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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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建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前为封建土地所有制。 1951年土改结束时统计,全
村共有耕地652亩, 人均1.21亩。其中地主、富农43人,为全村人口的8%,占有耕
地137亩, 为耕地总数的21%,人均4.02亩;贫农、中农及其他劳动者497人,为全
村人口的92%, 占有耕地514亩,为耕地总数的79%,人均1.03亩。地主、富农人均
占有耕地为其余阶层人均耕地的3.9倍,地主中人均耕地最多的6.6亩,为其余阶层
人均耕地的6.4倍。 据对李安友、韩奉珠等20户贫农的调查,人均耕地仅0.26亩,
与地主、富农比悬殊更大,且有8家无地户。
    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  从完成土地改革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为农民个体
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始于1946年。是年1月12日,鲁中军区九师师长钱钧、政委
李耀文率部解放淄城。泉龙村村级政权、民兵及农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建立。在区
乡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对出租土地实行“二五”减租, 即减原定租
额的25%;对借贷实行“分半”减息,即利率由3分减为1.5分;对雇工报酬也作了规
定,即除提供食宿外,年报酬不得少于玉米或高梁150公斤。5月,开始由减租减息
转入以斗地主、分田地及房屋、浮财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改革。7月9日,国民党第八
军进占淄城, 土地改革中止。
    1947年2月24日, 人民解放军进驻淄城,淄川第四次解放。在中共淄川县城区
区委驻村干部胡承业、袁辉臣、盛宝三的具体领导下,村级政权及各群团组织得到
恢复,土地改革运动重新掀起高潮。工作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
示》和“依靠贫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打击地主”的政策,采取召开反奸诉苦
大会(多在村南头路西田家场院开会)和下户动员等形式,向地主富农清算欠债,
将他们的土地、 房屋、浮财没收,分给贫雇农。5月基本完成土地分配工作。麦收
后, 分到土地的农民及时播种了秋季作物。8月,国民党新编第五军第十一师进占
淄城。以“还乡团”为骨干的国民党乡、村两级政权建立,地主、富农强行要回被
没收的土地、 房屋和浮财。
    1948年3月21日, 淄城第五次解放。搁置七个月的土地改革又如火如荼地开展
起来。1951年12月,胜利完成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农民领到淄川县人
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各阶
层占有耕地的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土改中没收地主、富农土地160亩,房屋68间及
部分农具、 家具、衣物等,除房屋5间作办公场所,20间改为乡办油坊外,其余都
分给了贫苦农民。 土改结束时,全村115户,其中定为地主3户,富农2户,中农26
户,贫农84户。


    部分贫农土改前后土地变化情况表           单位:人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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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主姓名│  人 口 │  土改前耕地  │   土改后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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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奉瑞 │    7   │      4       │      6.92      │
├─────┼────┼───────┼────────┤
│   韩奉珠 │    7   │      1.2     │      3.02      │
├─────┼────┼───────┼────────┤
│   谭化玉 │    7   │      2       │      9.24      │
├─────┼────┼───────┼────────┤
│   贾森久 │    3   │      0       │      2.19      │
├─────┼────┼───────┼────────┤
│   张文庆 │    3   │      0       │      3.91      │
├─────┼────┼───────┼────────┤
│   韩奉珍 │    4   │      1.2     │      4.37      │
├─────┼────┼───────┼────────┤
│   杨於祯 │    5   │      0.4     │      3.91      │
├─────┼────┼───────┼────────┤
│   杨於禄 │    8   │      0.4     │      7.5       │
├─────┼────┼───────┼────────┤
│   杨於福 │    7   │      1.2     │      5.66      │
├─────┼────┼───────┼────────┤
│   杨仲信 │    11  │      0       │      9.47      │
├─────┼────┼───────┼────────┤
│   李安友 │    5   │      0       │      3.02      │
├─────┼────┼───────┼────────┤
│   张树明 │    8   │      2.8     │      10.43     │
├─────┼────┼───────┼────────┤
│   房玉忠 │    5   │      0       │      7.15      │
├─────┼────┼───────┼────────┤
│   高纯森 │    4   │      0       │      3.98      │
├─────┼────┼───────┼────────┤
│   房玉明 │    4   │      4.08    │      4.08      │
├─────┼────┼───────┼────────┤
│   房玉书 │    5   │      0       │      4.47      │
├─────┼────┼───────┼────────┤
│   马金亭 │    3   │      2.7     │      2.7       │
├─────┼────┼───────┼────────┤
│   韩奉琳 │    4   │      3.23    │      3.23      │
├─────┼────┼───────┼────────┤
│   杨於茂 │    3   │      3.75    │      3.75      │
├─────┼────┼───────┼────────┤
│   郭仲信 │    2   │      0       │      1.87      │
├─────┼────┼───────┼────────┤
│   合  计 │   105  │      26.96   │      100.87    │
├─────┼────┼───────┼────────┤
│   人  均 │        │      0.26    │      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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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所有制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 土地归高级社集体使用,
社员由集体分给少量自留地。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转变为集体土地所有制。之后,
虽经 1958年人民公社化及1984年农村体制改革,但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