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对烈士资格的审定,在建国前,是根据1943年4月2日山东省战时工作 推行委员会公布的《山东省抚恤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规定:凡抗日 阵亡将士不论其属于何部队, 均确认为烈士。1946年5月26日山东军区、山东省 政府公布的《关于民兵伤亡抚恤办法》规定:凡因参加抗战解放事业英勇作战而 阵亡的民兵,也确认为烈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0年10月15日《关于 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的规定,革命烈士的范围和条件主要是: 辛亥革命中参加反满清统治而牺牲的; 1924年至1927年因参加东征和北伐战争而阵亡的; 1927年至1937年因参加国内革命战争和武装起义而牺牲的烈士和工农红军官 兵; 1932年1月松沪抗日战役,1933年3月长城抗日战役,1933年夏察北抗日战役, 1936年冬,绥远抗日战役中牺牲的官兵和东北义勇军抗日联军牺牲的官兵; 1937年至1945年因参加抗日战争而牺牲的八路军、新四军及其他人民抗日部 队官兵,国民党军官兵(包括空军)确因抗日阵亡者; 在人民解放战争中牺牲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 1919年“五四”运动以来,因参加各种革命斗争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 杀害的;因参加革命战争入狱病死者为革命烈士。 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 例》规定:“革命军人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 均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具《革命军人牺牲证 明书》,发至原籍县(市)人民政府换发《牺牲军人家庭光荣纪念证》”,“病故 革命军人, 对革命有特殊功绩或工作历史在8年以上因积劳病故者,经其所在机 关、部队申请,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家属按烈属对待”。 与此同时,对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工称烈士的,也作了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 府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内务部12月11日公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 暂行条例》 规定: 革命工作人员“凡对敌斗争因公牺牲者,给予烈士称号”。 “病故革命工作人员对革命有特殊功绩或工作历史在10年以上确因积劳病故者, 经所在机关申请,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烈属对待”。 同年11月25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内务部12月11日公布的《民兵民 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一)配合部队作战;(二)配合部队或公安部队剿 匪;(三)在前线服担架运输等战勤;(四)在敌后进行武装斗争的民兵民工因战争 牺牲者,给予烈士称号,发给《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 1955年根据内务部的指示,进行了对建国前失踪军人追认为烈士的工作。博 山县1956年追认烈士77人,1958年追认烈士93人。1959年追认烈士52人,1960年 追认烈士23人,1981年追认烈士53人。 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关于革命烈士的条件 规定为:(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残废后 不久(一年以内) ,因伤口复发而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 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 因执行 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受折磨 致死的;(5)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凡符合 上列五条之一的,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团以上政治机关办理;其他人员由县、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办理。其他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经总政治部,其他人员经民政部批准,也可以称革命烈士。经批准为革 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83年5月13日, 民政部[1983]民优46号文件规定: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 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 证明者,由县、市民政局认真地进行调查,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全部证明材料 齐全,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博山区是革命老根据地之一,在历次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有1376名优 秀儿女为了民族解放事业和祖国的建设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英雄们的英雄业绩与 日月争辉,烈士们的革命精神万古长存。 全区1376名革命先烈中,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753人;解放战争中牺牲的472 人; 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51人;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2人;建国后在对敌 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牺牲的93人。 在这些革命先烈中有军级干部1人,地、师级干部6人,县、团级干部19人,营、 连、 排以下人员1350人,在这些革命烈士中,有女性6人。1981年在全区进行了 一次烈士普查工作,将1372名烈士收录于《烈士英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