收录机2569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