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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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佣工
煤炭、陶瓷两大行业的工人和印刷、砖瓦,酿酒、榨油、磨坊、棉织、丝织
等行业的手工业工人,构成了建国前淄川的工人队伍,其从业工人皆属雇佣制。
1898年, 德国人在大荒地凿井采煤,雇佣矿14000余人。1914~1945年,日
本人建立鲁大公司淄川炭矿, 雇佣矿工达13645人。1919年,民族资本家丁敬臣
创办悦升公司煤矿,以后又相继创办了10余家小煤矿(井),共雇佣工人5000余人。
1932年, 集中在渭头河的陶瓷工厂有28家,共有雇佣工人500余人。1948年,淄
川的轻、纺工业和手工业达30余种,从业雇佣工人3798人。
二、童工
20世纪20~40年代,中外资本家在淄川开办的煤矿中,雇佣童工盛行。1941
年,洪山二坑共有矿工1580人,其中童工(10~15岁)328人,占矿工总数的20.8
%。车家庄七坑共有矿工909人,其中童工260人,占矿工总数的28.6%。
三、失业人员登记
建国时,淄川有失业工人5228人,到1952年,安排就业4265人。1952年10月
27日,成立县劳动就业委员会,对全县失业人员的政治、历史、文化、年龄、身
体状况、技术特长等进行了登记。共登记了长期失业人员1357人,临时性失业人
员660人。
四、学徒工
建国初期,企业采取以师带徒和举办技工训练班的办法训练工人。学徒期限
有半年、一年、一年半、二年不等。学徒期满后的工资一般定为三级工工资,少
则定二级工工资。1958年,国家统一了学徒期和生活补贴。学徒期限一般定为三
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定为二年,特殊复杂的工种学徒期可适当延长。学徒工
的年龄定为16周岁,特殊行业可低于16周岁。学徒期满后,经考试合格,转为正
式工人(固定工)或职员,试用一年,期满后评定工资级别。
五、临时工
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需要,招用临时工人,签订合同,承担临时性工作,
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辞退。招用对象有城市劳动力,有农村劳动力。淄川曾数次将
部分临时工转为固定工。
六、亦工亦农合同工、轮换工
企业按照计划招用的农村劳动力进厂做工,不改变社员身份,不迁移户口,
不转粮食关系,自带口粮,所得劳动报酬除留一部分作为本人生活补贴外,其余
部分交所在生产队作为集体收入,由生产队按同等劳动力记工分,参加生产队分
配,这类工人称为亦工亦农合同工。合同期一般3~5年,期满即辞退回生产队。
如需继续留用,则续签合同。亦工亦农人员按合同期限定期轮换者,称为亦工亦
农轮换工。从1975年起,全区共招第二十四篇劳动。人事
收亦工亦农合同工、轮换工2150人。其中,安排在区属企业的1600人,安排
在淄博矿务局系统的550人。 淄川区办煤矿从本单位招用的亦工亦农合同工中招
收部分人员,转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
、固定工
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称为固定工。其组成是学徒工期满转为正式职
工的,招收的普通工、壮工,各类学校毕业分配的学生,复员、转业军人等。
全区从业人员中的固定工1948年为3739人,1952年发展到8961人,1985年达
797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68926人,集体所有制职工10870人。
八、合同工
1979年实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淄川1984年开始招收合同制工人。截至1985
年,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合同制职工为213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为42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