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定价与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一切物价由同业公会或商会议定。建国后,由市主管局 或公司确定,条条执行。三类小商品放开之前,当地产三类小商品由县定价。对当地 产、属省市定价的产品,亦由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批。 县农产品成本调查室从1981年开始,建起农产品成本调查点10个,其中落叶松材 点1、苹果点2、海带点1、生猪点1(供省)、鲜蛋点3(供国家)、萝卜和白菜点2, 供各级定价部门作为定价依据。 二、物价检查与监督 建国前,各业主根据同业公会制定的价格,互相监督。建国后,每年组织1~4次 物价大检查。1982年,各公社组织了“义务物价检查组”,由工商、税务、银行离退 休干部参加,对集市贸易随时监督检查。物价检查所常年进行业务检查,仅1985年物 价检查所检查的商点即达1200余处。1986年5月起,在境内对国营、集体、乡镇企业、 个体经营单位推行统一商品标价签。 三、违价处理 为了维护物价纪律,对违价者进行严肃处理。对初犯和轻微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 严重者给予罚款。据1985年1年的统计,随意抬高彩电、摩托车、钢材、砖瓦等价格, 处以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的单位,计有大集体16家、乡镇货栈(公司)7家、个体户 600余家,共罚款24万元。1986年,对化肥、汽油、柴油、农药、农(地)膜、钢材、 水泥、食品等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了检查,共检查了600个单位,处理了238个单位, 罚没款10余万元。 1987年共检查了2500个单位和个人,处理违价案件600余件,罚没 款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