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大力号召在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简称四旁)植树。 到1952年,全县“四旁”植树34万株。1958年,集体和个人的“四旁”树木无偿 的被伐掉。1963年政府重申林业政策,并对集体和个人的树木确权发证,“四旁” 植树逐渐增多。 至1965年,年均“四旁”植树100万株以上。“文化大革命”期 间许多生产大队,又将农民个人的“四旁”树木作价归集体,“四旁”树木又大 为减少。1982年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生产责任制,调动了农民“四旁” 植树的积极性,至1985年,“四旁”植树共计370.87万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