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契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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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民国时期,境内重大交易实行契约制。有房契、地契、卖身契、典契、借
字等,多用毛笔书写。双方达成协议后,即立契约,讲究"空口无凭,立契为证"。随
着社会的发展,原始简单契约已不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商号间、商号与工厂间、劳
资间签署的经济合同、雇佣合同等陆续出现。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1950年9月,章丘、
章历两县贯彻执行政务院国家财委《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
规定:不论计划内外,凡确立加工订货、购销等经济业务关系,均按合同办事。签署
的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的直接上级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监督执行。1980年,国家对工
商、农商、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 检查、 鉴证管理和调解仲裁等,作
出明确规定。1980年,全县签署合同150份,其中工商合同2份,加工承包合同148份。
1982年5月, 国务院规定,工商、农商及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统一监督、 检查、鉴证管理和仲裁。同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公布施行。 1984年初, 县设合同管理专门机构; 4月,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1985年,县属企业和建筑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通用
设备公司、气缸套厂被评为先进单位, 济南市"重合同,守信用"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至1985年底,全县共鉴证经济合同3682份,其中工商347份,农商1750份,商商2份,
承包加工727份, 其他86份。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除随时口头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外,按办案规程处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共3起。

    几个年份全县鉴证经济合同统计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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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合  计    │    农 商     │   工 商    │    商 商     │    承 包     │   其他     ┃
┃            │              │    合 同     │   合 同    │    合 同     │    合 同     │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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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3 682     │    1 750     │    341     │      2       │     727      │    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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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150      │              │     2      │              │     1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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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176      │     174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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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1 192     │    1 076     │    115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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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556      │     313      │     14     │      1       │     182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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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518      │     180      │     11     │              │     183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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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1 090     │      7       │    197     │              │     214      │    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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