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生产 民国时期及民国前,村行政组织主要是为统治者催粮、催款、催缴田赋,派 差派役,抽丁要税,纯属为县、区行政机构服务。不管村民的生产和生活。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和游击区的村政权,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 的领导、号召下,开展大生产运动和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减租、减息、反奸诉苦 工作,发动村民参军、参战,组织村民发展生产、支援前线。 新中国建立初期,村基层政权组织,按照上级政府的号召和布置,组织鼓励 村民成立互助组、合作社,推广使用化肥、农药和使用新式农具,促进生产发展。 农业合作化期间,村政权组织帮助农业合作社协调与社员的关系,安排生产, 搞好分配。推广良种,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合理使用农药、化肥,促进农业丰产 丰收,搞好年终分配,征收公粮。 人民公社化后,政社合一,生产大队行使村级行政职能,制定生产计划,组 织劳务,安排农活,搞好分配。协调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劳务关系,推行一年 早知道的管理办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 (1984年实行村民自治,改为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户或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按 规定期限结算、兑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大队(村委会)进行宏观指导,提 供水、电、农业机械、种子、化肥、农药和农业技术服务。 农村生产形式的变革,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和 壮大, 村民收入显著提高,生活条件不断改善。1990年,全村总收入488万元, 人均收入1997元; 2000年,全村总收入达到了805.3万元,人均收入3200元,比 10年前增长了一倍多; 2003年,全村总收入达847万元,人均收入3420元,又比 三年前有所增长。 随着改革开放地深入发展,北万山村由单一的农业生产调整生产结构、调整 种植结构, 开展多种经营,向农业多元化、立体化发展,先后办起了3个村办企 业, 创建了博山鑫汇实业总公司,鼓励扶持村民先后办起了2家个体私营企业和 10多户个体经营户。建起了一处种植园,建塑料大棚16个;建起了一处养殖园, 建养猪场11个,养牛场4个和养羊专业户、养鸡专业户。 旧村改造 北万山村,地处大奎山谷地带,四面环山,村落七高八低,崎岖不平,自古 以来,村民多因地而宜建筑房屋,交叉错落,街巷弯曲,有宽有窄,高低不一, 很不规范,且因经济条件所限,旧式房屋,多用乱石、土坯垒砌而成的草房,黑 暗、阴冷、低矮、潮湿,不利健康,至旧村改造前村容村貌依归。 北万山村根据博山区和白塔镇“小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经村党支部、村 委会研究, 征得广大村民的意见后于1993年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开始113村改 造,把全村划为三片村民居住区,拓宽硬化全村街、巷道路。旧村改造规划合理, 布局得当,进度快,质量好,被中共白塔镇委员会,白塔镇人民政府评为“城建 工作先进单位”。 社会治安 新中国成立前,为维护社会治安,保卫胜利果实,反奸诉苦,斗争恶霸地主, 在共产党地方组织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北万山村就有了民兵组织,站岗放哨, 同土匪、恶霸进行武装斗争。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具体领导下,人民公社化后,生 产大队成立了保卫股,丁隆柏、宋成功任保卫股长,村设治安员,建立起治安保 卫委员会,设治安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主要任务是管理、教育改造地、富、 反、坏“四类分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治保会主要是负责维护本村社会治安,在治保会领 导下,成立了巡逻队,保一村“平安”。 为了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更好的发挥治安巡逻队的作用,为巡逻队制订了 巡逻标准和处罚规定: (一)巡逻队工作标准 1、 治安巡逻队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 业务水平,在言行上要同村“两委”保持一致,坚定不移的拥护和执行村“两委” 的各项决议。 2、 要提倡文明,说话办事要和气礼貌,行为要正派老练,要保持和树立治 安巡逻队员的良好形象,保证做到不出现违法行为及酗酒闹事。 (二)严格执行巡逻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夜间巡逻要保证时间, 对重点部门要加强巡逻严密观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必须向分管治安领 导请假。 (三)每个治安人员,要牢记自己肩负的重要任务和特殊职责,要善于明确是 非,观察分析情况必须努力做到: 1、要立场坚定的打击不法分子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2、 对刑释人员及受过治安处分的人员定期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回报处理, 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 3、 对任何骚扰百姓,危害社会治安的人员和行为不隐瞒、不包庇、秉公办 事,依法严惩,要确实做到一个治安人员应有的作用。 4、 在本村范围内出现的寻衅滋事,横行霸道,打人抢物,盗窃行凶,损坏 公物,入宅作案等违法犯罪行为。治安人员要雷厉风行、迅速出动,要从严、从 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因民事纠纷出现的打架伤人事件,治安人员要与调 解人员相配合,控制事态发展,做好调查处理。 5、 治安巡逻人员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调动,任劳任怨,努力工作。要根 据巡逻的职责范围认真完成各项治安任务,努力做一名优秀合格的治安人员。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本社会治安管理状况,还 制订了:《对打架斗殴扰乱社会秩序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一) 打架斗殴、寻滋闹事,按责任大小分别给予100元以上的处罚,属有计 划、 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可加罚组织者100元;凡持刀或其他器械参 与打架的, 给予重罚,每人罚款200-500元;凡造成财产损坏的赔偿损失,造成 人身伤害的包工养伤。对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对在公共场所横行霸道、耍酒疯、欺辱他人,称王称霸的,要写出检查 并罚款50100元; 凡造成公物或个人财产损失的,按损坏额的五倍赔偿,对造成 人身伤害的包工养伤。属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私闯民宅,寻衅闹事,没有造成人物损伤,属轻微行为,可进行批评教 育,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影响较大又造成人物损伤的,赔偿一切损失,按情节轻 重给予100元-200元的罚款。 凡夜闯民宅的加罚50-100元。对损坏较大,情节严 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 夜间拦路,索要钱财,恐吓哄骗,没有造成危害的,每人罚款200元以 上,并写出检查,对已形成事实,造成危害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吵闹办公室,生产场地,扰乱办公及生产秩序的,每次罚款50元并写出 检查,造成公物损坏的,按损坏物额的五倍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包赔一切损失, 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村委及企业单位下班后,未经值勤、门卫人员允许不准进入村委院内或 厂区,对私自进入,又不昕劝阻和蛮横无赖者,可采取措施强行驱逐,并罚款50 元。 属砸窗跳墙、等手段进人的除赔偿损失外,并给予100元以上的罚款;对不 听劝阻辱骂, 殴打值勤、门卫人员的,罚款200元以上,写出检查;对损坏公物 的照损坏额五倍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经济损失。 (七) 到外地职工宿舍进行敲诈勒索,打、砸、抢者,处以每人100元以上罚 款,赃物如数退回,造成人身伤害的包工养伤,对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辱骂、殴打村干部或到村干部家中闹事,扔石头,砸门窗的,对闹事人 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凡造成财产损坏和人身伤害的,责任 人负责包赔一切损失。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九) 对耍酒疯、 借酒闹事违犯治安管理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加罚 100-200元。 (十)发现收看传播黄色小说或录象的,赌博的,立即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村治保会,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开展普法教育,配合公安机关为“送法”上门, 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村民的违法行为和刑事案件的发生,被中共博山区委,博山区 人民政府评为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户籍管理 自新中国成立后,北万山村就有了户籍的初步管理,村民外出办事,由村公 所出具证明。 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开始由生产大队会计 管理户口,建立户口簿,户口管理项目有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分居、并户、 失踪、寻回、收养、认领、结婚、离婚、外出登记制度,并建立户口签卡。文化 大革命中户口管理受到冲击。 1986年9月,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均办理居民 身份证,与常住户口形成了一体化管理。 北万山村村民委员会, 为了把户口管好,于1997年7月先后制定了《北万山 村户口管理制度》、《北万山村外地工在本村居住的有关规定》等规章制度 (一)户籍管理有村总会计具体负责管理,户籍管理员要建立全村户口登记表、 簿,建立六项变动登记簿,做到随报、随登、变更及时。 (二)定期(每年一次)与派出所核对户数人数,农业非农业等事项,保证数字 准确无误。 (三)常住户口的管理(包括农业、非农业人口) 1、户口办理范围:迁出、迁入、移出、移人、出生、申报、死亡注销。 2、户口迁入(包括移人),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属育龄妇女交村计生办审查, 经村委集体研究批准后,根据有关规定收取落户口费用,有村总会计写户口迁入 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户口迁出(包括移出) ,村民户口迁出,必须有接收单位准予落户证明, 由总会计写户口迁出介绍信,属育龄妇女的还要通过村计生办公室办理有关证明 手续,本人带户口薄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 出生落户口:必须有本区内医院出具医学证明,到村计生办登记入卡后 发给家长,由家长带凭证、出生证、由总会计填写出生申报单、户口薄到派出所 落户口。 5、 死亡注销:村民死亡后,家属应在一周内,带户口簿、死者身份证来村 委办公室写死亡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四)户口迁入交费规定 1、 男方是本村,结婚后女方是区外市内户口要求户口迁入本村的,须持投 靠人申请、村委意见、结婚证复印件报派出所审批后办理落户,不收落户费。 2、 女方嫁外村,男方户口不管座落情况,女方必须将户口迁出手续与结婚 介绍信一块办理,所交迁移户口押金500元,限两周内将户口迁出后,方可退还, 否则不准退还。 3、 原籍是本村,在外居住,要求返籍的或不是本村人要求迁入本村的,本 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村委集体研究批准,可根据有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后,方可 落户。 4、家属户口在本村,职工退休回村落户口不交落户费。 (五)临时户口按派出所的规定办理。 (六)户口簿、身份证应妥善保管、爱惜,不准撕毁、涂改,更不准借给他人 使用。 北万山社会治安治理成绩突出,先后被中共博山区委、博山区人民政府和中 共自塔镇委员会、自塔镇人民政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北万山村历任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有: 丁隆柏 宋成功 丁慎广 路慎厚 丁慎金 北万山村治安保卫委员会组成人员 (2003年12月) 主任:丁慎金 委员:李忠波 委员:孙迎民 委员:宋作军 民事调解 20世纪50年代,民事调解由农会协助村长处理民间纠纷,60年代建立起了调 解组织,生产大队有一名副队长兼管民事调解工作,80年代初,海眼公社设立司 法助理员,生产大队成立了民事调解委员会,在公社司法助理员领导下开展工作。 村(大队)民事调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先后结合 创建文明单位,创建安全村活动,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 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向村民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的道德教育,“爱心献别人,孝心献父母,信心留自己”的“三心”教育和“热 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三热爱”教育,引导村民团结邻里,家庭 和睦,互助爱护,相互帮助,助人为乐,做文明村民,创“五好”家庭。 村民事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苗头,主动上门做工作,不上推,不下卸,把 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 村民事调解委员会自1971年到2003年先后共受理各类纠纷案件300余起, 其 中房产纠纷120余起, 家庭纠纷40余起,邻里纠纷80余起,财产纠纷60余起,婚 姻纠纷3起,其他纠纷4起,都一一进行了妥善调解处理,平息了矛盾,1997年村 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淄博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为了进一步搞好本村民事调解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 织条例》精神,对全村民事调解工作制定了如下规定: (一)调解工作应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村民应发扬互尊、互 助、互谅、互让的优良传统,自觉将矛盾缩小,化解,在不能自行调解时,应有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村调解委员会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事项及事实理 由。 (二)调委会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立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能作结论的应当天处理结案,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查了解, 调查处理不得超过5天,特别复杂疑难的纠纷不得超过7天。 (三)当事人双方应按调委会的安排和要求,准时定人到调委会参加纠纷调解, 若一方拒不参加调解,出现一切后果有该方承担。 (四)调解时,调解人员首先向当事双方讲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列举 案例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清除隔阂, 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五)在调解处理中,当事双方应实事求是陈述理由提供证据,不准胡编乱造 捏造事实,强词夺理,双方不准大声争吵、辱骂,更不准打架,对不听劝阻使调 解无法进行的由责任人自负。 (六)村调委会调解纠纷一律进行登记,按照内容要求填写存档,在调委会的 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村调委会存档一份。 (七)经调委会调处的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认为有偏向不公正或超过规定 处理时间久拖不决的,可直接向上级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另行处理,也可向人民 法院提出起诉。 (八)为提高调解纠纷的透明度,村调委会可聘请村民代表为监督员,在调解 时可根据情况需要邀请l-2名监督员参加,以便促使调解纠纷合理公正。 (九)纠纷发生后,村调委会成员不准参加当事人任何一方请吃请喝,更不准 接收礼品或让任何一方为自己办私事,如有出现,村民可向村“两委”及上级政 府或司法部门反映,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接到纠纷信息,调解人员应立即赶到纠纷现场劝阻,制止纠纷扩大,矛 盾激化,对劝阻无效时,村治安人员应协助调解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强行制 止,调解人员作好现场记录,进一步掌握第一手资料。 (十一)村民凡在恋爱、婚姻、赡养、抚养、继承、债务、家庭、邻里、土地、 房屋和生产经营等引起的民间纠纷,没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件》规定有矛盾发生口角时,应找村调委会或调解员进行处理,不准双方召集人 员参与纠纷,更不准组织人员骂阵、打架,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治保 会同派出所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被调解人应实事求是的向调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事实可靠的证据, 反对漠不关心闭口不谈和有意编造,偏向一方的做法,严禁出示伪证。 (十三)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如出现单方反悔违约,任 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不准以任何借口,对调解人员辱骂、欧打、诬陷,违者由村“两委” 研究进行严肃处理教育,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如出现人身伤害,可包赔一切损 失,送交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十五)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纠纷,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 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村调委会不再受理。但有责任协助上级部门调查了解争取 尽快处理。。 为了创建文明村,村“两委”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先后还制定了 《环境保护》、《街道卫生管理》、《对打架斗殴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治安管理处 罚规定》十余条村规民约,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北万山村社会安定,民心 向上,文明习俗,蔚然成风,被淄博市司法局评为“淄博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 位”。 北万山村历任调解工作负责人有: 李孟芝 宋成功 路慎厚 张奉修 丁慎标 丁慎柱 拥军 优属 拥军优属是北万山村人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子弟兵,抗美援朝期间,全体 村民积极交纳受国公粮,妇女组织起来做军鞋,做慰问袋,慰问志愿军将士。在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村党支部、村 委会(生产大队),组织群众到附近驻军部队进行走访慰问,进行联欢。劳山前线 参战部队胜利而归时,全村200人到张(店)博(山)公路列队敲锣打鼓进行欢迎。 历届村党支部、村委会(生产大队)十分重视对村民的革命传统教育,教育村 民不忘为国捐躯的先烈们的英雄事迹,对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 伍军人进行优待、照顾。 解放初, 为烈军属进行代耕、 代种,帮助搞好生产,安排好他们的生活。 1958年至1983年,对烈、军属的口粮分配,均高于一般社员的10%,或给予工分 优待。自1983年开始,对烈军属实行优待现金。2003年,对烈属现役军人家属, 每户优待2000元。逢年过节,村“两委”干部携带慰问品走访慰问烈军属,召开 “座谈会”进行慰问。 对复员、退伍军人进行妥善安置,新中国成立以来,复员、退伍军人先后有 10余人,担任过村党支部、生产大队、生产队、村委会、村办企业、民兵连的负 责人,为本村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和平建设时期,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深入地进行国防教育,北万山村 (生产 大队) 按上级分配任务积极组织发动全村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通过体检、政 审,从合格青年中选优,对应征人伍者,披红戴花,召开欢送大会,欢送人伍。 到2003年12月, 全村有烈属1户,军属6户,已复员军人2人,退伍军人39人;正 在服役的6人,他们中有的被提拔为军队干部。 北万山村社会保障委员会组成人员 (2003年12月) 主任:张丰修 委员:路荣俭 委员:丁慎标 北万山村志愿兵人名录 ┏━━━━━━┯━━━┯━━━━━━━━┯━━━━━━━━┓ ┃ 姓名 │ 性别 │ 参军时间 │ 备 注 ┃ ┠──────┼───┼────────┼────────┨ ┃ 李子臣 │ 男 │ 1945年8月 │ ┃ ┠──────┼───┼────────┼────────┨ ┃ 李俊 │ 男 │ 1945年7月 │ ┃ ┠──────┼───┼────────┼────────┨ ┃ 于学梓 │ 男 │ 1946年 │ ┃ ┠──────┼───┼────────┼────────┨ ┃ 李孔勤 │ 男 │ 1947年 │ ┃ ┠──────┼───┼────────┼────────┨ ┃ 路慎秘 │ 男 │ 1947年 │ ┃ ┠──────┼───┼────────┼────────┨ ┃ 丁慎坷 │ 男 │ 1947年 │ ┃ ┠──────┼───┼────────┼────────┨ ┃ 张奉镇 │ 男 │ 1948年 │ ┃ ┠──────┼───┼────────┼────────┨ ┃ 路芳恒 │ 男 │ 1948年 │ ┃ ┠──────┼───┼────────┼────────┨ ┃ 丁慎业 │ 男 │ 1945年 │ ┃ ┠──────┼───┼────────┼────────┨ ┃ 丁慎法 │ 男 │ 1951年 │ ┃ ┠──────┼───┼────────┼────────┨ ┃ 丁昌森 │ 男 │ 1950年 │ ┃ ┠──────┼───┼────────┼────────┨ ┃ 丁 辉 │ 男 │ 1953年 │ ┃ ┠──────┼───┼────────┼────────┨ ┃ 张继新 │ 男 │ 1951年 │ ┃ ┗━━━━━━┷━━━┷━━━━━━━━┷━━━━━━━━┛ 北万山村义务兵人名录 ┏━━━━━━┯━━━┯━━━━━━━━┯━━━━━━━━┓ ┃ 姓名 │ 性别 │ 应征人伍时间 │ 备 注 ┃ ┠──────┼───┼────────┼────────┨ ┃ 丁慎明 │ 男 │ 1955年应征人伍│ ┃ ┠──────┼───┼────────┼────────┨ ┃ 于宗斌 │ 男 │ 1956年应征入伍│ ┃ ┠──────┼───┼────────┼────────┨ ┃ 李执仁 │ 男 │ 1956年应征入伍│ ┃ ┠──────┼───┼────────┼────────┨ ┃ 李执祥 │ 男 │ 1957年应征入伍│ ┃ ┠──────┼───┼────────┼────────┨ ┃ 宋道光 │ 男 │ 1963年应征入伍│ ┃ ┠──────┼───┼────────┼────────┨ ┃ 李盂河 │ 男 │ 1964年应征人伍│ ┃ ┠──────┼───┼────────┼────────┨ ┃ 路荣俊 │ 男 │ 1964年应征入伍│ ┃ ┠──────┼───┼────────┼────────┨ ┃ 丁慎同 │ 男 │ 1964年应征人伍│ ┃ ┠──────┼───┼────────┼────────┨ ┃ 丁学亮 │ 男 │ 1965年应征人伍│ ┃ ┠──────┼───┼────────┼────────┨ ┃ 路慎贤 │ 男 │ 1966年应征入伍│ ┃ ┠──────┼───┼────────┼────────┨ ┃ 于学臻 │ 男 │ 1968年应征入伍│ ┃ ┠──────┼───┼────────┼────────┨ ┃ 于学良 │ 男 │ 1968年应征入伍│ ┃ ┠──────┼───┼────────┼────────┨ ┃ 丁乃高 │ 男 │ 1969年应征入伍│ ┃ ┗━━━━━━┷━━━┷━━━━━━━━┷━━━━━━━━┛ ┏━━━━━━┯━━━┯━━━━━━━━┯━━━━━━━━┓ ┃ 姓名 │ 性别 │ 应征入伍时间│ 备 注 ┃ ┠──────┼───┼────────┼────────┨ ┃ 丁慎新 │ 男 │ 1969年应征入伍│ ┃ ┠──────┼───┼────────┼────────┨ ┃ 于学臣 │ 男 │ 1969年应征入伍│ ┃ ┠──────┼───┼────────┼────────┨ ┃ 李执长 │ 男 │ 1969年应征入伍│ ┃ ┠──────┼───┼────────┼────────┨ ┃ 丁乃祥 │ 男 │ 1969年应征入伍│ ┃ ┠──────┼───┼────────┼────────┨ ┃ 丁乃成 │ 男 │ 1969年应征入伍│ ┃ ┠──────┼───┼────────┼────────┨ ┃ 于学顺 │ 男 │ 1970年应征入伍│ ┃ ┠──────┼───┼────────┼────────┨ ┃ 李忠平 │ 男 │ 1970年应征入伍│ ┃ ┠──────┼───┼────────┼────────┨ ┃ 丁慎广 │ 男 │ 1970年应征入伍│ ┃ ┠──────┼───┼────────┼────────┨ ┃ 丁慎茂 │ 男 │ 1970年应征入伍│ ┃ ┠──────┼───┼────────┼────────┨ ┃ 于宗国 │ 男 │ 1972年应征入伍│ ┃ ┠──────┼───┼────────┼────────┨ ┃ 于学厚 │ 男 │ 1972年应征入伍│ ┃ ┠──────┼───┼────────┼────────┨ ┃ 李执忠 │ 男 │ 1972年应征入伍│ ┃ ┠──────┼───┼────────┼────────┨ ┃ 宋成孝 │ 男 │ 1974年应征入伍│ ┃ ┠──────┼───┼────────┼────────┨ ┃ 路慎厚 │ 男 │ 1974年应征入伍│ ┃ ┠──────┼───┼────────┼────────┨ ┃ 于学明 │ 男 │ 1976年应征入伍│ ┃ ┠──────┼───┼────────┼────────┨ ┃ 李忠贵 │ 男 │ 1976年应征入伍│ ┃ ┠──────┼───┼────────┼────────┨ ┃ 门宗旺 │ 男 │ 1978年应征入伍│ ┃ ┠──────┼───┼────────┼────────┨ ┃ 于学芳 │ 男 │ 1978年应征入伍│ ┃ ┠──────┼───┼────────┼────────┨ ┃ 路荣军 │ 男 │ 1978年应征入伍│ ┃ ┠──────┼───┼────────┼────────┨ ┃ 路维俊 │ 男 │ 1979年应征入伍│ ┃ ┗━━━━━━┷━━━┷━━━━━━━━┷━━━━━━━━┛ ┏━━━━━━┯━━━┯━━━━━━━━┯━━━━━━━━┓ ┃ 姓名 │ 性别 │ 应征入伍时间 │ 备 注 ┃ ┠──────┼───┼────────┼────────┨ ┃ 于学录 │ 男 │ 1979年应征入伍│ ┃ ┠──────┼───┼────────┼────────┨ ┃ 路芳军 │ 男 │ 1980年应征入伍│ ┃ ┠──────┼───┼────────┼────────┨ ┃ 丁慎金 │ 男 │ 1980年应征入伍│ ┃ ┠──────┼───┼────────┼────────┨ ┃ 李孟旺 │ 男 │ 1981年应征入伍│ ┃ ┠──────┼───┼────────┼────────┨ ┃ 路荣民 │ 男 │ 1981年应征入伍│ ┃ ┠──────┼───┼────────┼────────┨ ┃ 丁乃海 │ 男 │ 1981年应征入伍│ ┃ ┠──────┼───┼────────┼────────┨ ┃ 路荣柏 │ 男 │ 1981年应征入伍│ ┃ ┠──────┼───┼────────┼────────┨ ┃ 张元波 │ 男 │ 1983年应征入伍│ ┃ ┠──────┼───┼────────┼────────┨ ┃ 李忠友 │ 男 │ 1983年应征入伍│ ┃ ┠──────┼───┼────────┼────────┨ ┃ 于宗栋 │ 男 │ 1983年应征入伍│ ┃ ┠──────┼───┼────────┼────────┨ ┃ 丁乃才 │ 男 │ 1983年应征入伍│ ┃ ┠──────┼───┼────────┼────────┨ ┃ 于学新 │ 男 │ 1983年应征入伍│ ┃ ┠──────┼───┼────────┼────────┨ ┃ 李东 │ 男 │ 1984年应征入伍│ ┃ ┠──────┼───┼────────┼────────┨ ┃ 李忠新 │ 男 │ 1984年应征入伍│ ┃ ┠──────┼───┼────────┼────────┨ ┃ 丁新武 │ 男 │ 1984年应征入伍│ ┃ ┠──────┼───┼────────┼────────┨ ┃ 路莱森 │ 男 │ 1986年应征入伍│ ┃ ┠──────┼───┼────────┼────────┨ ┃ 李孟民 │ 男 │ 1986年应征入伍│ ┃ ┠──────┼───┼────────┼────────┨ ┃ 赵金峰 │ 男 │ 1987年应征入伍│ ┃ ┠──────┼───┼────────┼────────┨ ┃ 宋作海 │ 男 │ 1989年应征入伍│ ┃ ┠──────┼───┼────────┼────────┨ ┃ 于学宝 │ 男 │ 1989年应征入伍│ ┃ ┗━━━━━━┷━━━┷━━━━━━━━┷━━━━━━━━┛ ┏━━━━━━┯━━━┯━━━━━━━━┯━━━━━━━━┓ ┃ 姓名 │性别 │ 应征入伍时间 │ 备 注 ┃ ┠──────┼───┼────────┼────────┨ ┃ 门 军 │ 男 │ 1990年应征入伍│ ┃ ┠──────┼───┼────────┼────────┨ ┃ 路庆刚 │ 男 │ 1992年应征入伍│ ┃ ┠──────┼───┼────────┼────────┨ ┃ 路庆斌 │ 男 │ 1992年应征入伍│ ┃ ┠──────┼───┼────────┼────────┨ ┃ 丁 钊 │ 男 │ 1993年应征入伍│ ┃ ┠──────┼───┼────────┼────────┨ ┃ 丁国明 │ 男 │ 1994年应征入伍│ ┃ ┠──────┼───┼────────┼────────┨ ┃ 宋涛 │ 男 │ 1996年应征入伍│ ┃ ┠──────┼───┼────────┼────────┨ ┃ 于海龙 │ 男 │ 1997年应征入伍│ ┃ ┠──────┼───┼────────┼────────┨ ┃ 国 鹏 │ 男 │ 1998年应征入伍│ ┃ ┠──────┼───┼────────┼────────┨ ┃ 丁建军 │ 男 │ 1999年应征入伍│ ┃ ┠──────┼───┼────────┼────────┨ ┃ 李传纲 │ 男 │ 1999年应征入伍│ ┃ ┠──────┼───┼────────┼────────┨ ┃ 丁大伟 │ 男 │ 1999年应征入伍│ ┃ ┠──────┼───┼────────┼────────┨ ┃ 丁 坤 │ 男 │ 1999年应征入伍│ ┃ ┠──────┼───┼────────┼────────┨ ┃ 于振 │ 男 │ 2002年应征入伍│ ┃ ┠──────┼───┼────────┼────────┨ ┃ 韩伟 │ 男 │ 2001年应征入伍│ ┃ ┠──────┼───┼────────┼────────┨ ┃ 路健 │ 男 │ 2002年应征入伍│ ┃ ┠──────┼───┼────────┼────────┨ ┃ 路峰 │ 男 │ 2003年应征入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