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1955年以前由公安机关办理。县人民检察署时期, 除自行办理部分刑事案件外,主要配合公安、法院开展工作。1956年建立区检察 院,才正式依法行使刑事检察监督权,逐步担负起了法律赋予的审查批捕、审查 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业务职能。 “文化大革命”中,打破了正常的工作 方法和办案程序。1978年恢复区检察院,重新行使检察职能。 1980年,贯彻从重从快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以上五类罪犯的批捕量,占批捕刑事犯罪总数 的65.3%。 1983年8月开始, 集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经过两次战役五 次行动,审查批捕的人犯占批捕刑事犯罪的67%。1985年审查批捕的严重刑事犯 罪案犯,占全年批捕刑事犯罪的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