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律制度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无单立民法典。民事审判, 有关民事法律多归类于"户婚律"内,以维护土地所有权、继承、债务等民事法为主要 内容。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此类案件的争议或诉讼,往往用"礼"进行调解。但又认 定"出礼则入刑",处理民事案件伴之一定的刑事处罚。《大清律》规定:盗卖、换易、 冒认他人田宅,分别情况处苔、杖、徒刑。如所有权发生争执,以印契和定粮凭证为 确认产权的根据。1911年(宣统三年)民事案名为:亲族、婚姻、嗣续、分产、钱债、 田宅、 器物、买卖、契约等。判决书格式为:"判决书名"、"起诉缘由"、"证据"、" 判词"。 在判词末尾写明"讼费"缴免及执行日期。判决书用毛笔竖写。刑事审判,境 内有刑案发生,即组织侦破。重大、疑难案件,由知县带领书吏、仵作、缉役等亲诣, 勘讯访闻,差查报验,详批缉捕,拿获囚禁。讯供依据《大清律》中的"刑律·断狱" 及"问刑条例"。并允许采用刑讯手段(有一定限度)逼犯人招供。一般在讯详覆鞫、鞫 间明白、追勘完备、囚犯供认不讳的情况下判决。县衙仅有权审处民事和一般刑事案 件,裁决苔、杖、徒刑案件。流刑案件由府决配。对病死囚犯,由知县验讯明确,向 上司呈明死因。寻常命案遵章汇奏。死罪由省按察使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经省巡 抚衙门转呈刑部。刑部组织"三法司"、"九卿"会审后,奏皇帝核准,死罪犯须经御笔 勾除方能正法。疑案及无律例可依案件,仍须汇奏中央,待复准后判决。因渎职或遇 有特殊情况而迟延审解期限的案件,均须向上司写出专案汇报,并附全案材料。宣统 末年,刑案名为:十恶、人命、斗殴、强盗、抢夺、窃盗、发冢、诈伪、诱拐、赌博、 捕亡、犯奸、杂犯等。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县知事掌握民、刑案件审判权,依民国元年汇编的《法令全 书》等规定进行司法审判活动。刑事审判,仍从侦查破案开始。县境内凡有大案发生, 县知事须亲诣,带领司法科录事、检验吏、警役等赴发案地点勘验侦破。审判方式与 清末相同,由县知事及帮审配合审理,判决依《暂行新刑律》、《惩治盗匪法》和大 总统命令颁行的各种单行法规。此外,还以大理院编纂的判例和解释例作为审判案件 依据。县公署依新律审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一、二等有期徒刑的通常案件,在审结 10日内备录全案供勘,径送山东省高等审判厅复判。但对审实或查获的"盗匪"死刑要 犯,如"案关重要"或"对维护公安有重大关系"时,县公署还可采取"紧急处分"措施。 先摘叙犯罪事实,电报山东省(督)署核准,即可验明正身,立予处死。对于在逃逸犯, 须写出通缉报告,造具执行死刑人犯及通缉等表,连同判决书备文呈报济南道尹公署, 由公署训令所属26县知事通缉;并上报省长(督军)暨高等审检厅发文协缉。北洋军阀 为加强独裁统治,十分重视法律的编制和拟定。但由于战乱不已、政局多变,刑事、 民事等主要法典始终未及正式颁行。实际起作用的是清末法律和大总统命令颁行的各 种单行法规。民事案件仍按清末执行律中规定的条款办理,但不再科刑。 民国时期,先后由章丘县法院、山东济南地方法院行使县地方司法审判权。院设 审判、 检察2处,为审检合署机构。审判处设审判官,后设推事、主任推事、推事兼 院长,并设置民事、刑事2庭。采用独任制,由推事1人进行民、刑案件审判。书记官 掌录供、续案、文牍等;庭丁负责传唤当事人、证人、值庭等;执达负责送达文书、 执行裁判事宜。法院审判活动依据民国政府制定的《六法全书》。判例、解释例及国 民党、民国政府和总统发布的决议、政策、法令、命令、指示以及总统的手令亦有法 律效力。 为减少讼累, 县法院亦进行民事调解。依民事调解法,以推事1人为调解主任, 两造公事人各推举1人为调解人, 协同调解。调解时,由书记官搞好调解笔录,由调 解主任根据笔录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结果。当事人双方同意、签名,调解主任、调解人 签名后,为调解成立。并制作调解书正本,注明"此调解书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效力", 送达当事人后生效。调解案件不收讼费。对调解不成立的案件即进行判决。《民事判 决书》的格式依序为:判决书名,编号,原、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年龄、住址, 右两造因××事件本院判决如左:主文(含判决、诉讼费缴纳两项),事实、理由、据 上论结,应认原告之诉为"有理"或"一部有理由,一部为无理由"或"无理"。依民事诉 讼法第××条判决如主文,判决时间 (盖院印) ,章丘县地方法院民庭,推事××× (盖印),本判决证明与原本无异,文牍时间,书记官×××(盖印),如不服本判决, 于送达后20日内提出上诉于本院。刑事判决书的格式与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不同之 处:自诉之案写"自诉人",判决末尾写"本件经检察官×××莅庭执行职务",上诉期 限为10日。 民国政府,名为司法独立,但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完全独立。县长仍有侦查权、重 大案件审判权,并承担司法责任。1929年(民国18年),山东省政府训令:在青纱帐时 期内获有著名杆匪首领,准由该管县长讯实 (要求侦讯确情,情真罪当,案无疑义, 情节重大,若不立予执行于地方安宁秩序有危害之虞者) ,电请省政府核准,就地枪 决。其余普通"盗匪"仍送交县法院依法审判。 解放后,审判工作逐步完善。在不同历史时期均发挥重要作用。 刑事审判 解放初期,仍有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势力对抗革命政权、进行破坏 活动。镇正反革命分子为刑事审判的重点。1949年,章丘、章历两县共处理刑事案件 369起, 其中反革命案件264起,占刑事案件的71.54%;案犯4 08人,反革命犯占74 %。司法机关依照党的政策、法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了应有的制裁。 从1950年始,县人民法院根据每个时期的形势和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1953 年9月,进行第一次普选。法院制定保卫选举计划,会同有关部广门,组成6个普选法 庭, 处理破坏选举案件31起。 是年冬,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县法院审判组配合有关 部门, 派出12名政法干部组成4个巡回法庭,处理违犯统购统销政策案件64起;选择 17起典型案例,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和宣传教育。1954年,处理破坏互助合作化运动 案件31起,就地审理的占50%。1955年8月,镇反运动中先后逮捕反革命犯502人。在 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贯彻了《法院组织法》和各种审判制度,做到公开、辩护、陪 审、 合议。1956年3月,根据山东省七届司法会议精神,对镇反案件进行复查,纠正 了一批冤、假、错案。 1958年,在"左"倾错误影响下,政法工作搞所谓"大跃进",要求每个审判员月结 刑事案件60起, 阅卷不过夜,结案不过周。 4月初至5月10日,5个审判员结案306起, 为1957年全年结案数的1.4倍。 追求数量,强调配合,忽视制约,放弃办案程序,实 行预审、起诉、审判合一,给审判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直至1961年上半年才恢复法律 程序、制度,但仍未达到1957年的水平。1962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治安从严, 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方针。 在审判中,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 盾, 刑事案件逐步下降。全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57起,比1961年下降31%。从1963 年始,对杀人犯、放火犯、强奸犯,依法从严惩处。对因生活困难而发生的案件,区 别性质、 情节、危害程度,适当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进一步得到贯彻执行。"文化大革命"期间, 审判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出现冤、假、错案177起。 1978年6月,实行公开、陪审、合议制;7月,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刑事案件进行 复查。 至1980年3月,共复查案件710起,"三类"案件改动100%,"恶攻"案件改动80 %,反革命案件改动40%,普通刑事案件改动19%。复查历史或现行加右派案件41件, 改动49%。 1980至1982年,审结各类弄事案件294起。1982年,刑事审判工作以打击 经济犯罪为重点。至年底,审理重大经济犯罪5起。1983至1985年,刑事审判贯彻"从 重从快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精神,深入开展"严打斗争"。至1985年, 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44件,审结531件,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民事审判 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审理贯彻实施《婚姻法》、进行土地改革等 方面的案件。 1950至1956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358起,其中财产权益案件1034起, 占19%; 婚姻案件4324起, 占81%;处结民事案件3540起,占66%。其中婚姻案件 2857起,占处结民事案件的80%。1957至1966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054起。其中婚 姻案件37 67起,占民事案件的93%;财产权益和其他民事纠纷287起,占7%。"文化 大革命"期间, 强调处理民事纠纷要"以阶级斗争、路线斗争为纲",以"革命大批判" 开路;提出"民事纠纷千万件,件件联着纲和线","要从纲上找原因,从线上分是非", 许多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从1978年始,民事审判工作转到为"四化"建设服务、依法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办案的正确轨道上来。至1985年底,审结案件3894起, 保证了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始于1981年。其主要任务是调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 经济关系,依法保障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建立后,从 调查研究入手,走访省、市、县23个工商企业单位和1处公社、2个大队,初步掌握了 经济流通的基本规律。 至1982年底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 , 审判经济纠纷案件 31起。 19 83至1985年,经济审判以促进经济改革和建设为目的,共受理各类经济纠 纷案件896起,审结875起,占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