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 村农救会协助村长处理民事纠纷。人民公社化起,有1名副队长分管 调解工作。自70年代起,建立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其主要工作是: 处理社员的宅基地纠纷、兄弟分家、老人瞻养、财产继承、婆媳吵架、夫妻闹矛盾 等。大队调解主任主要通过思想教育,讲清道理,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来 处理,使矛盾得以化解。 1984年,大队改建为村民委员会后,调解工作成为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主要在村民中抓好普法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使广大村民学法、懂法。组织 村民学习《宪法》《民法》《继承法》《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若干法律法规。村里制定村规民约,使 村民增强法律知识,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村民中的民事纠纷大为减少。渭二 村先后有苗增兰、张洪志、孙德兴、马衍顺同志,担任过大队、村(居)委会调解主 任,为调解群众中的民事纠纷做了大量工作。 附:渭二村(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 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 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5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 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居委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 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 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居民 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 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 也可以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1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 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 分说理,耐心疏导,清除隔阂,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 议书应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 予以纠正。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三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居民委员会解决。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制定之日起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