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起博山实行婚姻登记,由男女自愿提出申请,政府审查登记。1953年, 博山根据政务院婚姻法宣传提纲,通过人代会、妇代会、青年团等组织,采取宣 讲会、报告会、报纸、广播、幻灯等各种形式贯彻《婚姻法》。同年,结合调解 婚姻纠纷,改善家庭关系437起,新增登记162对,办理解除婚约和离婚89对,寡 妇改嫁37人。 1955年后,婚姻登记由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科办理改为乡、镇(公社)办理。 1_985年,城区4个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婚姻登记办公室办理。各乡、 镇登记工作改由民政助理直接办理,并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有两次起落:1964年因计划生育号召晚婚,结婚登记1188对 (缺八 陡公社数) ,仅占上年的三分之一,晚婚成绩显著;1980年前后连续三年结婚登 记都超出往常1~2倍,这是因当时传说提高结婚年龄引起了误解。离婚的原因: 在50年代绝大多数是因父母包办,妇女受虐待,为争自由而离婚;60年代绝大多 数是因感情不合,1 964年准予离婚的103对中有88对属于这种情况。未准结婚登 记的一般占申请登记的1~5%,主要原因是不够结婚年龄,占未准登记的80%左右。 1952~1985年期间几个主要年份博山地区婚姻情况表 单位:对 ┏━━━━┯━━━━━━━━┯━━━━━━━━━┯━━━━━┓ ┃ │ 结 婚 │ 离 婚 │ ┃ ┃ 项目├──┬──┬──┼──┬──┬───┤ ┃ ┃ │准予│未准│恢复│准予│调解│转法院│ 备考 ┃ ┃年度 │登记│登记│结婚│离婚│不离│ │ ┃ ┠────┼──┼──┼──┼──┼──┼───┼─────┨ ┃ 1952 │1710│ │ │ 141│ │ │l~6月统计┃ ┠────┼──┼──┼──┼──┼──┼───┼─────┨ ┃ 1958 │2108│ 16│ 71│ 48│ 50│ 29│ ┃ ┠────┼──┼──┼──┼──┼──┼───┼─────┨ ┃ 1963 │3835│ 196│ 11│ 103│ 668│ 63│ ┃ ┠────┼──┼──┼──┼──┼──┼───┼─────┨ ┃ 1982 │3885│ 83│ 6│ 35│ 33│ 23│ ┃ ┠────┼──┼──┼──┼──┼──┼───┼─────┨ ┃ 1985 │7284│ 45│ 45│ l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