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一切财政、课税权限皆由朝廷总揽,有关财政收入,上交国库,所有 地方开支按国家规定,在收入项下,存留使用。 民国,始划分中央、省、县收支范围,各纫财政收支,自求平衡,分级管理。 1930年始,建立县地方财政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执行。收入支出,除按月 编制收支对照表,连同单据,粘存簿送县财政监察委员会审查外,并遵照省财政 厅颁布收支月表式按月造齐,由县政府呈省财政厅查核并揭榜公布。 1957年前, 博山财政收支项目、 办法、范围、标准,全部执行“淄博专区 1951年县市则政管理方案”规定,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上级核发。政府向人民 代表会议汇报财政工作。 1958年起建立一级财政,确定收支范围,实行“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并 建立起区级金库,负责办理财政收支的划分和报解。区财政建立了预决算制度, 财政决算每年均随同市汇总决算,附报省财政厅。同年下半年起试行改革财政管 理体制,对全区11处人民公社实行了“财政收支差额包干”。由于国家财政和公 社财务混为一体,出现了“一平二调”,实际没有执行下去。 1959年,实行“按年核定收支预算,总额比例分成”的办法。总额分成比例 的确定,根据每年国民经济计划,上级分配的收入任务和支出预算指标,核定区 财政预算。收入小于支出,不足部分由市补助。收入大于支出时,按比例上缴。 支出预算年终结余,全部归区。短收超支,亦由区自行负责。当年分成比例区级 为3.5%。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财政预算的 安排,由区提出建议数字,市根据省分配的年度预算指标和市安排的国民经济计 划,综合平衡后核定下达。年终收入超收时,超收部分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在支 出中除企业流动资金、自然灾害救济、城市人口下放安置和专门指定的项目不能 调剂外,其余各项支出,区可以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在执行中,收入超收分成 部分和支出结余,归区支配使用,发生短收或超支,由区自行平衡。遇有重大特 殊问题,自行平衡确有困难时,报请市批准,可作适当调整。 1978年,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即以地方当年的实际收 入,按相同13径,比上年增加部分,按照确定的增收分成比例,计算分得机动财 力。地方增收分成比例确定后,3年基本不变(实际执行了两年)。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当年, 工商税全部上交,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及其他收入,区按75.4%分成。 1982年,实行“总额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分成比例的确定,按1979 年财政分灶时收支基数为基础,根据收入范围的划分和企事业隶属关系的变化, 按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地方支出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做为核定“总额分成”比 例的依据。当年博山总额分成比例为16.1%,增长分成比例为3%,均一定3年不变。 实行“总额分成”后,取消了工商税增长分成20%的临时措施。1985年,实行了" 划分税种, 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过渡形式,即除去中央和省的固定收入外, 将地方的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加在一起,总额分成,分级包干。当年 博山总额分成比例为18%, 城市建设维护税分成比例41.2%,增收分档分成。农 业税附加的征收使用权全部由区管理,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超收部分按30% 提成,多收多提。实行新的体制后,各项增收因素较过去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 当年可安排资金,比上年同期增长63%,打破了多年来统收统支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