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淄川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依照《地方组织法》制订 通过的职权范围是:第一,领导或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指导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二,负责筹备和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三,讨 论决定全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第 四,根据区政府的建议,决定全区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第五, 监督区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六,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联系区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昕取代表的反映,发挥代表的作用。第七,负责受理人民群众 对区政府、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有关申诉、意见、要求。第 八,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进行改变或撤销。第九,在区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和在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 定代理人选。第十,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和各委主任的 任免。第十一,按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法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的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任免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第十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补选市人民代表大 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第十三,决定授予全区性的有关荣誉称号。 二、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淄川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有办公室,办公室下设行政秘书科。 淄川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有办公室,代表联络科,调查研究科、 法制科。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淄川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举 行一次。 四、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淄川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区人民政府《关于村镇规划 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 淄川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区人民 代表盼暂行规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几项工作制度的暂行 规定》》和《关于区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试行办法》。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淄川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一司法机关的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