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26日) 根据全员合同制的推行和实施意见,我场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份起已全部实行 全员合同制,原林字[1997]第40号文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加强全场职工管理, 并使人才利用趋于合理化,对照有关养老保险等规定,对部分职工停薪留职问题 作出如下规定: 一、要求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必须个人写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领导同意,报 政工科办理。 二、上交费用。年龄在四十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年上交停薪留职费2000 元;四十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上交3000元;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在以上基础上, 每人每年增加: 初级职称300元、中级职称500元、高级职称800元、三级厨师职 称及以上800元; 养老保险金个人应交部分(一年数额)。上述款项于签订停薪 留职合同时交清。 三、本规定执行日之前所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继续有效,期满后按本规定执 行。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林字[1997]第40号文同时作 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