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政发〔2010〕48号 (2010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地方史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根据国 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和《淄博市地方史志工 作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 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 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区志、镇(街道、开发区)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区年鉴、镇(街道、开发区)年鉴。 相关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一定领域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和其他资料性文 献。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 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区地方史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地方史志工作的主管机构,履行下 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法律、法规;(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 地方史志工作;(三)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制定地方史志 编纂业务规范;(五)编纂、审查、验收地方史志文稿;(六)建设地情网站和 方志馆,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七)组织整理旧志,征集、保存地方史志文 献;(八)组织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业务培训;(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 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编纂博山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人员由区地方史志办公室聘任;本区 行政区域内以行政区划冠名的镇(街道、开发区)志、部门志等各类志书的编纂 人员由相关镇(街道、开发区)、部门选聘熟悉修志业务的人员担任,并报区地 方史志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编纂地方史志,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级地方志书(《博山区志》)、区级地方综合年鉴(《博山年鉴》) 由区地方史志办公室制定出编纂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编纂。具体程序 是: 1.区地方史志办公室按照地方史志编写年限要求, 结合本区实际,对需开 展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制定出编纂规划。 2.区地方史志办公室制定详细的编纂方案, 提交区史志编纂委员会讨论审 议后,报区政府同意下发全区,启动编纂工作。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 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地方志编纂规划和要求,接受区地方史志办公室的业务指 导与督促检查,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撰稿任务。 3.区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组织编纂人员、 业务开展、检查验收、出版发行 等工作。 4.《博山区志》 编纂形成定稿后,经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区人 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5.《博山年鉴》 编纂形成定稿后,经区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出版。 (二)镇(街道、开发区)志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社区) 编纂的志书、年鉴和其他资料性文献,由相关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 和单位在区地方史志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编纂。具体程序是: 1.各镇(街道、 开发区)、村(社区)和单位按要求填报志书(年鉴、地 情文献)编写申请表(附件1),并将地方志编纂方案提前3个月报区地方史志办 公室审查后组织实施。 2.区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志书的业务指导、 检查督导、审查把关、存档备 案。 3.各镇(街道、 开发区)、村(社区)和单位按照地方志编写程序,形成 志稿篇目设置、初稿、评审稿、定稿。篇目设置形成后报区地方史志办公室审查 备案,然后组织开展初稿编写;初稿形成后,由区地方史志办公室审查,提出修 改意见,并组织评审;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和有关单位根据评审意 见修改定稿后,按照有关规定印刷或出版发行。 4.各镇(街道、 开发区)、村(社区)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志书、年鉴和其 他资料性文献出版后30日内按要求填报志书(年鉴、地情文献)审查备案表(附 件2),并向区地方史志办公室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八条 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区地方史志 办公室按照全区规划组织编纂;以镇(街道、开发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 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纂。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九条 有关组织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纂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志书、 年鉴或其他相关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报区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区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 后,地方志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 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编修工作。区级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或数年编辑出版 一卷。可适时组织编纂综合或专题地情文献。 第十一条 区地方史志办公室依法向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提供支持。区地 方史志办公室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 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区地方史志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 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 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三条 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 献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 作权由组织编纂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四条 地方史志工作应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区地方史志办 公室通过建设方志馆、资料库、网站等方式,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加强地方 史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方志馆、资料库、网站查 阅、摘抄地方史志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区地方史志办公室捐赠地方史志资料,对具有收藏价值的 资料,方志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馆存资料的优先使用权。 第十五条 地方志成果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和市优秀社会科学成 果评奖。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方史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实行地方史志保密审查分级分单位负责制。地方史志的保密审查 由提供资料和编写初稿的单位负责,保密主管部门会同区地方史志办公室对本级 地方史志进行保密审定。地方史志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地方史志办公室责令 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地方史志办公室提请有关行政 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给予处分: (一)擅自编纂出版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 关地情文献的; (二)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史志内容存 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三)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史志资料或者承担编写任务的; (四)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丢失、损毁单位地方史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六)拒不向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史志出版物(含纸质版、电子版) 的。 有本条(一)、(二)项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区地方史志 办公室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区地方史志办公室进 行检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博山区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志书(年鉴、地情文献)编写申请表 2.志书(年鉴、地情文献)审查备案表 附件1: 志书(年鉴、地情文献)编写申请表 编号:博志申请 号 ┏━━━━━━━━┯━━━━━━━━━━━━━━━┯━━━━━━┯━━━━━━━━━━━┓ ┃ 书籍名称 │ │ 时间断限 │ ┃ ┠────────┼───────────────┴──────┴───────────┨ ┃ 编纂单位 │ ┃ ┠────────┴──────┬───────────────┬────┬──────┨ ┃ 主编姓名、职务(职称) │ │ 电话 │ ┃ ┠───┬───────────┴───────────────┴────┴──────┨ ┃ 内 │ ┃ ┃ 容 │ ┃ ┃ 简 │ ┃ ┃ 介 │ ┃ ┠───┴───┬─────────────┬─────┬───────────────┨ ┃ 开本 │ │ 插页 │ ┃ ┠───────┼─────────────┼─────┼───────────────┨ ┃ 字数 │ │ 印数 │ ┃ ┠───────┼─────────────┴─────┼──────┬────────┨ ┃ 出版部门 │ │ 出版日期 │ ┃ ┠───────┼───────────────────┴──────┴────────┨ ┃ 印刷单位 │ ┃ ┠───────┼───────────────────────────────────┨ ┃ 编纂 │ ┃ ┃ 单位 │ ┃ ┃ 意见 │ ┃ ┃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所属镇政 │ ┃ ┃ 府(街道办 │ ┃ ┃ 事处)意见 │ ┃ ┃ │ ┃ ┃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区地 │ ┃ ┃ 方史 │ ┃ ┃ 志办 │ ┃ ┃ 公室 │ ┃ ┃ 意见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注:1.此表一式三份,区地方史志办公室、所属镇(街道、开发区)、编纂 单位各一份。 2.编纂单位要在书籍出版前30日内向区地方史志办公室报送电子文本及40本 样书。 附件2: 志书(年鉴、地情文献)审查备案表 编号:博志审备 号 ┏━━━━━━━━━━━┯━━━━━━━━━━━━━━━━━━━━━━━━━━━━━━━┓ ┃ 书籍名称 │ ┃ ┃ │ ┃ ┠───────────┼───────────┬──────┬────────────┨ ┃ 编纂单位 │ │ 时间断限 │ ┃ ┠───────────┴───┬───────┴──────┴────────────┨ ┃ 主编姓名、职务(职称) │ ┃ ┠───┬───────────┴───────────────────────────┨ ┃ 内 │ ┃ ┃ 容 │ ┃ ┃ 简 │ ┃ ┃ 介 │ ┃ ┃ │ ┃ ┃ │ ┃ ┃ │ ┃ ┠───┴─┬──────┬────┬──┬─────┬────┬─────┬─────┨ ┃ 开本 │ │ 插页 │ │ 字数 │ │ 印数 │ ┃ ┠─────┼──────┴┬───┴──┼─────┼────┴─┬───┴─────┨ ┃ 出版社 │ │ 出版日期 │ │ 印刷单位 │ ┃ ┠─────┼───────┴──────┼─────┼──────┴─────────┨ ┃ │ │ │ ┃ ┃ │ │ 区地 │ ┃ ┃ 编纂 │ │ │ ┃ ┃ │ │ 方史 │ ┃ ┃ 单位 │ │ │ ┃ ┃ │ │ 志办 │ ┃ ┃ 意见 │ │ │ ┃ ┃ │ │ 公室 │ ┃ ┃ │ │ │ ┃ ┃ │ (盖章) │ 意见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注:1.此表一式两份,区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单位各一份。 2.编纂单位要在志书(年鉴)出版后30日内向区地方史志办公室报送电子文 本及40本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