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企业结合本身邮政业务开办的一些代理性质的业务有代收货价、代发广 告、代订刊物、代售印花税票、邮购业务、代办保险及代办债券业务等。 一、代收货价 寄件人在交寄邮件时,报明货价,委托邮政局在窗口投交时向收件人收取货 款及汇费,并汇还寄件人。这种汇货款的邮件为代收货价邮件。 1900年(清光绪26年)后,淄博境内各大清邮局即办理“代卖主收价”包裹业 务。1912年,邮局继续办理代收货价业务。 1941年后,交寄代收货价挂号函件或包裹,每件除交纳邮件资费外,另收额 定邮费三角二分,同时按代收货价总额收取汇费。 1950年起,博山局按照邮电部邮政总局颁布的《代收货价处理办法》开办代 收货价业务。各类给据邮件均可作代收货价邮 件交寄。交寄时,由寄件人根据所报货价填写汇款通知单,随邮件一起交邮局寄 发。收件人领取代收货价邮件时,先办理汇款手续,然后凭汇款收据领取邮件。 代收货价最高限额与邮电部汇票最高限额相同。 1969年4月1日,博山局停办代收货价业务,1981年5月1日,又恢复办理代收 货价业务。 1990年7月,博山局再次停办代收货价业务。 二、代发广告 代发广告是邮电局代工商企业及文教出版等单位投送商业性广告的业务。 1951年,博山局按照邮电局颁布的《商务传单登记及交寄办法》开办商务传 单业务。收寄商务传单可代客户分送散发,也可代为张贴。1953年商务传单业务 停办。 1980年博山局恢复办理商务传单业务,更名为代发广告业务。 博山局代发广告业务包括各种商务性质的广告、传单、征订单等。要求代发 广告的用户可指定散发地点或散发给与广告内容相适应的行业系统,也可由投递 人员视广告内容散发给有关的行业、单位。广告邮寄时,每包尺寸、重量、包装 方法按印刷品的规定办理,均按平常邮件寄递。收取代发广告申请登记手续费: 每重500克或其零数收取0.50元。 代发手续费:每100份或其零数,尺寸在16开 及其以下,收费3元,16开以上收费6元。 1998年8月4日,淄博邮政速递广告邮购公司承办的《中国邮递广告》淄博版 创刊发行。该广告专版是以邮政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行业特点为基础而推出的 新型广告。信息量大、直投到户、传播广泛是邮递广告独有的优势。广大商家、 企业均可在邮递广告上登发广告信息。广告专版由博山局邮政投递部门随邮件、 报刊投递,投递面覆盖全区。 三、邮购业务 邮电局代客户购买物品和代厂家销售商品的业务。 1935年,博山局办理包裹及汇兑业务的中华邮局均办理代购书籍业务。各地 出版之书籍由发行人向该区邮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登记书籍编号由邮政管理局寄 送邮政总局。代购书目由邮政总局汇编,每月或每季刊行一次,分配给全国各地 邮局张贴公布。购书人欲委托邮局代购书籍,须填写申请书单,连同书价、邮费 交付邮局,邮政局给予收据为凭。书籍寄到后,购书人凭收据到邮局领取书籍。 1949年后,博山局继续办理代购书籍业务,1953年停办。 四、代订报刊 中华邮政不办理报刊发行业务,报刊发行由报刊社自建发行系统单独经营。 自1934年起,博山邮局办理代订报刊业务。 各地报刊凡欲由邮局代订,由发行人填写申请书,向该邮电管理局申请登记, 邮政管理局将该报刊详情通知全国各地邮政局(所),长期张贴通告。订户委托邮 局代订报刊,订阅期限为:新闻纸至少三个月,杂志至少半年。订阅时须交清售 价、邮寄费及手续费。代订报刊由发行人按期封寄代订邮局,代订邮局交由信差 投递给订户。 1949年后,全国性报纸的发行工作交由邮电部门办理,博山局停办代订报刊 业务。 五、代售印花税票 1934年(民国23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凡本条例各种 契约据、人事凭证及特种物品(包括洋酒、奥加可、汽水、爆竹)在 交付或使用前,必须依本条例规定税额贴用印花。为便利人民自由购贴印花税票, 财政部委托邮政总局自11月1日起代售印花税票。其它机关、商号一概不准发售。 国民政府邮政总局出售印花税票总机关,各邮政管理局为发售处,各邮政局 及支局为分售处, 各邮寄代办所及各邮政信柜为代售处。1934年11月1日起,博 山局、代办所及邮政信柜均办理代售印花税票业务。印花税票一分、二分、一角、 五角、一元五种。发售印花税票,一律按印花税票面值出售。博山局代售印花税 票业务于1953年停办。 六、邮转电报 1919年(民国8年) 11月,国民政府邮政总局颁布的《邮转电报章程》规定: 凡未设电报局而有邮政局之处,邮政局应代电报局收转发往国内设有电报局或邮 政局、电信局并设,或设有邮寄代办所之各地方的电报。邮政局代转电报业务定 名为“邮转电报”。自11月19日起,中华博山邮局办理邮转电报业务。 邮转电报业务分为三种:一种是电报由未设电信局而有邮政局的甲地,寄至 邮政局与电信局并设的乙地,转发设有电信局的丙地投递;一种是电报由设有电 信局的甲地,拍至电信局与邮政局并设的乙地,寄往设有邮政局或邮寄代办所的 丙地投递;一种是电报由未设电信局而有邮政局的甲地,寄往邮政局与电信局并 设的乙地,拍至电信局、邮政局并设的丙地,寄往未设电信局而有邮政局的丁地 投递。邮转电报的处理手续、电报费和邮费的收取及邮政局与电信局之间的帐务 结算,遵照《邮转电报章程》和《邮转电报章程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1934年(民国23年) 5月,邮政总局修订《邮转电报章程》,邮转电报只收电 报费,不再收邮送费。 1949年建国后,博山各支局 (所) 按照邮电部颁布的《电报业务规程》办理 “邮送”电报业务。 1957年规定:收报人地址在电报免费投递区域范围以外的,采用“邮送”特 别业务。1963年规定:发给县(市)以下不办理电报业务的自办邮政支局(所)所在 村镇内的电报,采用“邮送”特别业务。1985年规定:发往城市郊区超出收报邮 电局(所)电报投递区域的电报和发往县(市)以下农村办理电报业务的邮电局(所) 所在村镇以外地点的电报,均应采用“邮送”业务。“邮送”电报由电报投递部 门交邮政分拣部门按挂号信函处理,随邮运班次运输,由邮政 投递人员按班次投递。 七、代办保险业务 中华邮政保险是一项进行经济补尝并具有互助性质的金融业务。 中华邮政于1935年(民国24年) 5月开办邮政简易人寿保险业务。该项业务属 国民政府交通部主管,由邮政储金汇业局管理,各地邮政储金汇业局均可办理。 1936年1月1日,博山邮局开办邮政简易人寿保险业务。 邮政简易人寿保险分终身保险、定期保险两种。终身保险于被保险人死亡时 给付保险金;定期保险(分10年、15年、20年、25年期)于契约期满时或未满期, 而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 简易人寿保险金额以国币50至500元为限。各种 保险契约之保险费率,依所定死亡率表按周息三厘半计算。年令自12岁至60岁者, 均可参加邮政简易人寿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邮政简易人寿保险业务停办。 1988年1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邮电部商定,由邮电部门代保险公司办理 保险业务。邮电部门办理展业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按规定向 邮电部门支付代理保险业务劳务费。博山局与博山人民保险公司商定了代理保险 业务代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业务,1989年停办。 八、代办债券业务 代办债券业务是邮政部门受财政或相关部门委托代理发行或兑付国家或相关 部门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发行的债券业务。 1988年7月1日,国家财政部委托邮电部代理发行国库券,发行对象为城乡人 民群众和各种基金组织。国库券面额为50元券和100元券两种。博山局代理销售。 1992年9月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委托邮电部借销售第七届全国运动会基 金奖券,每张奖券面额1元。博山局售奖券10万元。 1992年12月1日, 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递公司委托邮电部代理销售第二期中 国电力企业投递债券,每张债券面额100元。博山局代理销售。 1995年3月1日,国家财政部委托邮电部发行凭证式国库券。博山局代理销 售。 自1991年起国家财政部委托邮电部代理兑付到期国库券,博山局自此承办国 库券兑付工作。 九、代收税款 1954年8月, 淄博市局开办进口国际邮件代收税款业务。凡进口国际邮件应 收的税款,海关委托邮局在投递邮件时,凭海关缮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向收件人 收取。至今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