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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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以口头调解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维护有利
于抗战的社会秩序。1945~1948年10月,县司法科在为解放战争的战事服务的同
时,也行使调解民事纠纷的职能。
1948年10月,县司法科开始行使民事审判职能。1949年审理民事案件180起,
1950年审理民事案件492起。
1951年,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婚姻法》,审理婚姻案件356起。
1959年,民事审判工作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视民事案件为阶级矛盾的反映。
1968年下半年,淄川区军管小组报经淄川区革命委员会批准,民事案件下放
到公社和街道处理。 1973年4月,恢复民事审判工作,并在民事案件中开始注重
调解工作,至年底,审结民事案件147起。
1975年7月,各人民法庭陆续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全年审理民事案件336起。
1980年,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审判工作纠正了左的倾向,大
胆收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开审案、人民陪审、合议、回避、审判监督、
上诉等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并给予业务
上的指导。
1981年,贯彻执行新《婚姻法》,以法律手段保护了婚姻家庭、老人、妇女
和儿童的合法权益。1982年,新《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进一步
充实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审判程序。
1985年,认真贯彻两便和着重调解的原则,就地收案、调查、审理、结案,
审理民事案件104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