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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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初,城张村启动旧村改造工程,至1994年4月,建住宅楼25幢,基本形成住宅小区。是年5月3日,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1996年3月,住宅楼达30幢,住户达970户,形成住宅小区。适应需要,村委会对原物业管理组织形式、机构设置亦相应加以调整,并经上级批准,1996年7月,设小区管委会,下设物业管理公司,公司在小区管委会领导下工作。
组织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为副村级单位,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工作人员9人,经理赵新利,副经理杨志山。2001年1月,孙涛任物业管理公司经理。2002年1月,孙涛选举为城张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周京全任物业管理公司经理。是年10月,周京全工作调离,程兆德任物业管理公司经理。
物业管理对管理区域的供电、供水、供暖、绿化、环境卫生等项工作,负责维护、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分工落实到人。专职电工2人,水管员2人,清洁工4人,绿化2人,公共设施及商业网点管理2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城张村民委员会于1996年7月,制定出台关于物业管理条例和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及各项工作责任制度。涉及有关收费,按淄川区《物业收费管理细则》和主管部门规定,合理收纳,账目公开。

附:淄城镇城张村居民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的综合治理,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省、市、区有关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村新建的楼房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道路、排水、供电、供热、闭路电视等配套设施。商业网点,公共场所以及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进行修缮、维护和整治。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本小区成立小区管委会,并设主任一名(由村主任兼任),副主任两名,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物业管理公司,设公司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及必要的机械器具。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管委会主任职责:
1、主持管委会的全面工作。
2、负责主持组织制定管委会的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及住宅小区的发展规划。
3、协调处理各种关系,定期召开各种会议,解决疑难问题。
4、督促、帮助、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完成各项工作,并负责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副主任职责:
1、积极协助配合主任做好以上各项工作。
2、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职责:
1、负责对住宅小区的水、电、道路等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管理,查处偷水、偷电现象,保证住宅小区居民日常生活的用水用电。
2、负责收取水费、电费、闭路电视维修费、物业管理统筹费及其它费用。
3、负责小区内的卫生管理,及时清扫、清运生活垃圾,保持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洁。
4、负责对小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5、对私自开门、开窗、封闭阳台、私自改变楼房结构和色调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7、负责对小区内暂住人口的管理,搞好治安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管理制度与内容
第八条村委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有关单位配合下,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住宅小区的验收与交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生活小区管委会管理,移交时,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资料应完整、齐全,不得遗漏。
第九条凡迁居生活区的住户,迁入时,应持房屋使用证或产权证到生活区管委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产权人、使用人使用房屋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生活区管委会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居室的使用性质、外型、色调和各种建筑配套设施。
2、不得对居室的内外墙、梁、柱、楼板、阳台及通道进行凿、拆、搭占。
3、在楼梯间等公开部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物品。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5、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生活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严禁占有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车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2、对已建楼房的非封闭阳台,住户若封闭须经生活区管委会批准,统一设计施工。
3、楼房阳台堆放的杂物不得超过阳台的栏杆,放置物品,不得超负荷,凉晒衣物的绳架,不得放置在阳台以外,阳台栏杆上放置的花盆等物品,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4、不得占用绿化面积,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园林景观。
5、除抢险、抢修、救灾车辆以外,禁止载重车辆进入生活区,确需进入者,须经生活区管委会批准,按管委会规定路线行驶、停放,生活区内的各种车辆,按照指定地点停放,严禁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6、严禁乱搭、乱建、乱贴、乱挂,单位和个人如需占用挖掘道路或引、改、变管线的,须经管委会批准,按规定收费。
7、不允许经营政府规定所禁止的行业。
8、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播放音乐不得影响他人。
第十二条小区的商业网点、摊点的经营活动,须经工商部门与管委会批准,由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房屋内部维修,由产权人负责。
第十四条房屋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及公有房产,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五条生活区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照明、排水、排污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居民的不同要求提供公共服务,专项服务,特约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有偿服务费。第四章管理经费筹措和使用第十七条生活区所需管理经费,除村里拨出一定的数额的经费外,采取以下渠道筹集。
1、向生活区内的单位和住户收取统管费,住宅按每平方米每月0.1元,商业用房每平方米每月0.2元的标准收取。
2、按照规定,收取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管理费、占道费、广告牌设置费、管理费、收取生活区内的车场、棚使用费、暂住人口的管理费、治安费等其它费用。
3、需要新增公用配套设施,由管委会提出规划,报村委会批准后,由村委会按预算预拨款,管委会负责竣工验收结算,其费用向住房单位和个人按住房面积收取。
第十八条收费标准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标准收取,使用正规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管委会要建立健全财会帐簿和会计制度,按季度向村委会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村委会审计和监督。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凡做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1、认真执行本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在管理和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敢于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自觉维护和保证生活区管理事迹突出者。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生活区基础设施毁坏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观和进行违章建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生活区的管理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者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对无故拖期者,每天按应缴收费的5‰加收滞纳金,连续十个月拒交费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城张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199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