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建国前县、市、区、乡(镇)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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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设县公署,县知事一员、典史一员,又与益都
县分设儒导训导一员、外委把总一员。县下设路、社,全县共分4路37社239庄。
清宣统二年(1910年),行自治,全县划为7个区。区下为社、庄。
民国元年(1912年),改知县为民政长,添设帮审一员。县公署兼设有稿案、
房书、经承、班役和巡警局。县以下各区设区长。
民国.2年(1913年) ,民政长改称县知事。县公署分设总务、财政、司法、
民事四课,改稿案为收发,改房书为录事,改经承为录事长,改班役为司法警察。
民国4年(1915年) ,改巡警局为警察所,县知事兼任警察所所长,设一等、
二等警佐及护员。
民国12年(1923年),县设教育局。
民国17年(1928年),改县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县设公安局、法
院。
民国18年(1929年),《县组织法》公布,县长以下设秘书1人,一科科长1人,
科员2人; 二科科长1人,科员1人;录事共12人。改司法警察为政务警察,设警
长1人,警士34人。
民国21年(1932年),区以下取消社长、地保建制,社划为乡、镇,乡、镇设
乡、镇长,为区长辖。
民国22年(1933年),裁法院,改设承审员,附县政府内,承审员专司审现民
刑诉讼案件。承审员下设司法书记员、收费书记员各1人,录事2人,检验史1人,
执达员2人。 同时,裁财政局改称第三科,裁建设局改称第四科,裁教育局改称
第五科。
民国23年(1934年),取消各区区长,乡、镇长仍旧。
民国24年(1935年),县以下原有136个乡、镇,缩为44个乡、镇。
民国28年(1939年),实行《五家连坐法》,执行保、甲制。县以下设联保,
联保以下设保公所。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内,先后建立了县、区抗日民
主政府。国民党、日伪政权在控制区内的政权组织仍袭用了县、区、乡和联保、
保、甲制,直到博山最后一次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