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以前,博山就有小商、小贩设摊或沿街叫卖药材、陶瓷、食品。至明清 个体工商业又有进一步发展。后由于外国资本的入侵,大批洋货倾销,一批手工 业工人弃工经商,或亦工亦商。同时农村许多有经营能力的人进城经商,大部从 事个体商业,小本经营。也有外籍流入的难民,以小商小贩谋生。抗日战争、解 放战争期间是激增阶段,最多时达七八千户。 1949年摸底登记有1267户, 从业人员1381人, 资金13.2万元。其中,行商 129户, 129人,资金4.7万元。1953年进行了较全面的登记,达4632户,从业人 员7751人, 资金136.05万元。其中,商业2184户,从业人员2350人,资金34.10 万元; 饮食服务业697户,从业人员1181人,资金4.65万元;工业、手工业1710 户, 从业人员4220人,资金97.30万元。1953年后,对从事个体商业、饮食服务 业的商贩通过经销、代销、联购联销、联贩分销等形式引导他们向合作化方向发 展。到1956年初,参加合作社(组)的个体工业、手工业者占总户数、人数的98% 以上;加入合作商店(组)或直接进入国营、公私合营的小商小贩占总户数、人数 的75.5%。遗留下来的部分小商、小贩经营有了困难,同年规定了以下办法:① 把遗留下来的“夫妻店”和小商、小贩组成联购分销、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先 从困难行业困难户着手逐步扩大。②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指定一个中心店,作 为合作小组的领导核心,给他们提供货源或帮助他们组织进货,资金困难的代他 们向银行贷款,交纳税款实行定期定额一年不变。③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合 作小组、个体小商、小贩在商品销售上实行分工,并对他们加大批零差价,使他 们有利可得。 1957年,对部分小商、小贩进行了普查登记:小商贩、小工业、手工业合作 组195个,商业782户,无证商贩303户。经审核批准发放和换发营业执照843户。 其中, 工业、小手工业合作组157个,商业有固定摊点的148户,贩运538户;由 国营、 合作社商业领导的工业、手工业112户,从业人员623人,资金7万元;个 体商业574户,从业人员746人,资金10万元(其中,店(组)人员在50人以上的398 户,占60%)。到1958年,大部分转入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1961年6月, 博山区把入国营、公私合营的一部分小商、小贩调整出来,恢 复合作店(组)。当时规定调整出来的合作店(组)除为国营、合作社代购代销、经 销外,允许他们参加集市贸易,从事贩运活动。使他们发挥原有的经营特点,如 恢复货郎担、走街串巷、摆摊送货上门、夜间售货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服务方式。 “文化大革命” 中,仅有的400多户个体工商业者大部被迫停业,没有停业 的则由明转暗,搞小经营。 1979年在博城范围内着手恢复扶持个体工商业工作。到1980年底,个体工商 业发展到137户,从业人员173人。其中,商业79户,从业人员93人;饮食业22户, 从业人员31人; 修理业33户,从业人员33人;合资经营3户,13人。另外安排待 业青年、 闲散劳力160人。截至1985年底,对全区城乡个体工商业登记发放营业 执照共计5368户,从业人员7609人,资金954.2万元。其中,工业、手工业498户, 从业人员756人,资金62.3万元;商业1757户,从业人员2212人,资金105万元; 运输业148户,从业人员2430人,资金707万元;房屋修缮16户,从业人员105人, 资金1.40万元;饮食业981户,从业人员1330人,资金32.3万元;服务业267户, 从业人员351人, 资金23万元;修理业346户,从业人员504人,资金17万元。比 1953年个体工商业最多时期,增加736户。 对个体工商业管理的形式和要求:①首先对个体工商业者进行遵纪守法和经 营道德教育。教育他们,不准投机倒把,不准少秤短两,不准掺杂使假,不准以 次充好,不准以假充真,不准哄抬物价,不准欺行霸市,不准偷税漏税。②维护 市场秩序,取缔无证经营。凡集中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固定摊点,要分行划市, 排列整齐,不准随便移动。分散在街头、巷尾或固定设点或流动服务者,都要亮 照经营,明码标价。饮食业户,要有防尘、防蝇设备,不准手抓食品。⑧依法查 处违法经营活动。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发现投机倒把,哄抬物价,欺骗群众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 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商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