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县商业系统在长期的经营管理实践中,建立了计划管理、经济核算、岗位责 任、考勤、仓储运输管理、商品验收、财产清查盘点、物价管理、财务管理、计划统 计工作、交接、设备管理和维修、产品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等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是 商业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可靠保证。 “文化大革命”中,商业系统的“造反派”曾煽动无政府主义思潮,散布“制度 无用论”,规章制度是对职工的“管、卡、压”等论点,崂山商业的经营管理、规章 制度曾受到冲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商业经营实行了经济责任制。崂山商业实行的几种责 任制形式有分档递减提成、利润包干超额分成、超定额计件工资、超定额提成工资、 利润包干、基数留成超额分成、净利润包干、联产计酬、五定一奖等,合理地兼顾了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 1981年,商业局为了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在商业系统中试行了“利润 包干,超额分成”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具体做法: (一)必须坚持原则。实行经济责任制必须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 “一个方针、两个服务、三大观点”,必须合理确定包干基数和分成比例,兼顾国家、 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实现国家多收、企业多得、职工多劳多得。坚持社会主义分配 原则,纠正平均主义。必须实行权、责、利结合,坚持对企业经营全面考核和监督检 查,使企业在执行政策、遵守制度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果。必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 工作,保证经济责任制的顺利进行。 (二)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形式和分配比例。 1.集体商业零售企业以经营小商品为主, 店小人多,劳保负担过重,创利低, 基本上属于微利企业,因此实行“利润包干,超额分成,工资浮动”的形式。合理确 定利润包干基数,超过金额部分,实行五、五分成。职工分配50%,其中70%作为提 成工资,用于个人分配,30%用于集体福利。盈利分配后,即为企业利润净额,按规 定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对职工实行浮动工资,即80%为固定工资,月初发给,20%为 浮动工资。企业完不成包干利润,浮动工资不返还,用于弥补包干利润,完成或超额 完成包干利润,月终连同分成所得发给职工。 2.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全面考核, 体现职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克服“大锅饭”平均主义。实行4级考核:(1)商业局对商店 “一包三定”,除包利润外,并下达销售、费用、资金3项定额指标,实行百分考核。 全面完成为100分, 如完不成,按比例减分,以实得分数计算提成工资,减提部分留 企业, 职工不得分配。(2)商店对门市部除包干利润外,下达资金、品种、费用、 差错率4项定额指标,规定商品陈列、安全卫生、服务质量3项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3) 门市部对柜组,实行定额考核,活分活值计酬,即定销售、资金、品种、差错 率、 商品陈列、安全卫生、服务质量,按完成情况增减分数。(4)柜组对个人,主 要考核销售、出勤、日清月结、纪律、卫生、服务态度等,活分活值,按分计酬。 3.商业企业内部工种复杂, 各商店根据具体情况, 因业因人制宜, 分别采取 “净利润包干,全奖全赔,联销计酬”等形式的责任制。 (三)试行单位和包干基数测算。1981年10月在第二百货商店、河南蔬菜副食品 商店、 北山蔬菜副食品商店3个集体企业试行,承包期为第四季度。对包干基数的确 定,参照1979年、1980年第四季度同期数。分析到市场情况和经营情况以及猪肉销售、 交纳工商税的变化,并适当处理部分积压商品损失和应摊费用,四季度包干利润定为 3700元,通过企业和职工的努力,完成14700元,超利11000元,按50%分成的70%为 提成工资, 职工可得3850元。 共有职工178人,人均(3个月)21.60元;企业净利 9200元,比1979、1980两年同期平均实现利润6386元增加了2814元,增长44%。 1983年,县商业局对所属国营、集体企业全部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承包形式是 “六定一奖”:定销售额、定利润、定费用率、定资金周转、定有效库存、定服务质 量。考核办法:将“六项指标”划为100分,满分或超分则可按责任目标提取奖金额, 不得满分则按缺分扣减奖金以至基本工资。 1986年起,县商业局对所属企业、门市部、网点,实行了个人、集体租赁经营试 点。 县联社企业内部的经营责任制, 开始用“计划管理, 工资浮动,按分计奖”、 “资金定额, 联销计酬” 、“利润定额,超利分成”、“利润包干,全奖全罚”、 “租赁承包” 等5种形式。1986~1987年在经营形式上进行了改革:一是对大部分基 层供销社和公司实行目标管理, 经营承包,超利税后分成;二是对3处偏远微利基层 社和汽车修配厂实行利润大包干,超利税后全奖;三是对饮食服务业采取利润大包干, 超利税后全奖,欠利自补。在分配办法上工资与效益挂钩,多劳多得,层层签订承包 合同,较好地体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促进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