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沿用解放前按地亩折银两,以银两计算征收公粮的办法。1949年改为 按地质评产、依率计征办法。1950年进行查田定产,即以户为单位查实土地面积, 按土地等级评定常产,以率计征。对困难户按征税政策,实行减免。土地少、收 入少的农户,税率从低或减免部分至全免,土地多、收入多的农户,税率从高。 对新垦荒地免交公粮五年,垦熟荒地免交公粮三年。对灾民、革命烈士家属,根 据情况适当照顾。 解放初期的粮食市场,完全自由贸易,群众生活用粮和品种的调剂全要靠市 场调节。 1950年,国家建立了中国粮食公司淄川经营组(后改为办事处),负责粮食调 配,本着掌握市场、稳定物价的精神,以经济手段平抑市场粮价。对非法经营的 粮商、粮贩给予严厉打击;对合法经营的粮食商贩,国家给予经济上的扶持,对 他们采取了赊销和按流转方向供求情况给予一至二厘的地区差价照顾,鼓励其长 途贩运。这样既解决了缺粮群众的食需又照顾了产运销三者的利益,安定了人心, 保证了市场粮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