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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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区民政部门把婚姻登记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为
了清除封建 婚姻制度的影响, 改革陈旧落后的婚姻习俗,本区自上而下运用广
播、 黑板报、文艺演出等 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
白。 另外,通过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按 《婚姻法》规定认真处理婚姻问题,使
《婚姻法》在全区得到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有3 个程序:
    申请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时,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申 请结婚时,要携带户口证明和所在村(居) 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
于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离过婚的要带离婚证件。申请人要填写申请结婚登记
表。 申请复婚登记的,基本上和结婚登 记一样。申请离婚的,一般不需要携带
证明,但要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表。
    审查  对申请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双方是否自主自愿,是否达到
法定年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属于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有无不准结
婚的疾病等。审查中向当 事人讲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情况不明手续不完
备的, 要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或进行必 要的调查。对申请离婚的,要审查对其
子女和财产问题是否已作适当处理, 审查中对当事人 要做好必要的调解工作,
对情况不清的也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登记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结婚或离婚,并发
给结婚或离 婚证书; 对于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对于复婚登记
的,在发给结婚证书时, 要把原来发给的离婚证书收回注销。
    张店区婚姻登记,1985年以前由各乡镇(人民公社)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自1985年下 半年起, 农村婚姻登记仍由各乡镇办理,城区婚姻登记改由区民政
局负责办理。
    张店区1955~1987年婚姻登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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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登记结婚│恢复结婚│准予离婚│经调解不离的│转法院处理的│备注┃
┃    │(对)    │(对)    │(对)   │(对)        │(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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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690     │        │3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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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762     │3       │28      │12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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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231    │14      │29      │20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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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316    │14      │44      │24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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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960     │        │2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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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820     │        │7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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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280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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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156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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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3546    │8       │60      │27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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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6437    │3       │40      │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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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9951    │13      │41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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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3708    │30      │45      │34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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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4162    │16      │47      │59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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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3165    │13      │36      │52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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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6759    │26      │27      │81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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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7035    │7       │57      │56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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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5797    │10      │74      │39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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