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农户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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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后一段时期,住宅建设无规划,不经任何部门批准,农民可在自己宅基地
内建房。这个时期的住宅可分为四个等级:一是料石基础,清一色的砖墙瓦顶四合院
建筑,多集中于城里5街和西关、慕王、朱家、泉龙、北关等村。约占住房总数的3%。
二是石基础,土坯墙、青瓦顶住房,各村均有。约占住房总数的5%。三是乱石基础,
土坯墙, 麦秸覆顶或“海青”。此类住房遍及全镇,约占住房总数的75%。四是乱石
基础,土坯墙,草房顶,门窗简陋。约占住房总数的17%。
    60年代中期,村民建房增多,且以原拆原建平房为主,一般为砖混结构,前出厦,
玻璃门窗。
    70年代,城乡人口和城区公用建筑明显增加。淄城公社就社员建房问题作出五条
规定。一是大队要制定统一规划。二是严格审批手续。社员建房用地必须由本人申请,
大队研究,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布。非耕地由公社批准,可耕地经公社审
核报区人委批准。三是宅基地面积每户限0.25亩(166平方米) 。四是申请建房条件:
旧房、危房不能继续居住的;住房影响整体规划的;超过18周岁和已婚村民及家属在
农村的单身职工住房确有困难的;退职、退休、离休回原籍无房屋居住的干部、职工、
军人和回国定居的华侨。五是各大队建筑队承担建房工程,也可由住户另找人建房,
有关事宜面议。80年代中期,城一、城二两村已在般河南北两岸建成新村,分别称城
一南关新村、 城二南关新村。城一新村始建于1972年,至1984年有330户村民居住。
城二新村始建于1973年, 是年建房23户,1985年增加到288户,且有百余户市民插花
居住。此后,东关、泉龙、城三、西一、西二、慕王等村相继兴建新村或村民住宅区。
初为庭院式平房建筑,至1999年,约有四分之一住户改建为二层小楼。
    1988年10月4日,淄川区政府以川政发[1988]160号文下发《关于淄城二路西段
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暂行规定》,旧城改造正式启动。淄城镇党委政府以此为契机,
服从大局,紧密配合,就村镇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问题先后下发《淄城镇村镇规划建
设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快旧城旧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确定到20世纪末,
把淄城镇建成布局合理,交通方便,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经济繁荣,特色鲜明的社
会主义新城镇,并特别强调:对因国家安排建设项目和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
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抗拒、拖延、刁难;按照立足发展,着眼未来,高
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对原定建设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克服一家一院的陈旧观念,实
现住宅楼房化、高层化、现代化;本着先易后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多方
聚财,分段分片,边拆边建,实施住宅建设工程;镇政府为旧村改造提供优惠政策条
件,帮助办理免交城市配套费等有关事宜。为解决资金问题,各村普遍采取了四条措
施,即从集体积累中拿出部分资金;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建房;从房屋拆迁
后需购新房的村民中预收购房费;同房屋开发相结合,预收部分购房单位和个人基建
款。旧城旧村改造一系列优惠政策规定出台,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建设新住宅的积极性。
1990年拆迁221户,面积37577.9平方米,新建住宅楼14幢,计20877.88平方米;1991
年拆迁750户, 面积95100.75平方米,建住宅楼75幢,计98586.12平方米;1992年拆
迁1124户,面积114166.81平方米,建住宅楼158幢, 计231721.5平方米;199 3年拆迁
1353户,面积124598.67平方米,建住宅楼169幢,计432800.21平方米;1994年拆迁265
户, 面积28781.31平方米, 建住宅楼61幢, 计181395平方米; 1995年拆迁113户,面积
12271.8平方米, 建住宅楼49幢,计118047平方米。1996年后,各村进行了零星旧房拆
迁改造工程,共拆迁109户,面积11837.4平方米,建住宅楼51幢,计169000平方米。
至1999年旧房拆迁户达5000多户, 面积55万平方米,新建住宅690幢,125万平方米。城
镇居民户均住房99.6平方米,人均29.3平方米,是建国初的3.2倍。
    为保证旧城旧村改造的顺利进行,1990年11月12日,镇政府在《关于加快旧城旧
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就住户拆迁安置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1.凡属在旧城旧村改造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民),均应无条件地服从
城市规划,对拆迁户的补偿和安置政策应一视同仁。
    2.对规划改造的旧建筑物在拆除前要核实常住户籍人口;核实建筑面积、居住面
积、结构、建造年限;核实地面附属物及其它设施,登记造册,然后进行评估,划分
等级,作价核算,制定安置方案。
    3.拆迁作价标准,参照川政发[1988]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4. 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安置的原则,按照原住户的实际需要进行安置,3口人以下
为小户,安置使用住房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4~5口人为大户,安置住房面积应不
少于70平方米;6口人以上可以安置一大一小。
    5.对拆迁户安置楼房的标准。六层楼房的标准层为第四层。标准楼房每平方米价
格按川政发[1988]160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档建筑标准160元计算,原拆除住房面积换
新住房面积不足或超过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相互找清付款。一、二、三层楼房每
平方米价格可适当高于160元,五、六层楼房每平方米价格可适当低于160元。
    6.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的,可按照提前天数给予适当奖励,并由建
房单位一次性付给拆迁户搬迁费100元,水电补助费300元,每口人每月房租赁费20元
(从拆除到安置住进新房,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加倍支付租赁费)。
    7.在拆迁区无旧房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拆迁安置之优惠政策,需购房者按商品
房价格付款。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988年10月4日价格:元
┌──┬───┬─────────┬─────────┬─────────┬─────────┬─────────┬─────────┬─────────┬─────────┬─────────┬─────────┐
│序号│结构  │十成              │九成              │八成              │七成              │六成              │五成              │四成              │三成              │二成              │一成              │
│    │      ├────┬────┼────┬────┼────┬────┼────┬────┼────┬────┼────┬────┼────┬────┼────┬────┼────┬────┼────┬────┤
│    │      │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已用年数│平米价格│
├──┼───┼────┼────┼────┼────┼────┼────┼────┼────┼────┼────┼────┼────┼────┼────┼────┼────┼────┼────┼────┼────┤
│1   │混合  │0~3    │160~154│4~9    │152~141│10~15  │139~129│16~21  │126~116│22~27  │112~103│28~33  │99~89  │34~39  │86~75  │40~46  │72~61  │47~53  │58~46  │54~57  │40~33  │
├──┼───┼────┼────┼────┼────┼────┼────┼────┼────┼────┼────┼────┼────┼────┼────┼────┼────┼────┼────┼────┼────┤
│2   │砖木  │0~3    │140~135│4~9    │130~120│10~15  │118~108│16~21  │103~93 │22~27  │89~80  │28~33  │76~66  │34~39  │63~54  │40~46  │50~39  │47~53  │35~30  │54~57  │28~20  │
│    │小瓦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砖木  │0~2    │125~120│3~7    │118~112│8~12   │110~104│13~17  │102~96 │18~22  │94~88  │23~27  │86~80  │28~32  │78~72  │33~38  │70~62  │39~43  │50~44  │44~47  │24~14  │
│    │大瓦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乱砖石│0~2    │113~108│3~7    │108~102│8~12   │100~95 │13~17  │93~87  │18~22  │85~80  │23~27  │78~72  │28~32  │70~65  │33~38  │55~47  │39~43  │37~32  │44~47  │22~10  │
│    │四角硬│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乱砖石│0~2    │106~98 │3~7    │101~95 │8~12   │93~87  │13~17  │84~78  │18~22  │75~69  │23~27  │66~60  │28~32  │57~51  │33~36  │48~43  │37~39  │33~27  │40~43  │17~8   │
├──┼───┼────┼────┼────┼────┼────┼────┼────┼────┼────┼────┼────┼────┼────┼────┼────┼────┼────┼────┼────┼────┤
│6   │土坯  │0~1    │99~90  │2~5    │88~82  │6~9    │80~76  │10~13  │74~69  │14~17  │66~61  │18~21  │58~53  │22~25  │48~43  │26~29  │38~34  │30~35  │26~20  │36~39  │14~6   │
├──┼───┼────┼────┼────┼────┼────┼────┼────┼────┼────┼────┼────┼────┼────┼────┼────┼────┼────┼────┼────┼────┤
│7   │简易  │0~0.5  │51~46  │0.5~1  │49~47  │2       │40      │3       │35      │4       │30      │5       │25      │6       │20      │7       │15      │8       │10      │9       │5       │
└──┴───┴────┴────┴────┴────┴────┴────┴────┴────┴────┴────┴────┴────┴────┴────┴────┴────┴────┴────┴────┴────┘



村民住宅情况表

面积:平方米
┌────┬───────┬──────────────────────┐
│村别    │建国初        │1999年末                                    │
│        ├──┬────┼──┬────┬────┬─────┬───┤
│        │户数│住宅间数│户数│住宅面积│新村个数│居民区个数│楼幢数│
├────┼──┼────┼──┼────┼────┼─────┼───┤
│城一    │321 │950     │835 │81810   │1       │4         │32    │
├────┼──┼────┼──┼────┼────┼─────┼───┤
│城二    │217 │796     │1975│178000  │3       │6         │53    │
├────┼──┼────┼──┼────┼────┼─────┼───┤
│城三    │217 │745     │886 │73500   │3       │6         │18    │
├────┼──┼────┼──┼────┼────┼─────┼───┤
│东关    │206 │806     │766 │43415   │        │3         │16    │
├────┼──┼────┼──┼────┼────┼─────┼───┤
│开河    │75  │226     │738 │63860   │1       │3         │20    │
├────┼──┼────┼──┼────┼────┼─────┼───┤
│北关    │200 │700     │613 │170000  │1       │2         │41    │
├────┼──┼────┼──┼────┼────┼─────┼───┤
│西一    │166 │750     │382 │45022   │1       │2         │15    │
├────┼──┼────┼──┼────┼────┼─────┼───┤
│西二    │198 │800     │1600│188021  │3       │4         │46    │
├────┼──┼────┼──┼────┼────┼─────┼───┤
│公义    │300 │960     │1151│160000  │3       │6         │31    │
├────┼──┼────┼──┼────┼────┼─────┼───┤
│慕王    │168 │776     │558 │73034   │1       │4         │11    │
├────┼──┼────┼──┼────┼────┼─────┼───┤
│菜园    │150 │500     │538 │65000   │        │1         │15    │
├────┼──┼────┼──┼────┼────┼─────┼───┤
│城张    │160 │729     │769 │76800   │3       │6         │33    │
├────┼──┼────┼──┼────┼────┼─────┼───┤
│泉龙    │93  │374     │307 │30058   │        │1         │10    │
├────┼──┼────┼──┼────┼────┼─────┼───┤
│三里沟  │142 │452     │450 │74700   │1       │2         │5     │
├────┼──┼────┼──┼────┼────┼─────┼───┤
│朱家庄  │85  │693     │320 │24000   │        │1         │1     │
├────┼──┼────┼──┼────┼────┼─────┼───┤
│小李家庄│160 │654     │434 │38196   │1       │1         │2     │
├────┼──┼────┼──┼────┼────┼─────┼───┤
│小赵    │80  │334     │186 │20580   │        │1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