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惠民行署,淄博、枣庄市政府: 聊行发[1982] 184号报告、惠行发[1981]163号报告、 淄政发[1982]158号 报告、枣政发[1981] 152号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 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经研究同意下列公社更名。 淄博市: 博山区郭庄人民公社更名为北博山人民公社; 博山区桃花泉人民公社更名为岭西人民公社; 博山区龙门人民公社更名为石门人民公社; 博山区海眼人民公社更名为白塔人民公社; 淄川区黑旺人民公社更名为蓼坞人民公社; 淄川区田庄人民公社更名为张庄人民公社。 请你们对批准使用的新地名,广泛进行宣传,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更换 图表、站牌、路标等各项工作。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