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生产经营 农业合作化前, 农民种地,一家一户为一个自然生产单位,作 物种植基本沿用旧的耕作制度。秋季种麦,或几户联合,或靠亲友相助完成。 集体生产经营 1953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淄川 县农业合作掀起高潮。由黄庆春、杨维水、贾元久等10户农民于年初建立的小车运 输组转为常年性农业生产互助组。 以张志华、杨於华为首组织9户农民建立了季节 性互助组。组内备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分工分业,实行互助互济。 1954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决议》。11月,两个互助组联合,成 立泉龙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推选郭仲信、张树林、张承秸分别担任社长、副社 长和会计。下设两个作业组,共经营土地80亩。1955年9月,入社农户增加到71户, 共经营土地372亩。 1956年3月, 学习贯彻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 题的决议》和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泉龙、城张两村初级社合并, 建泉龙乡第一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全社257户,1230人,耕地1270亩,其中粮田 1202亩, 菜田168亩。高级社管理机构是管理委员会,办公地点在泉龙村公所,下 设五个生产队。高级社土地不作入股分红。生产经营中实行“三包”(包工、包产、 包成本)“一奖”(超产奖励)和定额管理,男女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建社初泉 龙村设两个生产队, 计有农户113户,占全村总户数的99%,经营粮田590亩,菜田 40亩。 1957年两队合并称泉龙队。4月份泉龙队与淄博矿务局签订相互支援协议, 向对方提供蔬菜,无偿接受对方有机肥料及双轮双铧犁一部和图书数百册。在生产 上积极推广农业技术, 发展副业,增加收入,年终决算日工值达到1元,并一次兑 现,成为淄城地区经济收入较高的生产大队。 泉龙乡第一高级社社队干部任职情况表 ┌───────┬───────┬─────────┬────────┐ │ 职 务 │ 姓 名 │ 任职起止年月 │ 备 注 │ ├───────┼───────┼─────────┼────────┤ │ 社 长 │ 程衍孝 │ 1956.3~1958.9 │ 城张人 │ ├───────┼───────┼─────────┼────────┤ │ │ 谭化玉 韩结承│ 1956.3~1958.9 │ │ │ 副社长 │ 朱贻堂 高绪德│ │ 朱、高为城张人 │ ├───────┼───────┼─────────┼────────┤ │ 会 计 │ 杨於庭 │ 1956.3~1958.9 │ 城张人 │ ├───────┼───────┼─────────┼────────┤ │ 统 计 │ 田淑清 │ 1956.3~1958.9 │ │ ├───────┼───────┼─────────┼────────┤ │ 出 纳 │ 周廷福 │ 1956.3~1958.9 │ 城张人 │ ├───────┼───────┼─────────┼────────┤ │ 保 管 │ 王宗训 │ 1956.3~1958.9 │ 城张人 │ ├──┬────┼───────┼─────────┼────────┤ │ 生 │ 一 队 │ 朱贻堂 │ 1956.3~1958.9 │ 城张人 │ │ │ ├───────┼─────────┼────────┤ │ 产 │ 二 队 │ 杨志忠 │ 1956.3~1958.9 │ 城张人 │ │ │ ├───────┼─────────┼────────┤ │ 队 │ 三 队 │ 高绪德 │ 1956.3~1958.9 │ 城张人 │ │ │ ├───────┼─────────┼────────┤ │ 长 │ 四 队 │ 张志华 │ 1956.3~1957.3 │ │ │ │ ├───────┼─────────┼────────┤ │ │ 五 队 │ 黄庆春 │ 1956.3~1957.3 │ │ ├──┼────┼───────┼─────────┼────────┤ │ 泉 │ 队 长│ 黄庆春 │ 1957.3~1958.9 │ │ │ │ │ │ │ │ │ 龙 │ 副队长│ 杨於禄 │ │ │ │ │ │ │ │ │ │ 队 │ 记帐员│ 张志华 │ │ │ └──┴────┴───────┴─────────┴────────┘ 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在山东省历城县北园乡视察,发出“还是人民公社好” 的指示。是月2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9月1 日, 淄川区淄城人民公社成立。该社由原淄城、黄家铺、二里、石谷4个乡镇33个 高级社组成。 设9个管区60个生产队。泉龙村为北关管区泉龙生产队。建社初,土 地归公社所有,实行一级核算,由于生产上的“瞎指挥”“一平二调”“大炼钢铁” (全村90%以上劳力投入 ),以及办起所谓共产主义萌芽的集体食堂,实行吃饭不 要钱等,使正常生产生活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美好愿望和实际经济水平相距甚远, 加之自然灾害影响, 导致群众生活困难。 1961年,贯彻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的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公社由一级所有制,调整到公社、生产大队、 生产队三级所有制,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0月,北关管区泉龙生产队改 称淄城人民公社泉龙生产大队, 下设两个生产队,集体经营土地514亩。在生产经 营上,坚持以粮为主,兼种少量蔬菜。恢复高级社时期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推行定额管理,评工记分,按劳分配。划分自留地(人均6厘)、饲料地(每头猪2 分),允许社员在房前屋后、地头堰边闲散地种瓜种菜。纠正“一平二调”错误, 对公社化初期无偿平调社员的物资作了兑现或退赔,停办集体食堂。停止大炼钢铁, 集中搞好农业生产,渡过了1959~1961年的生活困难时期。 1964年和1966年相继开始的农业学大寨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加之推广后河 山经验,大队与生产队核算更替频繁,推行“以粮为纲”,单一抓粮食生产,把搞 工副业作为资本主义批判。劳动计酬推行大寨大队的政治记工法,把是否参加政治 学习等纳入考勤计工范围, 男劳力一般每天10分工,女劳力每天8分工,取消定额 管理, 大搞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积极性。 承包经营 1978年12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 建设上来。泉龙生产大队通过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及党中央关于农村和农业工作一系 列指示,加快了改革步伐。1981年秋后,推行大包干和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按每人 3分地划分口粮田包干到户,按每个劳力5至10亩联产承包到人。1982年麦收后又将 “劳力地” 调整为每人3.5亩。同时撤销两个生产队,完善大队与农户双向承包责 任制。大队负责统一耕种,统一提供良种。农户负责管理和使用大型农业机械,交 纳农业税和机械作业费及各项生产管理费,收获全部归己。1984年10月,通过贯彻 镇政府《关于实行土地集中承包和对外转包的决定》,针对部分农户愿意放弃土地, 专心从事工商业和种田能手愿意发挥自己专长多承包土地的实际,村两委决定不再 实行按户按人平均包地的办法,全面推行向经营大户承包。1992年有24户村民承包 土地210.3亩, 并签订由镇政府统一印制的《双向承包合同书》,1997年又续签了 合同。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尤其是经营大户的形成,使全村劳力逐步向村办企业 及民营企业转移。 到2001年末,全村共有村办企业2个,各种民营企业45家。从业 人员占劳力总数的90%以上。 经济收入有了大幅度增长, 2001年全村经济总收入 5166万元, 其中民营企业收入3409.6万元,占总收入的66%。附:双向承包合同书 为了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双层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经泉龙村委会(简称甲 方)与承包户×××(简称乙方)协商,特订立村包服务、户包经营合同书。 一、甲方责任 1、粮田统一组织耕、播、收、脱等项农机作业服务。 2、水电设施配套,及时安排浇灌,供水供电。 3、粮田统一提供优良品种,引进推广部分优良菜种。 4、 统一组织防治病虫害。 5、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 6、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生产管理检查评比。 7、及时向乙方提供以下物资: ┌───┬───┬───┬───┬───┬────────┐ │ │ │ │ │ │ 优 良 粮 种 │ │ 品 名│氮 肥│磷 肥│农 药│塑 膜├───┬────┤ │ │(标肥)│(公斤)│(公斤)│(公斤)│小 麦│玉 米 │ │ │(公斤)│ │ │ │(公斤)│(公斤) │ ├───┼───┼───┼───┼───┼───┼────┤ │数 量 │ │ │ │ │ │ │ └───┴───┴───┴───┴───┴───┴────┘ 二、乙方责任 1、经营管理指标: ┌────┬─────────────┬───────────────────┐ │粮 食 │ 小 麦 │ 玉 米 │ ├────┼───┬────┬────┼───┬───┬─────┬─────┤ │ │面 积│单 产 │ 总 产 │面 积│亩株数│ 单 产 │ 总 产 │ │ │(亩)│(公斤)│(公斤)│(亩)│ │(公斤) │ (公斤) │├────┼───┼────┼────┼───┼───┼─────┼─────┤ │数 量 │ │ │ │ │ │ │ │ ├────┼───┼───┬┴────┼───┴───┴─────┼─────┤ │ │ │ │ │ 其中:保护面积 │ 复种指数 │ │蔬 菜 │面 积│亩产值│ 总产值 ├───┬────┬────┤ │ │ │(亩)│(元)│ (元) │面 积│ 亩产值 │ 总产值 │ │ │ │ │ │ │(亩)│ (元) │ (元) │ │ ├────┼───┼───┼─────┼───┼────┼────┼─────┤ │数 量 │ │ │ │ │ │ │ │ └────┴───┴───┴─────┴───┴────┴────┴─────┘ 2、在承包田内不准私自搞建筑、植树和种植计划外作物。 3、不准荒芜土地,保持承包田内以及地头长年无杂草。 4、保持承包田四周道路原有尺寸,不得侵吞抢占。 5、 保持承包田周围的水利设施完好,对承包的资源、资产不得私自转让、转 包或转包渔利。 6、积极增施有机肥料,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不准进行掠夺性生产。 7、实行科学种田,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布置的各项生产管理任务。 8、上交指标: 三、 补充条款(略) 四、 违约责任 1、 乙方如不按时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承包土 地;甲方如不认真履行合同规定条款,要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 因国家、集体征用、占用土地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 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鉴证部门许可,可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五、双向 承包合同每年修订一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农业承包合同 管理委员会留存一份。 甲方代表:(章) 一九九二年×月×日 乙方代表: 一九九二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 一九九二年×月×日 收益分配 土地改革前, 地主、富农依靠占有较多土地等生产资料,对少地或 无地的农民进行剥削。一是出租土地。分死租活租两种。死租,即固定租额,无论 丰歉照额交租,租额一般为产量的四到五成;活租,即作物收割打场后,出租者同 佃户五五分成。二是雇工。有长工、短工两种。长工又称觅汉,多为无依无靠者谋 生存而为。 地主牛公田家雇觅汉3人,住处与碾相连,粗饭为食,报酬微薄。农忙 季节,地主、富农和部分中农常到市上雇短工,或劳作一日,或劳作数日,管饭, 报酬随行就市,双方议定。土地改革后,社会各阶层都有自己的土地,生产的农产 品可以自由处理。其收入除交纳国税和公益金外,全部归自己。 农业合作化初期,即互助组阶段,收益分配形式没变。初级社实行土地分级评 产入股;牲畜私有公用,付给报酬;大型农具私有公用,折旧补贴;劳动评工记分。 年终决算扣除生产费用、农业税和公共积累,粮食按“地四劳六”分配,现金按工 分分配。高级社土地归集体所有,大牲畜和大型农具作价入社,不再参加分配。年 终决算,留足公粮、征购、种子和储备粮,扣除有关款项,粮食按“人七劳三”分 配,现金按工分分配。同时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收入归己。 人民公社初期,实行一级核算。收入分配中,劳动所得占60%,供应部分占40%。 1961年通过调整, 坚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实行“人七劳三”分配办法。 “文化大革命”中强调“政治挂帅”,取消定额管理和评工记分,取消自留地和集 市贸易,再度挫伤农民积极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坚持推行生产责任制,农 民完成国家税收,交足集体提留,剩余全归个人所有,农业和工副业生产都有较大 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