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医疗保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3&A=11&rec=115&run=13


    医药卫补助费:建国后,国家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药费报
销50%。
    1974年起,对医疗费实行适当控制,采取了指定就医医院,严格报销手续的
办法。1981年3月3日,博山局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医药费管理的通知》,通知中
规定取消就诊医院,每人每月核定医药费款额,以班组、支局为单位核定资金循
环使用。药费开支每月公布一次,保证医药费合理使用。随后改为根据职工工龄
核发医疗费等奖罚措施。但对离休干部、老工人按照党和国家政策实行实报实销
制度。
    职工因病休息6个月以内, 按其工龄长短发放一定数额的病假工资,连续病
休超过6个月,享受劳保发60%的基本工资。
    1995年5月1日起, 职工因病在医疗期间,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发给
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1996年7月,博山局在新邮电大楼四楼西面成立医务室。1997年11月1日,医
务室搬至三楼,扩大为二间,配备有病床三张,床头橱等物品,职工诊治时可进
行电疗、输液等,方便了职工看病。1998年9月16日,邮、电分营后撤销。
    1978年起,博山局多次组织职工到医院进行睦康普查。对已婚女工定期组织
妇科检查,对职工幼儿组织体检。
    计划生育:1978年以前,对计划生没有实行严格管理。1979年10月,按照淄
博市革委要求,博山局对首批自愿只生个孩子的女职工王翠莲、杨学玲、杨家华
3人进行了表彰奖励。 博山局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对独生子女自给《独生子女优
待证》之日起至14岁,享受保健费(奖励费) 每月5元,1996年10月提高为10元。
保健费、入幼儿园和学前班的管理费由家长所在单位各半负担。附医疗费用一至
三表。

    附表一:                  医疗费用的各项规定
                                    (1960年)
┏━━━━━━━━━━┯━━━┯━━━┯━━━━━━━━━━━━━━━━━━┓
┃    项目            │ 职工 │ 供属 │    说明                            ┃
┠──────────┼───┼───┼──────────────────┨
┃                    │      │      │出诊费限于急性病症,车费不予补助。一┃
┃    挂号            │  全  │  全  │般病症虽已出诊,按门费补助。        ┃
┠──────────┼───┼───┼──────────────────┨
┃    普通化验费      │  全  │ l/2 │                                    ┃
┠──────────┼───┼───┼──────────────────┨
┃    处置及敷料费    │  全  │ 1/2 │                                    ┃
┠──────────┼───┼───┼──────────────────┨
┃  X光样片及透视费   │  全  │ 1/2 │                                    ┃
┠──────────┼───┼───┼──────────────────┨
┃    电疗费          │  全  │ 1/2 │                                    ┃
┠──────────┼───┼───┼──────────────────┨
┃    手术及材料费    │  全  │ l/2 │                                    ┃
┠──────────┼───┼───┼──────────────────┨
┃    针灸手术费      │  全  │ 1/2 │                                    ┃
┠──────────┼───┼───┼──────────────────┨
┃    输血费          │  全  │ 1/2 │                                    ┃
┠──────────┼───┼───┼──────────────────┨
┃    注射费          │  全  │ 1/2 │                                    ┃
┠──────────┼───┼───┼──────────────────┨
┃    人工气胸气腹    │  全  │ 1/2 │                                    ┃
┠──────────┼───┼───┼──────────────────┨
┃    组织治疗费      │  全  │ 1/2 │                                    ┃
┠──────────┼───┼───┼──────────────────┨
┃    药费            │  全  │ 1/2 │系指医生诊断开列处方指定使用的药费,┃
┃                    │      │      │中药代煎费职工及供属均不补助。      ┃
┠──────────┼───┼───┼──────────────────┨
┃拔牙补牙治疗性的洁齿│  全  │ 1/2 │补齿指用般材料填补牙洞,黄金内嵌不  ┃
┃                    │      │      │补助,镶牙不补助。                  ┃
┠──────────┼───┼───┼──────────────────┨
┃    住院费          │  全  │不补助│职工住院烤火费不补助                ┃
┠──────────┼───┼───┼──────────────────┨
┃                    │      │      │职工本人住院及就医旅费如经济隋况确  ┃
┃  住院膳费就医旅费  │不补助│不补助│有困难的,申请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
┃                    │      │      │补助。                              ┃
┠──────────┼───┼───┼──────────────────┨
┃    接生费          │  全  │ 1/2 │平产接生费全部补助:难产所需手术材料┃
┃                    │      │      │费职工全部补助,供属补助1/2        ┃
┗━━━━━━━━━━┷━━━┷━━━┷━━━━━━━━━━━━━━━━━━┛

    附表二:            邮电职工医药费用开支标准
                                (1963年)
┏━━━━━━━━━┯━━━━━━━━━━━━━━┯━━━━━━━━━━━━┓
┃    项  目        │          补助标准          │    说明                ┃
┠─────────┼───────┬──────┼────────────┨
┃    一、诊断费    │    职工      │    供属    │                        ┃
┃    l、挂号费     │              │            │                        ┃
┠─────────┼───────┼──────┼────────────┨
┃    2、门诊费     │    全数      │    全数    │                        ┃
┠─────────┼───────┼──────┼────────────┨
┃                  │              │            │出诊费限于急性病症或重病┃
┃                  │              │            │不能走动,经医生证明者,┃
┃    3、出诊费     │    全数      │    全数    │全数补助。车费不予补助,┃
┃                  │              │            │一般病症虽已出诊按门诊费┃
┃                  │              │            │补助。                  ┃
┠─────────┼───────┼──────┼────────────┨
┃   4、普通化验费  │    全数      │    全数    │                        ┃
┠─────────┼───────┼──────┼────────────┨
┃   5、处置及敷料费│    全数      │  补助l/2  │                        ┃
┠─────────┼───────┼──────┼────────────┨
┃    6、X光透视费  │    全数      │  补助1/2  │ X光透视(照相)如果本人自┃
┠─────────┼───────┼──────┤行透视或升学、结婚、送托┃
┃    7、X光治疗费  │    全数      │  补助1/2  │儿所、家属参加工作进行透┃
┠─────────┼───────┼──────┤视(照相)均不予补助。    ┃
┃    8、x光照相费  │    全数      │  补助1/2  │                        ┃
┠─────────┼───────┼──────┼────────────┨
┃    9、电疗费     │    全数      │  补助1/2  │                        ┃
┠─────────┼───────┼──────┼────────────┨
┃    10、理疗费    │    全数      │  补助1/2  │                        ┃
┠─────────┼───────┼──────┼────────────┨
┃    11、输血费    │    全数      │  补助l/2  │                        ┃
┠─────────┼───────┼──────┼────────────┨
┃                  │              │            │平产接生费全部补助,小产┃
┃    12、接生费    │    全数      │    全数    │或难产所需手术材料费,职┃
┃                  │              │            │工全补助,供属补助1/2  ┃
┠─────────┼───────┼──────┼────────────┨
┃13、组织及封闭疗法│              │            │                        ┃
┠─────────┼───────┼──────┼────────────┨
┃14、人工气胸、气腹│              │            │                        ┃
┗━━━━━━━━━┷━━━━━━━┷━━━━━━┷━━━━━━━━━━━━┛

┏━━━━━━━━━━━┯━━━━━━━━━━━━┯━━━━━━━━━━━━┓
┃    项目              │    补助标准            │    说明                ┃
┠───────────┼────┬───────┼────────────┨
┃                      │        │              │补牙是用一般性材料填补牙┃
┃15、拔牙、补牙、治疗性│  全数  │   补助1/2   │洞,黄金内嵌不补助,镶牙┃
┃洁齿                  │        │              │不补助                  ┃
┠───────────┼────┼───────┼────────────┨
┃16、注射费            │  全数  │   补助1/2   │                        ┃
┠───────────┼────┼───────┼────────────┨
┃二、手术费            │  全数  │   补助1/2   │                        ┃
┃1、各科手术费         │        │              │                        ┃
┠───────────┼────┼───────┼────────────┨
┃ 2、注射手续费        │  全数  │   补助1/2   │                        ┃
┠───────────┼────┼───────┼────────────┨
┃ 3、针灸手续费        │  全数  │   补助1/2   │                        ┃
┠───────────┼────┼───────┼────────────┨
┃                      │        │              │因病伤施行流,指为了治  ┃
┃    4、人工流产费     │        │              │疗本人疾病或因生育使本  ┃
┠───────────┼────┼───────┤人原有疾病恶化的应由行  ┃
┃                      │        │              │政报销;如非因病伤而施  ┃
┃    5、绝育手术       │        │              │行者应由本人负担。      ┃
┃                      │        │              │掌握情况同上            ┃
┠───────────┼────┼───────┼────────────┨
┃    6、难产手术       │  全数  │   补助1/2   │                        ┃
┠───────────┼────┼───────┼────────────┨
┃                      │        │              │指经过医生处方的。未经医┃
┃    三、药费          │  全数  │   补助1/2   │生处方,自行购服的本人负┃
┃                      │        │              │担,中药代煎费补助      ┃
┠───────────┼────┼───────┼────────────┨
┃    四、住院费        │  全数  │   本人负担   │职工住院烤火费不报销    ┃
┠───────────┼────┼───────┼────────────┨
┃                      │        │              │职工经济困难,可申请劳  ┃
┃    五、住院膳费      │本人负担│   本人负担   │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以补  ┃
┃                      │        │              │助,最多不超过二分之一  ┃
┠───────────┼────┼───────┼────────────┨
┃    六、就医路费      │本人负担│   本人负担   │                        ┃
┗━━━━━━━━━━━┷━━━━┷━━━━━━━┷━━━━━━━━━━━━┛
    说明: 1、贵重药品、补养性药品,经主治医师诊断认为不需使用但病人要
求使用,所需费用完全由个人自理。
    补养性药品名称暂定为:西药中的好力克、鱼肝油、多种维生素、肝磷脂、
葡萄糖等。
    2、批准退休的养老人员,本人可继续享受医疗待遇,但供养不再享受。
    3、凡经批准进疗养院(所)休养的病员,其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补助。

    附表三:      1970年邮政企业职工医疗待遇各项规定
┏━━┯━━━━━━━┯━━━━┯━━━┯━━━━━━━━━━━━━━━━━┓
┃序号│    项目      │  职工  │ 供属 │          说明                    ┃
┠──┼───────┼────┼───┼─────────────────┨
┃  1 │挂号费、出诊费│  自理  │ 自理 │出诊车费、急救车费自理            ┃
┠──┼───────┼────┼───┼─────────────────┨
┃  2 │化验费、栓查费│  自报  │ 自理 │                                  ┃
┠──┼───────┼────┼───┼─────────────────┨
┃  3 │病床费、注射费│  全报  │ 自理 │                                  ┃
┠──┼───────┼────┼───┼─────────────────┨
┃  4 │ X光透视、摄片│  全报  │ 自理 │                                  ┃
┠──┼───────┼────┼───┼─────────────────┨
┃  5 │处置费、敷料费│  全报  │报1/2│                                  ┃
┠──┼───────┼────┼───┼─────────────────┨
┃  6 │电疗费、理疗费│  全报  │报1/2│                                  ┃
┠──┼───────┼────┼───┼─────────────────┨
┃  7 │  手术及材料费│  全报  │报1/2│                                  ┃
┠──┼───────┼────┼───┼─────────────────┨
┃  8 │    输血费    │  全报  │报1/2│                                  ┃
┠──┼───────┼────┼───┼─────────────────┨
┃  9 │    住院费    │  全报  │ 自理 │                                  ┃
┠──┼───────┼────┼───┼─────────────────┨
┃  10│  住院膳费    │  自理  │ 自理 │烤火费(领了烤炎费的自理,未领或不 ┃
┃    │              │        │      │发烤炎费的报销)                   ┃
┠──┼───────┼────┼───┼─────────────────┨
┃  11│    接生费    │  全报  │ 全报 │第四胎起包括药费均不报销          ┃
┠──┼───────┼────┼───┼─────────────────┨
┃  12│    婴儿护理费│  自理  │ 自理 │                                  ┃
┠──┼───────┼────┼───┼─────────────────┨
┃  13│  拔牙、治疗费│  全报  │报1/2│                                  ┃
┠──┼───────┼────┼───┼─────────────────┨
┃  14│    镶牙      │  自理  │ 自理 │                                  ┃
┠──┼───────┼────┼───┼─────────────────┨
┃  15│    中药代煎费│  自理  │ 自理 │                                  ┃
┠──┼───────┼────┼───┼─────────────────┨
┃  16│    中药加工费│  自理  │ 自理 │                                  ┃
┠──┼───────┼────┼───┼─────────────────┨
┃  17│  就医路费    │  自理  │ 自理 │                                  ┃
┠──┼───────┼────┼───┼─────────────────┨
┃  18│    查体      │  自理  │ 自理 │                                  ┃
┠──┼───────┼────┼───┼─────────────────┨
┃  19│新疗费、针灸费│  全报  │报l/2│                                  ┃
┠──┼───────┼────┼───┼─────────────────┨
┃    │              │        │      │除急、重病者外不报,品类名称另有说┃
┃  20│  营养滋补药费│  自理  │ 自理 │明                                ┃
┠──┼───────┼────┼───┼─────────────────┨
┃  21│计划生育手术费│  全报  │ 全报 │包括挂号、检查、住院、药费        ┃
┠──┼───────┼────┼───┼─────────────────┨
┃  22│  普通中西药费│  全报  │报l/2│                                  ┃
┠──┼───────┴────┴───┴─────────────────┨
┃  23│    职工工伤,以上各费全报,住院膳费补助三分之二。                  ┃
┠──┼──────────────────────────────────┨
┃  24│    临时工停工医疗三个月为限。                                      ┃
┠──┼──────────────────────────────────┨
┃  25│    职工子女年满16周岁后不报                                        ┃
┠──┼──────────────────────────────────┨
┃  26│    退休人员之供属不报                                              ┃
┗━━┷━━━━━━━━━━━━━━━━━━━━━━━━━━━━━━━━━━┛

    说明:贵重药品、补养性的药品,经主治医师诊断认为不需要使用但病员要
求使用,所需费用完全由个人自理。
    补齐性药品名称暂定为:中药中的人参、西洋参、鹿茸、茸环、石斛、银耳
等;西药中的好克力克、鱼肝油、多种维生素、肝磷、葡萄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