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制度 自1949年起,各医院从实际出发编订了诊疗规则及简章。联合诊所兴起后, 博山卫生科统一制定了工作、住院、门诊治疗、护理、收费标准等制度。到1958 年,各医院、卫生院的规章制度健全完善起来。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了 破坏。 1978年7月,国务院卫生部制定了《医院工作制度试行草案》和《医院工 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博山区各级医院(站、所)根据这两个草案,结合实际制 定了具体实施细则。1985年底,全区各医院(站、所)直至每个科室均建立了具体 均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 1952年始,博山在国家工作人员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85年底,全区享受 公费医疗人数达7210人。经费来源,由国家财政预算拨给,卫生主管部门具体管 理集中掌握使用。 其标准: 1953年,每人每月2元;1981年,每人每月2.5元; 1985年,每人每年50元。1959年,博山区人民委员会规定公费医疗的原则是:既 不浪费国家一分钱,又不能耽误个病人的医疗。1977年.规定对人参、鹿茸、各 种药酒、补汁等滋补药品实行自费,以达节约国家开支之目的。 合作医疗制度 1969~1970年,全区农村各生产大队先后普遍实行了大队合作医疗制度。赤 脚医生从社员中遴选。资金来源,由生产大队公益金中按社员每人1~2元提取, 再从社员个人每年年终分红中坐扣1元。 社员看病的药费,有的全部报销,有的 部分报销,未作统一规定。1971年,试行社、队两级合作医疗制度,公社卫生院 从大队医疗费中提取50%作资金, 凡享受合作医疗的社员,因重病转公社卫生院 治疗或住院,所需费用皆由卫生院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