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设县公署,县知事一员、典史一员,又与益都 县分设儒导训导一员、外委把总一员。县下设路、社,全县共分4路37社239庄。 清宣统二年(1910年),行自治,全县划为7个区。区下为社、庄。 民国元年(1912年),改知县为民政长,添设帮审一员。县公署兼设有稿案、 房书、经承、班役和巡警局。县以下各区设区长。 民国.2年(1913年) ,民政长改称县知事。县公署分设总务、财政、司法、 民事四课,改稿案为收发,改房书为录事,改经承为录事长,改班役为司法警察。 民国4年(1915年) ,改巡警局为警察所,县知事兼任警察所所长,设一等、 二等警佐及护员。 民国12年(1923年),县设教育局。 民国17年(1928年),改县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县设公安局、法 院。 民国18年(1929年),《县组织法》公布,县长以下设秘书1人,一科科长1人, 科员2人; 二科科长1人,科员1人;录事共12人。改司法警察为政务警察,设警 长1人,警士34人。 民国21年(1932年),区以下取消社长、地保建制,社划为乡、镇,乡、镇设 乡、镇长,为区长辖。 民国22年(1933年),裁法院,改设承审员,附县政府内,承审员专司审现民 刑诉讼案件。承审员下设司法书记员、收费书记员各1人,录事2人,检验史1人, 执达员2人。 同时,裁财政局改称第三科,裁建设局改称第四科,裁教育局改称 第五科。 民国23年(1934年),取消各区区长,乡、镇长仍旧。 民国24年(1935年),县以下原有136个乡、镇,缩为44个乡、镇。 民国28年(1939年),实行《五家连坐法》,执行保、甲制。县以下设联保, 联保以下设保公所。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内,先后建立了县、区抗日民 主政府。国民党、日伪政权在控制区内的政权组织仍袭用了县、区、乡和联保、 保、甲制,直到博山最后一次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