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国家财政管理体制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而 多次变革。1949~1955年,淄川定为县一级财政,实际是淄博专署管辖的一个预 算单位。 1950~1957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除地方 税收和零星收入抵充地方支出外,其他各项收入一律上交国库。支出由专署拨款, 每年财政收支预算由专署财政核定批准,淄川财政只管理下属的党团、行政、司 法6个系统的财政支出。 1958~1959年,下放财权,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958 年,各级政府下放企业,下放财力,淄川区建立了公社财政科,对税收实行大包 干,将原来各税务所的税收业务统归公社财政科管理,区下达任务,各财政科组 织实施。区级财政下属管理单位40个,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拨款,自求收支平衡。 收入范围和收入比例划定后五年不变。 1964年,实行定收定支、超额分成的管理体制,由淄博市财政根据区财政实 际收支情况, 核定收入和支出数额,收入超额部分按l%提取,归区财政留用。 如果入不敷出,则由上级财政拨款填补。 1966年之后,实行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上级财政拨款的体制。 1971~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收入全部上交的管理体制。区财 政收入全部上交国库,支出由市级财政核定预算拨入,支出节余,全部留给地方。 1977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市财政将收支指 标分配到区,一年一定,按照核定的支出总额,对收入总额求出比例,作为调度 资金使用,当年减收则相应减少当年支出。 1978~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超收 部分按 O.4%分成。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收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划分, 工商税收入上交国库,凡区属国营企业利润、五小企业利润、集体的所得税、农 业税及其他收入全部归区财政。 1981~1985年,实行总额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财政属省、 市、县(区)三级所有,收入支出互相挂钩,五年一定,按照收入和支出总额确定 比例,作为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之间收入留解的比例。如果收入超收,按照既 定比例留解;收入短收,则按既定的比例分担。 预算外企业管理体制,即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上交财政收 入是区重要机动财力之一。在税收政策上,国家按集体企业的办法征税,其税后 利润上交财政60%,留给企业40%。1983年以后,为了调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的积极性,采取了由企业主管部门总承包、企业再向主管部门承包的管理办法, 其税后利润分配是:由主管部门上交财政60%,下余的40%主管部门与企业五五 分成,超收利润部分,税收全部留给企业,以此促进企业发挥后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