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博山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地丁)银米。据《续修博山县志》载:建 县后,每年额征银八干六百二十一两五钱七分五厘六毫四丝九忽九微九绒一沙三 尘五漠四埃五溟,年额征米一百七石七斗八合二勺二抄六撮七圭五粟八颗三粒。 据《续修博山县志》记载: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 8月,胶济线张博支路及 巡警兵防占压县境共豁免正耗粮银二十三两八钱三分八厘一毫七丝八忽,此后年 实征地丁粮银八千六百八十三两五钱七分八厘(无征米记载)以上征银数额一直延 续到民国初期。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分中央、地方两种。地方财政,又分省、县两种。县级 财政收入主要有田赋附捐、杂捐、公款、公产4项。 1930~1934年5年间,地方财政共收入577611元。其中:田赋附捐(包括临时 附捐) 217448元,占收入总额的37.64%;杂捐(包括临时杂捐)338759元,占收入 总额的58.65%;公款13807元,占收入总额的2.39%;公产7597元,占收入总额的 1.32%。 历年预算收入款,1930年为100,1931年为93.7,1932年为160.9,1933 年为143.6,1934年为119.4。 抗日民主政府的财政收入,开始主要靠募捐,粮食就地征用,随后在解放区 实行征收公粮、田赋,到集市上征收货物税、屠宰税。1945年,实行减租减息, 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动员群众从人力、物力上支援解放战争。1946年,全县共 实征粮2393093斤。(其中:麦粮987227斤,秋粮1405866斤,系旧计量单位。) 1948年, 博山全境解放后, 逐步建立了税收制度, 当年共征收田赋款 163608789元(北海币) 。同时严禁一切摊派,领导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扶持民 族工商业,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 1949~1958年,财政收入分现金、麦粮、粗粮3种。1950年3--12月,全县地 方共收入13.9亿元 (包括现金、粮食,粮食按当时规定价格小米每斤840元,麦 粮1斤顶小米1斤,粗粮140斤顶小米100斤折算。金额系旧人民币,下同)。 1951年,事业费及地方收入共43亿元。 1952年,财政收入为71.9亿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为44.2亿元,占总收入的 61.46%。 1953~1957年的5年中共收入397.5万元 (新人民币,下同) 。其中各项税收 127.9万元, 占总收入的32.108%;事业费收入15万元,占总收入的3.77%;公债 收入83.2万元, 占总收入的20.93%;其他收入34.7万元,占8.73%;上级补助收 入109.7万元,占26.34%;上年结余32万元,占8.05%。 1958~1985年,全区财政收入为138032万元。其中各项税收109864.6万元, 占收入总额的79.6%;企业收入27841.3万元,占收入总额的20.17%;其他和公债 收入326.1万元,占收入总额的0.23%。 1950~1985年,36年,博山财政总收入为138515.3万元 (不含1968年前直接 上交的税收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