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工 煤炭、陶瓷两大行业的工人和印刷、砖瓦,酿酒、榨油、磨坊、棉织、丝织 等行业的手工业工人,构成了建国前淄川的工人队伍,其从业工人皆属雇佣制。 1898年, 德国人在大荒地凿井采煤,雇佣矿14000余人。1914~1945年,日 本人建立鲁大公司淄川炭矿, 雇佣矿工达13645人。1919年,民族资本家丁敬臣 创办悦升公司煤矿,以后又相继创办了10余家小煤矿(井),共雇佣工人5000余人。 1932年, 集中在渭头河的陶瓷工厂有28家,共有雇佣工人500余人。1948年,淄 川的轻、纺工业和手工业达30余种,从业雇佣工人3798人。 二、童工 20世纪20~40年代,中外资本家在淄川开办的煤矿中,雇佣童工盛行。1941 年,洪山二坑共有矿工1580人,其中童工(10~15岁)328人,占矿工总数的20.8 %。车家庄七坑共有矿工909人,其中童工260人,占矿工总数的28.6%。 三、失业人员登记 建国时,淄川有失业工人5228人,到1952年,安排就业4265人。1952年10月 27日,成立县劳动就业委员会,对全县失业人员的政治、历史、文化、年龄、身 体状况、技术特长等进行了登记。共登记了长期失业人员1357人,临时性失业人 员660人。 四、学徒工 建国初期,企业采取以师带徒和举办技工训练班的办法训练工人。学徒期限 有半年、一年、一年半、二年不等。学徒期满后的工资一般定为三级工工资,少 则定二级工工资。1958年,国家统一了学徒期和生活补贴。学徒期限一般定为三 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定为二年,特殊复杂的工种学徒期可适当延长。学徒工 的年龄定为16周岁,特殊行业可低于16周岁。学徒期满后,经考试合格,转为正 式工人(固定工)或职员,试用一年,期满后评定工资级别。 五、临时工 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需要,招用临时工人,签订合同,承担临时性工作, 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辞退。招用对象有城市劳动力,有农村劳动力。淄川曾数次将 部分临时工转为固定工。 六、亦工亦农合同工、轮换工 企业按照计划招用的农村劳动力进厂做工,不改变社员身份,不迁移户口, 不转粮食关系,自带口粮,所得劳动报酬除留一部分作为本人生活补贴外,其余 部分交所在生产队作为集体收入,由生产队按同等劳动力记工分,参加生产队分 配,这类工人称为亦工亦农合同工。合同期一般3~5年,期满即辞退回生产队。 如需继续留用,则续签合同。亦工亦农人员按合同期限定期轮换者,称为亦工亦 农轮换工。从1975年起,全区共招第二十四篇劳动。人事 收亦工亦农合同工、轮换工2150人。其中,安排在区属企业的1600人,安排 在淄博矿务局系统的550人。 淄川区办煤矿从本单位招用的亦工亦农合同工中招 收部分人员,转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 、固定工 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称为固定工。其组成是学徒工期满转为正式职 工的,招收的普通工、壮工,各类学校毕业分配的学生,复员、转业军人等。 全区从业人员中的固定工1948年为3739人,1952年发展到8961人,1985年达 797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68926人,集体所有制职工10870人。 八、合同工 1979年实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淄川1984年开始招收合同制工人。截至1985 年,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合同制职工为213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为42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