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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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颁布,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每年依
法进行征兵。
    义务兵的征集工作,一般每年冬季一次,个别年份冬春各一次,由镇武装部组织
实施。 其步骤是:每年的7月1日~9月30日对本年度符合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依法
进行兵役登记,对兵员的分布、身体状况、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进行调查摸底,做到
心中有数。上级机关下达征兵命令后,由镇武装部拟定征兵意见,按兵役登记情况和
区武装部下达的征兵命令,合理分配征兵名额,由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并以武装部为主组成征兵工作办公室。经思想发动、摸底排查、
体检、政审、定兵、集结、送兵等环节,完成征兵工作。
    淄城镇在征兵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把征兵工作由阶段性、突击性工作变为
系统性、经常性工作,形成了育、管、选、征相配套的工作程序。实行“两委推荐”
(党组织、村委)“四老把关”(老民兵、老党员、老干部、老复退军人)“四到四查”
(到兵员就读学校查在校表现、 到工作单位查工作表现、到街道查社会表现、到派出
所查有无劣迹),“四长签字”(村长、派出所长、卫生院长、武装部长)“横向联审”
(请相邻四个派出所参加联审),从而保证了兵员质量。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
的45年间,共征兵41次,征集新兵1200余人全部合格。

1955~1999年征兵人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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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人数    │年份│人数│年份│人数│年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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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969│400余人 │1979│47  │1986│25  │199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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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29      │1980│30  │1987│30  │199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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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33      │1981│39  │1989│24  │199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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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25      │1982│35  │1990│44  │199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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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17      │1983│33  │1991│19  │199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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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40      │1984│26  │1992│17  │199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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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52      │1985│16  │1993│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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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76、1978、1990年征兵两次,1971、1975、1977、1988年未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