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崂山地区曾实行用华东米票、山东省票及凭机关证明即可提粮或就餐 的票证制度。华东米票分5类7别:麦粮票、秋粮票、马料票、马草票、柴草票;壹餐 (斤)、贰餐、伍斤、拾斤、伍拾斤、壹佰斤、伍佰斤。改薪金制后,此票即废止。 自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起,逐步设用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机 关团体购粮证”、“工商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和为居民迁徙转移粮 食关系使用的“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 1955年11月起,崂山境内相继流通使用国家粮食部和山东省粮食厅分别版发的票 面是定额的全国粮票、山东省粮票、山东省料票、山东省油票和青岛市粮食局版发的 票面是定额的地方粮票(细、粗、薯)、油票、粮单(细、粗)和无定额签发式的粮 食代用凭证。全国粮票、山东省粮、油票等票证,虽数经易版,但作用未变,仅1959 ~1961年青岛市粮食局版发的各类票、单、证在此3年间曾短期流用过。 各种票类,版属即为流通范围,皆可就地购粮(油)。全国粮票、山东省粮票又 可作零星使用粮类票证。 粮票始行, 控制发放,一般限定供应口粮的5%,后来逐渐放开。农民探亲、病 人住院、参加会议、渔民出海皆可以粮兑票。 1969年,对农业人口的轮换工、培训工、合同工、寄宿中学生及各种临时需要, 建立兑换粮票制度。1975年,对民办教师、赤脚医生、供销社代销员、社办企业人员 等,准兑粮票。 自1956~1985年,县境内以票换粮共5037万斤。 1955年11月始用粮票, 规定流通1次即作记停用,待令动支。数月后此制即废, 允许粮、油票循环流通,直至残损为止。 粮、油票始用,粮食局即规定了管理制度,局、所均设专人负责。残损面达1/3, 而图章、号码清楚,真伪可辨,视同全额收用。残面达1/2,或虽完整,但磨损至无 法辨认真伪,即作废,封存。统一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