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内供应 物资系统内供应。煤炭,工业供应部分只对县以上工业实行计划内供应。从1985 年第二季度开始,市场供应由县燃料公司经营,民用煤仍由供销社经销。木材,分支 农、 维修、生产用材及市场4部分。金属材料,分工业、乡村工业、支农、基建、维 修和市场6部分。钢材、建材、化轻和其他物资按调拨指标和合同要求供应。 各专业系统的供应。垂直供应:各专业部门所需物资由业务上级编造计划,随同 批准项目供应物资,水利、水产物资由省、市水利厅、局或水产供销公司供应。定产 供应:风机、拖拉机、电机、化油器等定型产品的厂企,分别由定产的省、市局或公 司负责原料的供应。商业带料式供应:搪瓷、电扇等直接用于消费的产品,由包销的 化轻、百货单位进行原料供应。 二、计划外供应 自由调节:解放前,一切物资由私商视市场需求自由调节。1949~1955年供销社 视市场需求进行经营。 合同供应:物资部门根据需方要求,在计划外签订供需合同,由供方派员采购供 应。 临时性机动供应:对部分急需用户作临时供应,次序是先军工后援外,先生产后 生活,先重点后一般。 自购自用:产品未定型的乡村企业,采取来料加工、高进高出、自购自用等形式 解决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