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 为了确保电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用电,我们必须加强并完善用电管理措 施,使用电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1、 场部设用电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场的电器设备、线路施工、检查、监 督、指导、维修排除故障,查表收费、三电管理、办理业务等工作。 2、 凡供电部门下达的有关用电方面的通知和文件,管电人员必须根据文件 或通知精神,结合我场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出措施,通知各单位实施(每月正常 登报的线路停电根据情况及时通知用电单位)。用电管理人员必须认真管理,确 保安全送电。用电单位要密切配合,经过允许方可用电。因失职或违章造成事故 者,当事人要负全部责任。 3、 各用电单位不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停电、送电,所有用电单位及个 人都必须按标准施工,按规程操作,按规定用电。无证人员不得对电器设备及线 路进行施工。发现险情要报告管电人员及时处理,对来不及报告的紧急情况在处 理后,必须事后报告管电人员检查处理。 4、 全体职工要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熄;宿舍内灯泡不得超过40瓦,集体 宿舍不得超过60瓦;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壶等高功率电器。违者,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