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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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章丘县耕地面积为145.8万亩,人均占有土地2.5亩。1950年以来,由于
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占用大量土地。1958年,占用1.17万亩。1969年5月至1972年6
月,共占用4.43万亩。至1981年底,全县耕地面积下降为12 5.2万亩,年均减少土地
6000亩,人均仅占1.39亩,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县政府为贯彻从严少占的原则,制止
乱占耕地的歪风, 1963至1981年,进行了4次土地清理。1978年以来,随着国民经济
的繁荣,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兴起"建房热"。1980至1981年9月,有2.7万农户建
新房, 占农户总数的14.7%,用地面积540万平方米;并有不少社队兴建工副业和公
共文化福利设施,出现乱抢乱占宅基地现象。1981年,县政府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
止乱抢乱占宅基地的措施,对集体和社员建房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出不符合宅
基地申请手续的建房户967户、土地287亩。对多占地基,采取退回和罚款后补办手续
的办法进行处理;并规定,社员每户建房不得超过3市分;占用非耕地要经公社(后改
为乡镇) 批准;占用可耕地须经县批准,发给土地使用证。1982年,针对部分社队和
群众抢占多占乱占土地建房现象,县政府在宣传上级有关政策、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
按照城镇、平原、山区各种不同情况,对每户占用宅基地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为建房
用地审批提供依据;还规定,社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得在生产用地
上打坯、建房、挖土、葬坟;严禁出租、买卖和连片转让宅基地;对出租、出卖房屋
者,不准再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拆除旧房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

    章丘县征用土地统计表
        计量: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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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建设                   │             社员建房             │     集体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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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征用数量  │ 年 度  │  征用数量  │  年 度   │ 申请户数 │ 用地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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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202     │  1974  │   1277.4   │   1972   │   318    │   8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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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924.8    │  1975  │   704.7    │   1973   │    41    │    1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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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11708.9   │  1976  │    1517    │   1974   │   181    │   46.3   │       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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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168.8    │  1978  │    1700    │   1975   │   100    │   27.8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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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217.6    │  1980  │    1012    │   1976   │    34    │   8.5    │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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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620.5    │  1981  │   2808.4   │   1977   │    16    │   4.7    │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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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18.7    │  1982  │   727.6    │   1978   │    60    │   14.9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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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28.9    │  1983  │   311.24   │   1979   │    66    │   17.4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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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  │    842     │  1984  │   1063.5   │   1984   │   109    │   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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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  │    1364    │  1985  │   1928.2   │   1985   │   196    │   5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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