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在“文化大革命”以前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贪污,以管钱管物的 人员居多。1957年,受理的经济案件占自侦案件的61%。其中贪污案占32%,投机 倒把案占25%。 1958~1960年, 受理经济案计654件, 其中1960年收案363件。 1961~1963年,经济案件大幅度下降。1963年比1960年减少96.42%。1965年只受 理经济案件2件。 1979年后,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利用合法 名义违法犯罪,多数犯罪分子借职务之便,借搞活经济为名钻改革的空子在承包 企业和购销过程中侵吞国家财产;一案多犯,内外勾结,互相利用,合伙作案, 有的一案涉及十几人,多者数十人;犯罪分子作案数额越来越大;一案数罪,贪 污、诈骗、行贿受贿、投机倒把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此类案件占经济案件的60 %。 1982年,贪污、受贿案件占全部经济案件的63.64%。1983年,严厉打击经济 领域的犯罪活动。全年立案起数和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27.3%和58.3%。查结起诉 率为72.2%,比上年提高13.9%。结案时间平均一案比原来提前50天。1984、1985 两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2起,立案10起。1985年,起诉人数占立案人数的12.5%, 免诉人数占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