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15日) 为加快我场住房改革步伐,解决职工在住房中的某些问题,根据市、区有关 住房改革文件精神,参照博山区博政发(1993)53号文件,现就我场公有房屋出 售问题制定方案。 一、出售公有房屋范围及对象 1、 1985年、1988年、1992年所建的10幢宿舍楼;原木工房改建的二层宿舍 楼;美校水塔附近的三套平房、印刷厂北面的平房及有关平房。 2、 出售的场管公有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楼房不含公用部分,前后阳台、 走廊按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 3、 出售范围内的公有房,优先出售给现住户;腾空的住房,优先出售给符 合条件的本场职工。 二、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和产权 1、出售场管公有住房的价格参照有关文件确定,楼房每平方米250元,平房 180~160元;阳台、贮藏室每平方米100元。按此价格购房中,拥有50%的房屋产 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理权和部分收益权。出售时场有优先购买权、增 值部分扣除有关税费后,由场与购房者按5∶5分成。 按照区域划分, 我场属三类地段,房价可按定价的90%,在此基础上,再按 房屋的新旧程度和楼层高低计算。 2、场管公有住房出售后,要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核发房产使用证书。 3、对私自建房占用土地的,按每平方米 元/月征收土地占用费,土地归场 所有,场规划占用时,可无条件拆除。 三、公用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和处置 1、 场公有房屋出售后,室内由住户负责维修,外部公用部分从场售房款中 留取10%专款,用于公用部分维修。 2、 场管公有房出售后,购房者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他原因不再需要 住房的,要先退回住房再办理调动和办理其他手续。退回住房由场收回住房权; 退还住房,按购房者实际付款及付清购房后的居住年限,参照现行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计算退房价格,扣除折旧费后,返还购房者。但返还款额最多不得超过原付 款额的两倍。此类情况不列为房产交易,免交税费。 3、场管公有住房售出后,因场规划建设而必须拆除的,除按第三项第2条办 理外,需要住房的按现行价格重新购房。 4、 场管公有住房售出后,当购房主亡故,其拥有的50% 产权可由法定继承 人继承;如无法定继承人,其住房由场收回,任何人不得侵占。 四、有关政策和规定 1、 按场规定现行价格购房者,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如对购买现行住房面 积有困难的,可在现住户内进行内部调剂,然后再购买。 2、为鼓励职工购房,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给与房价14%的优惠;分期付 款的,首次不得低于60%,在此基础上,每多付房价的10%给予2%的优惠。首次付 款时间为93年12月25日前, 分期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94年6月30日,对拖延付款 的,按银行同期利率加收滞纳金。对不按规定日期交款者,房租按每平方米1.24 元/月扣房租费,并不再发给住房补贴。 3、出售的场公有住房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 4、购房户在未付清房款前,不得出售和转让。 5、职工购买场管公有房后不再交房租,住房补贴照发。 6、 场管公有房售出后,收回的资金由场计财科纳入财务预算外资金管理,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开支或挪用。 7、今后场不再无偿分配职工住房,需住房者全部实行出售办法。 8、 以上购房的各类优惠条件和经济构成,只限本次使用。自1994年起,将 根据市场物价上涨因素及建安造价升值等因素调整,执行新的出售价格。 9、对前期出售居住的两套楼房,按本次售房价格到期后多退少补。 10、 本售房方案只限于本场职工。外单位职工住本场宿舍,房价按1.24元/ 月收房租费。对现住房中无合法理由不上班的职工不参与本次购房,同时令其在 方案实施后15天内限期搬出,腾出住房重新分配出售,如在限期拒不搬出者,本 场将依照法律报区执法部门强行搬出。 11、对现不出售的公有住房,作为临时住用周转房,住房仍按原规定交房屋 集资。 12、成立房改领导小组,并负责解释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