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以前的农业生产,由农户各自经营。佃农的生产经营要受出租土地 的地主、富农制约。 土地改革以后到集体化以前,基层的农业经营管理出现了3种形式: (一)一家一户个体经营,谓之单干户。 (二) 互助组。有长年的、季节的、临时的3种。组小的只有几户,组大的有 几十户。各互助组民主选举组长,本着“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和生产资 金自筹,生产资料自己支配,收成归己,劳动互助,按各户出工、用工 (包括畜 力)多少相互找补的办法管理。 (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农民带 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民主选举社长、副社长、会计等管理人员,集体生产 经营。在劳动管理方面,根据每个社员的体力和技能评定基本分。社内根据需要 划分为若干作业组,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由记工员记工。年终收益分配掌握少 扣多分的原则,有比例的适当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其余按劳六、地四 (有的 各半) 分配。粮食分配照顾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利益,完成征购任务,留足种 子,口粮部分按人、劳比例分配。柴草分配随粮走。 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高级农业合作社设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社长、副社 长、生产、治保、妇女委员和会计、出纳、保管等人员均由民主选举。社下分生 产作业队或组,设队(组)长、副队(组)长。经营管理办法,依据中共中央1956年 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各社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管理细则。 其大致内容是:入社农户的土地全部归集体所有。牲畜、农具折价归社。社员向 社投工、投肥,按所记工分参加当年分配。生产管理实行“三包”(包工、包产、 包成本) 、“一奖”(超产奖励)、“四固定”(固定土地、劳力、牲畜、农具)、 “四小管理”(小组作业、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的办法。 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大体经历了5个阶段: (一)1958~1960年。这一阶段急于消灭私有制度。在经营管理上强调“一大 二公”,实行统一核算。生产管理实行军事化,公社下属编为营、连、排、班, 所有男女劳力由公社统一调配,集中使用,叫作“大会战”。劳动不计报酬,粮 食不做分配,社员生活食堂化,吃饭不要钱。其结果,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 极性。 (二)1960~1962年。这一阶段总结了前段的经验教训,在经营管理上采取了 如下一些办法:改“大兵团作战”为以村为单位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安排组织生 产。生产劳动实行定额管理,即定任务、定质量、定劳力、定工具、定报酬。不 能搞定额的农活按基本分记工,年终评议予以奖惩。取消了大食堂,改进了口粮 分配办法,按人、劳比例分粮。这些,在当时起了促进生产的积极作用。 (三)1963~1966年。在这一阶段中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 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 的体制。生产队在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上有自主权。生产管理强调“等价交换、 按劳分配”,实行劳动定额。有些大队如石马公社淄井大队和域城公社小乔大队 还实行了“四到田”(作物、产量、包工、措施到田) 、“三建立”(建立科学组 织、岗位责任制、高产稳产试验田) 、“二基本”(基本工、基本肥)、“一年早 知道”和“四小”、“四严”、“一保证”等办法。同时,发还了社员的自留地, 准许社员搞家庭副业。要求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规定大队干部参加集体劳动 每年不少于120天,生产队干部参加集体劳动不少于240天。实行这些办法,调整 了生产关系和干群关系,刺激了生产。 (四)1966~1977年。大搞“割尾巴”、推行“大寨记工法”,取消集市贸易, 收回社员自留地,不允许社员搞家庭副业等,使农业生产遭受了严重挫折。1976 年10月后,拨乱反正,但是到1977年人民公社的管理方式仍没有改变。 (五)1978~1983年。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工作 着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路线指引下,博山 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逐步引进了重大的农村 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年秋,石马公社中石大 队试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了经验。1981年春,自南博山公社刘家台第二生产队 实行, 陆续全面推开。这种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包括:1.在坚持土地等 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人口、劳力把耕地承包给农户,耕畜、 小农具固定到农户使用。2.国家征购、税收,通过签定合同落实到承包户。3. 各承包户除按照合同上交农业税、 完成征购任务外,其余收入归己。4.队办企 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条件,宜统则统,宜包则包,不搞“一刀切”。 自1983年起,备乡镇村建立经济委员会,组织农、林、牧、工、副各业生产, 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全区农业生产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