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补助费:建国后,国家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药费报 销50%。 1974年起,对医疗费实行适当控制,采取了指定就医医院,严格报销手续的 办法。1981年3月3日,博山局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医药费管理的通知》,通知中 规定取消就诊医院,每人每月核定医药费款额,以班组、支局为单位核定资金循 环使用。药费开支每月公布一次,保证医药费合理使用。随后改为根据职工工龄 核发医疗费等奖罚措施。但对离休干部、老工人按照党和国家政策实行实报实销 制度。 职工因病休息6个月以内, 按其工龄长短发放一定数额的病假工资,连续病 休超过6个月,享受劳保发60%的基本工资。 1995年5月1日起, 职工因病在医疗期间,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发给 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1996年7月,博山局在新邮电大楼四楼西面成立医务室。1997年11月1日,医 务室搬至三楼,扩大为二间,配备有病床三张,床头橱等物品,职工诊治时可进 行电疗、输液等,方便了职工看病。1998年9月16日,邮、电分营后撤销。 1978年起,博山局多次组织职工到医院进行睦康普查。对已婚女工定期组织 妇科检查,对职工幼儿组织体检。 计划生育:1978年以前,对计划生没有实行严格管理。1979年10月,按照淄 博市革委要求,博山局对首批自愿只生个孩子的女职工王翠莲、杨学玲、杨家华 3人进行了表彰奖励。 博山局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对独生子女自给《独生子女优 待证》之日起至14岁,享受保健费(奖励费) 每月5元,1996年10月提高为10元。 保健费、入幼儿园和学前班的管理费由家长所在单位各半负担。附医疗费用一至 三表。 附表一: 医疗费用的各项规定 (1960年) ┏━━━━━━━━━━┯━━━┯━━━┯━━━━━━━━━━━━━━━━━━┓ ┃ 项目 │ 职工 │ 供属 │ 说明 ┃ ┠──────────┼───┼───┼──────────────────┨ ┃ │ │ │出诊费限于急性病症,车费不予补助。一┃ ┃ 挂号 │ 全 │ 全 │般病症虽已出诊,按门费补助。 ┃ ┠──────────┼───┼───┼──────────────────┨ ┃ 普通化验费 │ 全 │ l/2 │ ┃ ┠──────────┼───┼───┼──────────────────┨ ┃ 处置及敷料费 │ 全 │ 1/2 │ ┃ ┠──────────┼───┼───┼──────────────────┨ ┃ X光样片及透视费 │ 全 │ 1/2 │ ┃ ┠──────────┼───┼───┼──────────────────┨ ┃ 电疗费 │ 全 │ 1/2 │ ┃ ┠──────────┼───┼───┼──────────────────┨ ┃ 手术及材料费 │ 全 │ l/2 │ ┃ ┠──────────┼───┼───┼──────────────────┨ ┃ 针灸手术费 │ 全 │ 1/2 │ ┃ ┠──────────┼───┼───┼──────────────────┨ ┃ 输血费 │ 全 │ 1/2 │ ┃ ┠──────────┼───┼───┼──────────────────┨ ┃ 注射费 │ 全 │ 1/2 │ ┃ ┠──────────┼───┼───┼──────────────────┨ ┃ 人工气胸气腹 │ 全 │ 1/2 │ ┃ ┠──────────┼───┼───┼──────────────────┨ ┃ 组织治疗费 │ 全 │ 1/2 │ ┃ ┠──────────┼───┼───┼──────────────────┨ ┃ 药费 │ 全 │ 1/2 │系指医生诊断开列处方指定使用的药费,┃ ┃ │ │ │中药代煎费职工及供属均不补助。 ┃ ┠──────────┼───┼───┼──────────────────┨ ┃拔牙补牙治疗性的洁齿│ 全 │ 1/2 │补齿指用般材料填补牙洞,黄金内嵌不 ┃ ┃ │ │ │补助,镶牙不补助。 ┃ ┠──────────┼───┼───┼──────────────────┨ ┃ 住院费 │ 全 │不补助│职工住院烤火费不补助 ┃ ┠──────────┼───┼───┼──────────────────┨ ┃ │ │ │职工本人住院及就医旅费如经济隋况确 ┃ ┃ 住院膳费就医旅费 │不补助│不补助│有困难的,申请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 ┃ │ │ │补助。 ┃ ┠──────────┼───┼───┼──────────────────┨ ┃ 接生费 │ 全 │ 1/2 │平产接生费全部补助:难产所需手术材料┃ ┃ │ │ │费职工全部补助,供属补助1/2 ┃ ┗━━━━━━━━━━┷━━━┷━━━┷━━━━━━━━━━━━━━━━━━┛ 附表二: 邮电职工医药费用开支标准 (1963年) ┏━━━━━━━━━┯━━━━━━━━━━━━━━┯━━━━━━━━━━━━┓ ┃ 项 目 │ 补助标准 │ 说明 ┃ ┠─────────┼───────┬──────┼────────────┨ ┃ 一、诊断费 │ 职工 │ 供属 │ ┃ ┃ l、挂号费 │ │ │ ┃ ┠─────────┼───────┼──────┼────────────┨ ┃ 2、门诊费 │ 全数 │ 全数 │ ┃ ┠─────────┼───────┼──────┼────────────┨ ┃ │ │ │出诊费限于急性病症或重病┃ ┃ │ │ │不能走动,经医生证明者,┃ ┃ 3、出诊费 │ 全数 │ 全数 │全数补助。车费不予补助,┃ ┃ │ │ │一般病症虽已出诊按门诊费┃ ┃ │ │ │补助。 ┃ ┠─────────┼───────┼──────┼────────────┨ ┃ 4、普通化验费 │ 全数 │ 全数 │ ┃ ┠─────────┼───────┼──────┼────────────┨ ┃ 5、处置及敷料费│ 全数 │ 补助l/2 │ ┃ ┠─────────┼───────┼──────┼────────────┨ ┃ 6、X光透视费 │ 全数 │ 补助1/2 │ X光透视(照相)如果本人自┃ ┠─────────┼───────┼──────┤行透视或升学、结婚、送托┃ ┃ 7、X光治疗费 │ 全数 │ 补助1/2 │儿所、家属参加工作进行透┃ ┠─────────┼───────┼──────┤视(照相)均不予补助。 ┃ ┃ 8、x光照相费 │ 全数 │ 补助1/2 │ ┃ ┠─────────┼───────┼──────┼────────────┨ ┃ 9、电疗费 │ 全数 │ 补助1/2 │ ┃ ┠─────────┼───────┼──────┼────────────┨ ┃ 10、理疗费 │ 全数 │ 补助1/2 │ ┃ ┠─────────┼───────┼──────┼────────────┨ ┃ 11、输血费 │ 全数 │ 补助l/2 │ ┃ ┠─────────┼───────┼──────┼────────────┨ ┃ │ │ │平产接生费全部补助,小产┃ ┃ 12、接生费 │ 全数 │ 全数 │或难产所需手术材料费,职┃ ┃ │ │ │工全补助,供属补助1/2 ┃ ┠─────────┼───────┼──────┼────────────┨ ┃13、组织及封闭疗法│ │ │ ┃ ┠─────────┼───────┼──────┼────────────┨ ┃14、人工气胸、气腹│ │ │ ┃ ┗━━━━━━━━━┷━━━━━━━┷━━━━━━┷━━━━━━━━━━━━┛ ┏━━━━━━━━━━━┯━━━━━━━━━━━━┯━━━━━━━━━━━━┓ ┃ 项目 │ 补助标准 │ 说明 ┃ ┠───────────┼────┬───────┼────────────┨ ┃ │ │ │补牙是用一般性材料填补牙┃ ┃15、拔牙、补牙、治疗性│ 全数 │ 补助1/2 │洞,黄金内嵌不补助,镶牙┃ ┃洁齿 │ │ │不补助 ┃ ┠───────────┼────┼───────┼────────────┨ ┃16、注射费 │ 全数 │ 补助1/2 │ ┃ ┠───────────┼────┼───────┼────────────┨ ┃二、手术费 │ 全数 │ 补助1/2 │ ┃ ┃1、各科手术费 │ │ │ ┃ ┠───────────┼────┼───────┼────────────┨ ┃ 2、注射手续费 │ 全数 │ 补助1/2 │ ┃ ┠───────────┼────┼───────┼────────────┨ ┃ 3、针灸手续费 │ 全数 │ 补助1/2 │ ┃ ┠───────────┼────┼───────┼────────────┨ ┃ │ │ │因病伤施行流,指为了治 ┃ ┃ 4、人工流产费 │ │ │疗本人疾病或因生育使本 ┃ ┠───────────┼────┼───────┤人原有疾病恶化的应由行 ┃ ┃ │ │ │政报销;如非因病伤而施 ┃ ┃ 5、绝育手术 │ │ │行者应由本人负担。 ┃ ┃ │ │ │掌握情况同上 ┃ ┠───────────┼────┼───────┼────────────┨ ┃ 6、难产手术 │ 全数 │ 补助1/2 │ ┃ ┠───────────┼────┼───────┼────────────┨ ┃ │ │ │指经过医生处方的。未经医┃ ┃ 三、药费 │ 全数 │ 补助1/2 │生处方,自行购服的本人负┃ ┃ │ │ │担,中药代煎费补助 ┃ ┠───────────┼────┼───────┼────────────┨ ┃ 四、住院费 │ 全数 │ 本人负担 │职工住院烤火费不报销 ┃ ┠───────────┼────┼───────┼────────────┨ ┃ │ │ │职工经济困难,可申请劳 ┃ ┃ 五、住院膳费 │本人负担│ 本人负担 │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以补 ┃ ┃ │ │ │助,最多不超过二分之一 ┃ ┠───────────┼────┼───────┼────────────┨ ┃ 六、就医路费 │本人负担│ 本人负担 │ ┃ ┗━━━━━━━━━━━┷━━━━┷━━━━━━━┷━━━━━━━━━━━━┛ 说明: 1、贵重药品、补养性药品,经主治医师诊断认为不需使用但病人要 求使用,所需费用完全由个人自理。 补养性药品名称暂定为:西药中的好力克、鱼肝油、多种维生素、肝磷脂、 葡萄糖等。 2、批准退休的养老人员,本人可继续享受医疗待遇,但供养不再享受。 3、凡经批准进疗养院(所)休养的病员,其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补助。 附表三: 1970年邮政企业职工医疗待遇各项规定 ┏━━┯━━━━━━━┯━━━━┯━━━┯━━━━━━━━━━━━━━━━━┓ ┃序号│ 项目 │ 职工 │ 供属 │ 说明 ┃ ┠──┼───────┼────┼───┼─────────────────┨ ┃ 1 │挂号费、出诊费│ 自理 │ 自理 │出诊车费、急救车费自理 ┃ ┠──┼───────┼────┼───┼─────────────────┨ ┃ 2 │化验费、栓查费│ 自报 │ 自理 │ ┃ ┠──┼───────┼────┼───┼─────────────────┨ ┃ 3 │病床费、注射费│ 全报 │ 自理 │ ┃ ┠──┼───────┼────┼───┼─────────────────┨ ┃ 4 │ X光透视、摄片│ 全报 │ 自理 │ ┃ ┠──┼───────┼────┼───┼─────────────────┨ ┃ 5 │处置费、敷料费│ 全报 │报1/2│ ┃ ┠──┼───────┼────┼───┼─────────────────┨ ┃ 6 │电疗费、理疗费│ 全报 │报1/2│ ┃ ┠──┼───────┼────┼───┼─────────────────┨ ┃ 7 │ 手术及材料费│ 全报 │报1/2│ ┃ ┠──┼───────┼────┼───┼─────────────────┨ ┃ 8 │ 输血费 │ 全报 │报1/2│ ┃ ┠──┼───────┼────┼───┼─────────────────┨ ┃ 9 │ 住院费 │ 全报 │ 自理 │ ┃ ┠──┼───────┼────┼───┼─────────────────┨ ┃ 10│ 住院膳费 │ 自理 │ 自理 │烤火费(领了烤炎费的自理,未领或不 ┃ ┃ │ │ │ │发烤炎费的报销) ┃ ┠──┼───────┼────┼───┼─────────────────┨ ┃ 11│ 接生费 │ 全报 │ 全报 │第四胎起包括药费均不报销 ┃ ┠──┼───────┼────┼───┼─────────────────┨ ┃ 12│ 婴儿护理费│ 自理 │ 自理 │ ┃ ┠──┼───────┼────┼───┼─────────────────┨ ┃ 13│ 拔牙、治疗费│ 全报 │报1/2│ ┃ ┠──┼───────┼────┼───┼─────────────────┨ ┃ 14│ 镶牙 │ 自理 │ 自理 │ ┃ ┠──┼───────┼────┼───┼─────────────────┨ ┃ 15│ 中药代煎费│ 自理 │ 自理 │ ┃ ┠──┼───────┼────┼───┼─────────────────┨ ┃ 16│ 中药加工费│ 自理 │ 自理 │ ┃ ┠──┼───────┼────┼───┼─────────────────┨ ┃ 17│ 就医路费 │ 自理 │ 自理 │ ┃ ┠──┼───────┼────┼───┼─────────────────┨ ┃ 18│ 查体 │ 自理 │ 自理 │ ┃ ┠──┼───────┼────┼───┼─────────────────┨ ┃ 19│新疗费、针灸费│ 全报 │报l/2│ ┃ ┠──┼───────┼────┼───┼─────────────────┨ ┃ │ │ │ │除急、重病者外不报,品类名称另有说┃ ┃ 20│ 营养滋补药费│ 自理 │ 自理 │明 ┃ ┠──┼───────┼────┼───┼─────────────────┨ ┃ 21│计划生育手术费│ 全报 │ 全报 │包括挂号、检查、住院、药费 ┃ ┠──┼───────┼────┼───┼─────────────────┨ ┃ 22│ 普通中西药费│ 全报 │报l/2│ ┃ ┠──┼───────┴────┴───┴─────────────────┨ ┃ 23│ 职工工伤,以上各费全报,住院膳费补助三分之二。 ┃ ┠──┼──────────────────────────────────┨ ┃ 24│ 临时工停工医疗三个月为限。 ┃ ┠──┼──────────────────────────────────┨ ┃ 25│ 职工子女年满16周岁后不报 ┃ ┠──┼──────────────────────────────────┨ ┃ 26│ 退休人员之供属不报 ┃ ┗━━┷━━━━━━━━━━━━━━━━━━━━━━━━━━━━━━━━━━┛ 说明:贵重药品、补养性的药品,经主治医师诊断认为不需要使用但病员要 求使用,所需费用完全由个人自理。 补齐性药品名称暂定为:中药中的人参、西洋参、鹿茸、茸环、石斛、银耳 等;西药中的好克力克、鱼肝油、多种维生素、肝磷、葡萄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