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村民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管理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和 其他社会生活的民主自治权力,使村民参政议事有规划、有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村民参政议事是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 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形式,是充分发扬民主的必要途径,村民通过议事活动,行使 当家作主的权力。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二条:各项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村政建设规划是否切实可行,具体工 作计划是否得到落实。 第三条: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是否完善,工副业项目和管理措施是否得当。 第四条:村民自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 求。 第五条:村财务收支计划和大项财务开支是否合理。 第六条: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村委会干部工作是否尽职尽责,作风是否民主,行为是否廉洁奉公。 第八条:有关生产资料供应和科学技术等服务工作如何开展。 第九条:各项福利事业、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及其它重要事情如何开展。 第三章 议事方法 第十条:定期召开村民大会报告工作,研究通过自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经常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代表对村委会重要工作的意见,听取 代表的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坚持村民小组的经常活动,委托代表及时征求村民意见,要求和建 议。介绍居委会重要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经常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设立民主信箱,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 答复村民提出的问题。第四章 议事原则 第十四条: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所议事项必须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和政府决议 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各项经济发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