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以口头调解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维护有利 于抗战的社会秩序。1945~1948年10月,县司法科在为解放战争的战事服务的同 时,也行使调解民事纠纷的职能。 1948年10月,县司法科开始行使民事审判职能。1949年审理民事案件180起, 1950年审理民事案件492起。 1951年,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婚姻法》,审理婚姻案件356起。 1959年,民事审判工作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视民事案件为阶级矛盾的反映。 1968年下半年,淄川区军管小组报经淄川区革命委员会批准,民事案件下放 到公社和街道处理。 1973年4月,恢复民事审判工作,并在民事案件中开始注重 调解工作,至年底,审结民事案件147起。 1975年7月,各人民法庭陆续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全年审理民事案件336起。 1980年,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审判工作纠正了左的倾向,大 胆收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开审案、人民陪审、合议、回避、审判监督、 上诉等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并给予业务 上的指导。 1981年,贯彻执行新《婚姻法》,以法律手段保护了婚姻家庭、老人、妇女 和儿童的合法权益。1982年,新《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进一步 充实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审判程序。 1985年,认真贯彻两便和着重调解的原则,就地收案、调查、审理、结案, 审理民事案件104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