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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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博山区司法局成立于1980年,1986年局机关设办公室、制宣传教育科、
基层工作管理科;下设2个直属单位(副局级),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1986年,
全区24个乡镇办全部建立了法律服务站,1990年,乡镇司法所成立。1993年,法
律服务站改称法律服务所。 1994年5月法制宣传教育科分设为宣传科、教育科。
1996年4月建立了政工科。 1997年,全局共有干部职工29人,14个镇办共建有17
个法律服务所,14个司法所,共有人员104人。全区法律服务机构已形成全方位、
多层次、网络化的合理结构,为全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
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1986~1997年,博山区司法局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1988和1995年,司
法局荣立淄博市司法局集体三等功各1次;1990年被国家教委、国务院、法制局、
司法部、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性普及法律知识竞赛组织奖;1991年,被市委、市
人大、市政府评为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是年,被区委、区政府授予振
兴博山、 立志立功竞赛活动三等功;1995-1997年政绩考核中被区委、区政府评
为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1994-1997年连续4年被区委、区政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先进单位;1996年被评为全省“二·五”普法先进集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
先进集体; 是年被省司法厅评为省级规范司法所建设先进司法局。在1995-1996
两年达标活动中,全区14个司法所全部达到了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标准。

[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  1986年是“一·五”普法的第一年,为确保“一·五”
普法的顺利实施,成立了区普法领导小组。“一·五”主要是对十法一条例进行
了宣传,即:为使“一·五”普法开好头,起好步,我们通过上法制课、印发宣
传材料、开展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设立咨询站、举行法制报告会、发
行法律书刊、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有利地促进了普法工
作的健康发展。“一·五”普法期间,共发行法律书刊及宣传材料32.8万余份,
组织法律知识竞赛150场(次) ,播放电视录像80场(次),复制录音带93盘,
放幻灯2000场(次),出板报6000余期,办宣传栏2500余期,张贴标语800余条,
制作宣传板块130余块, 培训普法骨干5000人次。1991年是“二·五”普法的第
一年,“二·五”普法主要对《行政诉讼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
《义务教育法》、《土地管理法》、《选举法》、《环境保护法》、《水法》、
《森林法》、《矿产资源法》、《食品卫生法》、《文物保护法》、《山东省计
划生育条例》、《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进行了宣传。“二·五”期
间共发放普法教材及法规选编16万余册,培训人员7000余人,设立宣传站54个,
张贴标语千余条。1993年创办了全区第一所法制学校博山五中(现改称区实验中
学),至1995年全区依法治村率达85%,依法治厂率达75%。1996年是“三·五”
普法的开局年,“三·五”普法主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宪法》、《税
法》、《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进行宣传。1996-1997两年间已发放  “三·五”
普法教材2.8万册,宣传材料10万余份,印制普法一览表500张,各级领导发表电
视或广播讲话22次,设立咨询站30余个,出动宣传车130辆次,录制磁带200余盘,
为“三·五” 普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至1996年,共招收3批全省法律法规
培训班人员3278名。 1997年6月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法律宣传一条
街活动, 据统计各镇办喷刷法律条文和普法诗歌2500余条, 书写固定大字标语
300余幅,制作固定宣传板面48块,在全区营造了立体化的法制宣传环境。

[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调防结合, 以防为主的方针。1996年区政府
通过了《博山区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试行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建
立健全了区、 镇、村(居、企)、户(组)四级调解网络。1997年全区共有464
个基层调委会, 调解人员3218人,全区基层调委会组建率达100%,有70%已达到
了省级规范化五有(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章、有组织、有制度)标准,平均每
15户1名纠纷信息员。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发挥其政法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自1986-
1997年,全区共发生各类民间纠纷18813起,调处17500起,防止和避免凶杀、自
杀、报复等事件96起,有力地维护了全区的社会稳定。

[公证工作]  区公证处于1980年11月成立,现有人员6名。自1986-1997年共办理
各类公证54346件。 为加大公证业务的宣传,1996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博山
区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博山报》以整版进行了宣传,使全社会对公证工作有
了全面的认识。公证处主要办理经济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收养、继承、遗嘱、家庭协议、婚前财产、宅基、
有奖储蓄、租赁、拆迁以及涉外等公证事项。1997年又围绕企业改制工作,拓展
了公证业务, 为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贡献。1997年4月,区公证处被
省司法厅荣记集体二等功1次。

[律师工作]  区法律顾问处成立于1980年11月,1989年成立区对外律师事务所,
与法律顾问处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91年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
所,1995年更名为淄博颜山律师事务所,是我区唯一的国办所。1994年经市司法
局批复同意成立了淄博方正律师事务所,其性质是合伙制。1997年两所人员共有
专职律师9名, 兼职律师12名,共为102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自1986-1997
年律师事务所共接受刑事辩护714件, 民事经济代理1520件,行政代理17件,非
诉讼代理2844件, 代书3282份,解答法律咨询30655人次,法律援助27件,避免
和挽回经济损失17100.6万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986年全区24个乡镇办事处全部设立法律服务站,1993年
改称法律服务所。1994年1月区司法局成立了博山区中心法律事务所,4月设立了
区残疾人法律咨询中心与中心法律事务所合署办公。 1994年7月成立了淄博正义
法律事务所,属基层法律服务所范围,直接隶属区司法局管理。1997年17个法律
服务所共为304家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986-1997年,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共
解答法律咨询21163件,参与诉讼与非诉讼代理3841件,协办公证15681件,见证
5448件,代书4413份,审查修订合同10380份,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7927.40万元。

[法学教育工作]  1994年区司法局成立教育科,负责全区的法学教育工作,为社
会培养法律人才。 1994年5月22日与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联合设立了山东省
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博山教学分部,地点在区劳动局技工学校。教学分部共开设法
律、公证律师、企业法人经济法大专班3个专业,自办学来已招收345名学员,现
已毕业281人。
                                                          (苏伟)

         1986~1997年博山区司法局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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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任  期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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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济│  男  │ 局长 │  1986~1988.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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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金星│  男  │ 局长 │ 1989.6~1989.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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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恩经│  男  │ 局长 │  1990.1~199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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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传江│  男  │ 局长 │     199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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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钰│  男  │副局长│   1984~198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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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景春│  男  │副局长│  1987.2~199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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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即奎│  男  │副局长│ 1987.9~1996.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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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华│  男  │副局长│    199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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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云安│  男  │副局长│     199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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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孔│  男  │副局长│     199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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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1997年博山区民间纠纷调处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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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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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1494│3502│1319│ 982│ 846│1385│1177│ 530│675 │2120│2566│2217┃
┃起数│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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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1314│3040│1291│ 888│ 778│1221│1114│ 512│656 │2056│2489│2141┃
┃起数│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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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87.9│86.8│97.9│90.4│  92│88.2│ 95 │  97│97.2│ 97 │ 97 │  97┃
┃率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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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1997年律师工作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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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民事经济│刑事│行政│代书│非诉讼│解答法律│避免挽回经济损失┃
┃    │  代理  │辩护│代理│    │ 代理 │  咨询  │    (万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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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26  │  37│    │  88│      │    1333│    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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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59  │  37│    │    │    17│    1833│    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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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36  │  35│    │ 129│      │    2330│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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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83  │  38│    │ 129│      │    2296│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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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118 │  77│    │ 200│      │    2860│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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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118 │  65│    │    │      │    2100│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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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125 │  65│   1│ 250│    1 │    2200│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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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116 │  48│   5│120 │      │    2560│    98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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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166 │  48│   5│ 260│  2500│    4000│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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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89  │  91│    │ 628│   133│    2176│    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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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285 │  85│    │ 870│   120│    1750│    6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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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299 │  88│   6│608 │   73 │    2176│    38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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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1997年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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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解答法律│参与诉讼与│协办│  代│审查修订│避免和挽回经┃
┃  度│ 咨  询 │非诉讼代理│公证│  书│ 合  同 │济损失(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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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997 │    34    │  28│ 105│    240 │    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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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1290│    43    │  4l│ 137│    255 │    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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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1367│    150   │ 347│ 375│    525 │    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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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1799│    50    │ 347│ 261│    305 │    1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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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1014│    65    │ 786│ 280│    1050│    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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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937 │    165   │1564│ 333│    2991│    15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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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3000│    322   │3500│ 502│    1600│    3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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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2889│    384   │1112│ 487│    610 │    78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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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1979│    345   │1883│ 267│    419 │    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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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2314│    562   │2164│ 413│    780 │    83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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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1750│    858   │2563│ 662│    771 │    1201.5  ┃
┠──┼────┼─────┼──┼──┼────┼──────┨
┃1997│    1827│    863   │1346│ 591│    834 │    353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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