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9月,区成立节制生育工作委员会,由分管书记、区长负责。1963年5 月,设计划生育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书记、区长兼任正副主任, 日常工作由卫生部门代管。 1965年5月,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与卫生 局合署办公。 “文化大革命” 期间,机构一度瘫痪。1970年8月,区计划生育委员会重新 建立,由一名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副主任兼任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常设 机构。 1982年3月改为计划生育局。1983年复称计划生育委员会,设正副主任, 编制12人。 各乡镇均设有计划生育工作专门机构,人员配备视辖区大小而有所不同,均 有一名党委副书记、副乡(镇)长分管此项工作。区直机关各部门都有一名负责人 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有下属厂矿企业的区直部门均设有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专门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