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资 供给制。 建国初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按照政务院1950年2月 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制草案》执行。一般干部、职工生活吃 大灶,每人每日菜金标准:油3钱,盐5钱,肉4钱,粗菜1斤,原煤1斤4两或木柴 2斤,粮食] -5斤,细粮占20~30%。县级领导干部及轻病伤员吃中灶,菜金按大 灶的2.5倍计算, 细粮占50%。重病伤者吃小灶,菜金按大灶的3.7倍计算,细粮 占80%以上。每人每年单衣、衬衣各l套,3年两套棉衣,半年l双鞋袜,冬加棉鞋 1双。其它生活日常用品,折款发给本人。 1952年7月起, 执行政务院《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 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当时,实行供给制的在编人员235人(不 含党群)。淄博市政府164人,各区政府(区公所)53人,其他15人。实行供给制在 编人员中16级1人,17~18级11人,19~20级11人,21~23级72人,24~27级139 人, 级别不明1人。执行供给制标准工作人员,按工资分计算金额。工资分的分 值由《大众日报》按月公布。 包干制。 政务院于1954年6月25日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调整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规定伙 食、服装、津贴3项,折款发给本人自由支配,其它仍执行原规定。 工资制。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 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 。从是年7月份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 事业中原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进行全面工资改革, 到1985年改革工资制度以前, 博山区曾进行过8次工资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工资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工人工资 解放前,博山各行业工人的工资均由业主自定。煤炭业工人的工资:镢头、 筐头、 水夫、 井口工等外工实行大班制,工资按班发,由把头从账房支取分给 “半分”,倒手开给工人。一般干一个大班活只能得到7~8斤至多10来斤玉米。 勤杂工实行日工资。里工、职员实行月工资。陶瓷业多数窑户实行日工资制,工 人每日工作10-12小时, 工资一般7~8斤粗粮。琉璃业工人的工资随炉种的不同 而而定。 生产经营有旺有淡,工人时干时辍,淡时一年仅有4个月的活干。1935 年左右, 各炉户生产经营比较景气,工人工资收入较多,吹制工每日可得1元左 右,看火匠5角,其他工种2~5角。铁业厂家多数实行日工资制。以合兴、晋生、 博盛祥、恒太4家铁工厂为例,工人每日工作10小时,工资6角。学徒工4角左右, 按三大节(春节、端阳、中秋)分段发给。 建国初期,博山厂矿企业工人的劳动报酬形式多样。国营企业既行供给制, 又有工资制。例如鲁中南兵工局,实行职员供给制,工人工资制。1952年12月22 日,所有执行供给制待遇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私营煤矿业有的实行日 工资,有的实行计件工资,以粮食(玉米)为计算单位。1953年华东煤矿职工的日 工资,工程师高者38斤,低者28斤,平均33斤。计件采煤掘进工人35~39.5斤。 大成煤矿井下搬运工人的日工资平均52斤,电机工人平均日工资14斤,采煤工人 平均日工资37斤。山头私营陶瓷业实行分货工资制度。药碗、镟碗、黑碗、割碗 等工种,职工完成定额,每人每日分碗31.5个,折价14.805元(旧币)。浴池、理 发业工资实行分账制,其他还有一些变相工资形式--机器制造业、玻璃料条业、 化工电器业、建华火柴厂实行分红。服装业、日用百货业、食品工业、食品贩卖 业及玉华、信义铁业炉实行一月、二月双薪。聚兴、顺兴、正阳铁业户和硫磺炉 户实行年奖。 1956年8~12月, 全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了全面工资改革,执行三 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除普遍按比数增补工资外另有提级。提级掌握了以现行职 务为主,结合德才,适当照顾资历的原则。采取学习文件,内评测算,领导提名, 民主讨论,再由领导核定,报上级批准的办法。区属各系统工资改革前后的工资 状况如下表: ┏━━━━┯━━┯━━━━━━━━━━┯━━━━━━━━━━┯━━━┓ ┃ │参加│ 改革前 │ 改革后 │增长率┃ ┃ 系统│ ├────┬─────┼────┬─────┤ ┃ ┃ │人数│工资总额│每人平均额│工资总额│每人平均数│ % ┃ ┠────┼──┼────┼─────┼────┼─────┼───┨ ┃ 机关│ 310│14654.44│ 47.27 │15587.00│ 50.28 │ 6.6┃ ┠─┬──┼──┼────┼─────┼────┼─────┼───┨ ┃ │行政│ 217│ 8295.28│ 38.22 │9364.50 │ 43.15 │ 12.8┃ ┃财├──┼──┼────┼─────┼────┼─────┼───┨ ┃贸│业务│ 195│ 6449.72│ 33.07 │7708.92 │ 39.02 │ 19.52┃ ┠─┴──┼──┼────┼─────┼────┼─────┼───┨ ┃ 工 业│ 884│38471.63│ 43.63 │41333.79│ 47.72 │ 9.4┃ ┠─┬──┼──┼────┼─────┼────┼─────┼───┨ ┃卫│行政│ 8│ │ │ │ │ 18.29┃ ┃生│技术│ 30│ │ │ │ │ 16.43┃ ┠─┼──┼──┼────┼─────┼────┼─────┼───┨ ┃教│小数│ 462│ 1390.39│ 30.09 │18969.50│ 41.06 │ 36.4┃ ┃育│职教│ 47│ 1494.23│ 31.79 │1767.00 │ 41.85 │ 31.6┃ ┗━┷━━┷━━┷━━━━┷━━━━━┷━━━━┷━━━━━┷━━━┛ 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经历了推行--取消--又进行的几次反复过程:1956年 工资改革后有所推广和改进,大跃进期间取消了,调整时期又实行,“文革”期 间被批掉了。1978年9月6日,复实行。先从淄博颜料厂、第一百货商店和东风电 机厂、博山硫磺厂等40个国营和集体单位开始,以后逐步推开。到1981年底,全 区工交、 财贸企业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有91个单位,职工23986人。其中 实行奖励制度的86个单位, 职工18522人,分别占总数的94.5%和77.3%;实行计 件、浮动工资的41个单位,职工9205人,分别占总数的45%和38.3%。各企业实行 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以后均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区工业公司31个单位,1981 年利润计划为311.2万元,上半年仅完成30%,下半年实行奖励计件工资制度后, 超计划2.7%,实现利润320万元,亏损企业也由上半年的8个降低到4个。 1985年9月至年底, 全区机关、事业、企业各系统又一次改革了工资制度。 参加此次工资改革的区属党、 政、群机关单位79个,1331人,事业单位105个, 4857人。这些单位,工资改革前月工资总额(含副食补贴、节支奖各5元) 384279 元,人均62.1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505138元,人均81.63元,较前增长31.6%。 区属企业单位60个,职工9084名,工资改革实行套改升级和套改后再升级的办法, 套改升级加上冲减工资补贴等项目, 月增工资总额148017元, 人均月增工资 16.29元。 套改后又升级的职工7629人,占总人数的84%,月增工资68762元,人 均增7.57元。工资改革后,区属企业大体分为两大类:一为二类产业,包括工业 企业和建筑行业,计16个单位,执行一级工资36元至八级工资108元的工资标准; 一为三类产业,包括商业、供销、物资、文化等企业,计44个单位,执行一级工 资35元至八级工资105元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